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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筑企业应积极应对“营改增”的税制改革,通过加强对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努力控制人工成本,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新税制的培训,以及进一步规范经营运作方式,让改革红利真正落到实处。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 企业管理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建筑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的初衷是减轻企业税负成本,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了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是,建筑业要想真正实现税负只减不增,在现阶段恐怕还有难度。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安徽建工集团以集团2015年建筑工程营业收入357亿元测算,应纳营业税10.7亿元。而“营改增”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来测算,折算后集团应纳增值税将多缴1.68亿元,整体税负增长了15.7%。建筑业“营改增”的预期效果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合,在相当程度上与目前尚处在“营改增”初期的政策环境有关,但建筑业自身也应积极调整,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来应对“营改增”对企业的新要求,争取让改革红利早日真正落到实处。为此,建筑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建筑业传统的营业税是3%,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按照2016年2月19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规定,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传统建工行业毛利率在15%左右,而“营改增”之后可以抵扣的项目,也就是材料等费用,约占50%左右。这样,“营改增”之前建工行业的应纳税比例为3.36%(3%营业税,0.36%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等),扣税毛利率=15%-3.36%=11.64%。“营改增”之后,应交税比例为[1/(1+11%)×11%-50%×17%]×(1+7%+3%+2%)=1.90%,扣税毛利率=1/(1+11%)×15%-[1/(1+11%)×11%-50%×17%]×(7%+3%+2%)=13.51%-0.2%=13.31%。可见,“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实际税负理论上是降低的,毛利率也有上升趋势。但是上述计算的基础是材料费能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业生产所需原材料种类众多,使得材料来源方式呈现多样化特点。从实际生产情况来看,建筑材料中的砂、石等受管理局限性,大部分经营企业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建筑工程经常发生的零星材料采购支出,大部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手工作坊出售,它们同样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由此造成建筑企业的该部分成本支出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消,导致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高于理论测算值。所以建筑企业要想切实享受到“营改增”的红利,首先要做的就是重新对材料供应商进行审计评估。在考虑材料质量的同时,必须考虑供应商纳税资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比如一家一般纳税人报价2340元/吨,另一家小规模纳税人报价2200元/吨,表面上前者报价更高,但在综合考虑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之后,谁高谁低就完全相反了。
二、努力控制人工成本
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很大,能够达到20%~30%。但是“营改增”之后,人工成本并不都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相对于材料费而言,劳务费要想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难度大。建筑行业的劳务分包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即便可以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有限,往往只能有3%-6%。目前,劳务人员工资已经是建筑业在材料费之外的最大支出,而且随着刘易斯拐点到来,人口红利的消失,人工成本仍有上涨的趋势。所以,“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如果采用的是劳务分包方式,则同样应该注意劳务公司的纳税人类型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与此同时,不管劳务来源如何,都必须努力控制人工成本。
事实上,机械化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是体现建筑企业实力的重要方面。在“营改增”之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在购进当期全部抵扣。这对于建筑企业引进技术装备精良的大中型机械设备,提高建筑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是相当有利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当然,除了通过提高机械化程度来降低对手工劳动的依赖,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对设计图纸认真会审,对预期会增加施工费用的部分项目及时协助改正;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改善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将施工人员的劳动结果与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进行部分项目分包等,也都有助于达到降低建筑企业人工成本的目的。
三、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新税制培训
“营改增”后对财务与造价等各方面都提出了全新要求,建筑企业必须通过专门的培训让员工掌握与重视“营改增”的内涵。比如从产品造价看,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税负应由消费者承担,这就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新计价体系更加严谨,更加精细,也更加复杂。在计算所有费用时都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计价时要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要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和销售不含税价格与销售含税价格进行换算。“营改增”之后,由于税种的变化,在签订新的合同时,也不能再采用原来的制式合同了。原来营业税是价内税,无论合同怎么规定,价税也是在一起的,最终客户也是要承担这部分税款的。但是“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价外税,3%到11%的税率有很大幅度的增加,如果签订合同不明确是含税价还是非含税价,难免会产生纠纷。在原有税制下,因为不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大宗材料“甲供”对甲乙双方是利弊相当。而在“营改增”后,谁采购进货谁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它就是利益之争,也必须在承包合同上明确。 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两个截然不同的税种,无论是在核算科目处理上,还是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上,均有很大的区别。对于财务人员而言,“营改增”之后,需要分项目会计核算,进行纳税申报,业务量会大大增加。由于增值税制度的核心在于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缴纳增值税,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加强规范发票管理制度,建立与健全“票、账”等资料的处理系统。财务人员还必须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相当熟悉。如果财务人员未能充分掌握“营改增”税制变革的内涵,不重视其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巨大影响,很容易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未能采取积极应对办法,造成税制转换和应用上的不足。此外,“营改增”之后,企业在完成报表披露、纳税申报和税额缴纳等工作时流程风险加大,纳税筹划工作更具操作性,如果财务人员不专业,也容易引发企业的税务风险。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运作方式
建筑工程的分包与挂靠是目前建筑行业内通行的做法。由于监管不到位,以及建筑企业缺乏行业自律意识,这类现象中的非法经营情况相当突出。营改增后,因为涉及抵扣进项税,建筑企业必须实现经营方式的规范化,杜绝非法分包、挂靠现象。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包行为是否合法,依据在于分包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营改增”之后,如果分包承包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建筑企业就可以凭借从总承包方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分包承包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则属于非法分包,是不能够从总承包方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营改增”可以有效遏制建筑业非法分包的现象。
建筑工程挂靠往往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户、无证承包队为承揽工程,采取挂名、挂靠承包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等级较高的企业进行经营,而建筑企业则向这些施工队、建筑队收取占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挂靠费。在这种经营方式下,挂靠方自行与材料供应商及劳务提供方结算,为了压低价格,节约成本,往往不会索要发票。“营改增”之后,如果挂靠方不向材料供应商和劳务提供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就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因此被挂靠建筑企业势必要将挂靠方纳入其财务管理范围,挂靠方个体经营形式将不复存在,这对于建筑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利的。
五、结论
总之,“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建筑企业应该及时制定出应对税制改革的方案,将“营改增”视为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机遇,争取从改革中获得更大利益。
参考文献:
[1] 《建筑业启动营改增 行业或面临税负加重风险》,《中国证券报》2016年5月12日.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 企业管理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建筑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的初衷是减轻企业税负成本,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了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是,建筑业要想真正实现税负只减不增,在现阶段恐怕还有难度。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安徽建工集团以集团2015年建筑工程营业收入357亿元测算,应纳营业税10.7亿元。而“营改增”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来测算,折算后集团应纳增值税将多缴1.68亿元,整体税负增长了15.7%。建筑业“营改增”的预期效果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合,在相当程度上与目前尚处在“营改增”初期的政策环境有关,但建筑业自身也应积极调整,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来应对“营改增”对企业的新要求,争取让改革红利早日真正落到实处。为此,建筑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建筑业传统的营业税是3%,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按照2016年2月19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规定,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传统建工行业毛利率在15%左右,而“营改增”之后可以抵扣的项目,也就是材料等费用,约占50%左右。这样,“营改增”之前建工行业的应纳税比例为3.36%(3%营业税,0.36%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等),扣税毛利率=15%-3.36%=11.64%。“营改增”之后,应交税比例为[1/(1+11%)×11%-50%×17%]×(1+7%+3%+2%)=1.90%,扣税毛利率=1/(1+11%)×15%-[1/(1+11%)×11%-50%×17%]×(7%+3%+2%)=13.51%-0.2%=13.31%。可见,“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实际税负理论上是降低的,毛利率也有上升趋势。但是上述计算的基础是材料费能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业生产所需原材料种类众多,使得材料来源方式呈现多样化特点。从实际生产情况来看,建筑材料中的砂、石等受管理局限性,大部分经营企业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建筑工程经常发生的零星材料采购支出,大部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手工作坊出售,它们同样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由此造成建筑企业的该部分成本支出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消,导致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高于理论测算值。所以建筑企业要想切实享受到“营改增”的红利,首先要做的就是重新对材料供应商进行审计评估。在考虑材料质量的同时,必须考虑供应商纳税资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比如一家一般纳税人报价2340元/吨,另一家小规模纳税人报价2200元/吨,表面上前者报价更高,但在综合考虑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之后,谁高谁低就完全相反了。
二、努力控制人工成本
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很大,能够达到20%~30%。但是“营改增”之后,人工成本并不都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相对于材料费而言,劳务费要想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难度大。建筑行业的劳务分包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即便可以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有限,往往只能有3%-6%。目前,劳务人员工资已经是建筑业在材料费之外的最大支出,而且随着刘易斯拐点到来,人口红利的消失,人工成本仍有上涨的趋势。所以,“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如果采用的是劳务分包方式,则同样应该注意劳务公司的纳税人类型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与此同时,不管劳务来源如何,都必须努力控制人工成本。
事实上,机械化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是体现建筑企业实力的重要方面。在“营改增”之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在购进当期全部抵扣。这对于建筑企业引进技术装备精良的大中型机械设备,提高建筑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是相当有利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当然,除了通过提高机械化程度来降低对手工劳动的依赖,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对设计图纸认真会审,对预期会增加施工费用的部分项目及时协助改正;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改善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将施工人员的劳动结果与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进行部分项目分包等,也都有助于达到降低建筑企业人工成本的目的。
三、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新税制培训
“营改增”后对财务与造价等各方面都提出了全新要求,建筑企业必须通过专门的培训让员工掌握与重视“营改增”的内涵。比如从产品造价看,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税负应由消费者承担,这就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新计价体系更加严谨,更加精细,也更加复杂。在计算所有费用时都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计价时要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要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和销售不含税价格与销售含税价格进行换算。“营改增”之后,由于税种的变化,在签订新的合同时,也不能再采用原来的制式合同了。原来营业税是价内税,无论合同怎么规定,价税也是在一起的,最终客户也是要承担这部分税款的。但是“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价外税,3%到11%的税率有很大幅度的增加,如果签订合同不明确是含税价还是非含税价,难免会产生纠纷。在原有税制下,因为不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大宗材料“甲供”对甲乙双方是利弊相当。而在“营改增”后,谁采购进货谁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它就是利益之争,也必须在承包合同上明确。 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两个截然不同的税种,无论是在核算科目处理上,还是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上,均有很大的区别。对于财务人员而言,“营改增”之后,需要分项目会计核算,进行纳税申报,业务量会大大增加。由于增值税制度的核心在于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缴纳增值税,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加强规范发票管理制度,建立与健全“票、账”等资料的处理系统。财务人员还必须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相当熟悉。如果财务人员未能充分掌握“营改增”税制变革的内涵,不重视其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巨大影响,很容易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未能采取积极应对办法,造成税制转换和应用上的不足。此外,“营改增”之后,企业在完成报表披露、纳税申报和税额缴纳等工作时流程风险加大,纳税筹划工作更具操作性,如果财务人员不专业,也容易引发企业的税务风险。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运作方式
建筑工程的分包与挂靠是目前建筑行业内通行的做法。由于监管不到位,以及建筑企业缺乏行业自律意识,这类现象中的非法经营情况相当突出。营改增后,因为涉及抵扣进项税,建筑企业必须实现经营方式的规范化,杜绝非法分包、挂靠现象。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包行为是否合法,依据在于分包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营改增”之后,如果分包承包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建筑企业就可以凭借从总承包方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分包承包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则属于非法分包,是不能够从总承包方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营改增”可以有效遏制建筑业非法分包的现象。
建筑工程挂靠往往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户、无证承包队为承揽工程,采取挂名、挂靠承包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等级较高的企业进行经营,而建筑企业则向这些施工队、建筑队收取占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挂靠费。在这种经营方式下,挂靠方自行与材料供应商及劳务提供方结算,为了压低价格,节约成本,往往不会索要发票。“营改增”之后,如果挂靠方不向材料供应商和劳务提供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就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因此被挂靠建筑企业势必要将挂靠方纳入其财务管理范围,挂靠方个体经营形式将不复存在,这对于建筑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利的。
五、结论
总之,“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建筑企业应该及时制定出应对税制改革的方案,将“营改增”视为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机遇,争取从改革中获得更大利益。
参考文献:
[1] 《建筑业启动营改增 行业或面临税负加重风险》,《中国证券报》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