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大以来的经济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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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把公私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确定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不仅标志着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上完成了对非公有制以及股份制的否定之否定,而且意味着在意识形态层面上长期以来围绕股份制“姓资姓社”的争论似乎也该终止了。进一步说,判断一种制度是不是社会主义,不能单纯以哪种所有制经济作为标准。
  【关键词】市场决定资源配置 混合所有制 经济理论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自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开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继往开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创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本文着重围绕经济理论两大创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与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一初步分析。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一大突破和创新。
  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始终是围绕着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展开的。马克思认为,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是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表现为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只能通过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解决,而一旦生产资料由全社会共同占有,商品经济就会消亡,整个社会的生产就会在全社会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所以,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计划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替代物,无疑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而在许多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眼中(当然也包括诸多西方经济学家),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似乎已成为一个固定的思维模式。
  正因如此,当国内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主张时,立即被认定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而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得不起始于对计划经济体制修修补补:试图把高度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央与地方分權的计划经济体制;把单一的指令性计划改革为指令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计划。
  然而,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并不足以消除现实生产关系中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扭曲资源配置的各个环节。为此,中共十二大报告明确指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中央的这一改革思想指导下,在众多经济学者推动下,经济生活中很快引入了计划和市场并行的“价格双轨制”。①而当现实中的“市场轨”与“计划轨”旗鼓相当时,理论界就出现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提法。而当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逐步超过计划时,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便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一次认识上的飞跃,商品经济成了主词,而“计划”则由主词变成了商品经济的形容词。
  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是对传统计划经济思想的重大突破。
  尽管经过20多年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不仅生产要素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即使是产品市场也由于政府的行政垄断而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竞争,以至于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不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有鉴于此,中共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中共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共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共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正是在上述有关市场和政府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的基础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却反映了新一届党中央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产生了一个质的飞越。
  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意味着凡是依靠市场机制能够带来较高效率和效益,并且不会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都要交给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不要干预。各个市场主体在遵从市场规则范围内,根据市场价格信号,通过技术进步、管理、创新,来努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优胜劣汰。
  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的价格改革。②由于土地是最基本的资源之一,按照《决定》的精神,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同样要起决定性作用。《决定》关于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市场建设也有重大突破,特别强调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决定》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我们相信,在《决定》提出的市场化改革精神的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而包括土地在内的要素市场的建立将加快步伐,一场深刻的土地制度改革也将接踵而来。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非完全排除而是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其中包括:搞好宏观调控,保持宏观经济稳定运行,防止大起大落;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政府主要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即使对国有企业也要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做好公共服务,这方面现在做得很不到位,需要加快补上去;加强社会管理,搞好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进步。   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上述作用,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从管制型政府转向调控型政府;从发展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从人治政府转向法治政府。如何像《决定》强调的,在土地资源配置中“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呢?土地资源是否有更特殊的属性以至于要求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不同于其他资源配置特殊作用呢?
  其实,即使在完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产品市场还是任何其他要素市场,都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垄断势力、信息不对称以及外部性等因素的存在都会导致市场失灵,而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失灵的情况下,就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出手相助。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介入,只限于弥补市场的缺陷,校正市场的偏差,而不是取代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大家都熟悉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政策而言,不仅都是以完全竞争市场形成的均衡价格为基础的,而且对于由此形成的供求缺口还必须参照市场价格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而其他诸如对垄断的管制、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污染的治理等等,也都尽可能采取经济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如碳交易、政府采购、授权经营、BOT等等。
  当然,相对于其他资源,土地资源配置的外部性可能更加明显,对土地的公益性需求范围可能更宽,因此政府在校正土地市场失灵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可能更大,这集中表现在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上。比如,近年来,我国政府就先后制定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城镇化规划”。为了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我国实行了严格的保护耕地制度,严格控制农地转用,等等。但是,正如政府介入一般的资源配置仅仅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而不是取代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也仅仅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土地市场配置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加以限制,对正的外部性给予补偿,而绝不是或不应该从根本上取代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以国家粮食安全为例,改革开放前,在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粮食产量常年徘徊不前,农副产品的供应长期处于短缺状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家取消了粮食统购统销,粮食产量很快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近十年又实现了“十连增”,这无疑是市场在粮食生产以及相应的农地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的结果。
  再以中国的城市化为例,尽管中央政府反复强调限制大城市发展,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口,但农业转移人口首选的还是大中城市,这些年大城市、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空间和人口的增长速度都远远超过中小城市,足以说明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来。
  不仅如此,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与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也必须建立在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礎之上,充分尊重土地市场的规律,依据由土地市场形成的反映土地资源稀缺性及其机会成本的土地价格。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决定》的第二个经济理论创新,就是确认“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众所周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围绕展开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间,非公经济始终被当作公有制经济的对立物受到限制乃至被取缔。改革开放以来,私有制经济在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中,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对立面被绝对禁止,逐步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最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一起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也得到了宪法的保护。我国所有制结构逐步调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比重不断变化。截止到2012年底,私营企业已达1086万户,从业人员超过1.2亿人,注册资金超过31万亿元。2012年,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占全部税收比例已达73.1%,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已达61.3%。现在,非公有制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一半,占新增就业岗位的80%以上,且已成为技术创新的生力军。
  然而,我国非公经济的发展,仍然面临融资难、进入难、税负重、产权保护不力的环境,从根本上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认为私有制必然导致剥削,保护私有财产也只能是权宜之计。特别是作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混合而成的股份制,在我国近半个世纪也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改革开放前,股份制企业连同其他任何非公有制企业一律都被取缔。改革开放初期,股份制也一度被当作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而受到排斥。即使在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已经把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加以肯定,有关股份制的性质仍然存在着姓“公”姓“私”和姓“社”姓“资”的争论。主张大力发展股份制的学者认为股份制是公有制(或新公有制),反对者则认为股份制是私有制,双方的观点虽然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只强调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对立(水火不相容),而忽略了二者之间的统一(同一)。实际上,如果以产权是否可分以及财产收益是否可以量化到个人作为区分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标准,那么,股份制在性质上既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形式(所有制形式),它既不是纯粹的私有制,也不是纯粹的公有制,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中介③,是公私两种产权制度的有机融合,是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扬弃,它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同时也是非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④
  《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把公私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确定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不仅标志着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上完成了对非公有制以及股份制的否定之否定,而且意味着在意识形态层面上长期以来围绕股份制“姓资姓社”的争论似乎也该终止了。
  进一步说,判断一种制度是不是社会主义,不能单纯以哪种所有制经济为主作为标准。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人类社会的最终目的是人类的解放和自由全面的发展,这一目的也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手段而实现。我们不能把最终目的与实现目的的手段混淆起来,特别是在实现目的的手段不是惟一的情况下。有些人以为消灭私有制是目的,搞计划经济就是目的,搞按劳分配就是目的,搞公有制就是目的,其实这些都是手段。实际上,私有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它也在不断地否定之否定。现在的私有制已不是100多年前的私有制,更不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公有制也在不断完善,现在的公有制也不是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公有制。不管哪一种所有制形式,只要更有助于我们实现共同富裕以及人类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目标,就应该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发展。《决定》有关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创新,不仅将为我国非公经济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而且将为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开辟有效的途径。
  【注释】
  ①“价格双轨制”是指同一商品在国家的计划经济指标内有一种价格,在计划经济指标外另有一种由市场供需机制调节的价格,是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模式。田源、华生研究组(华生、何家成、高梁等人)、张维迎、徐景安等经济学家都曾为价格双轨制的实施做出过贡献。价格双轨制理论获2011年度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
  ②张卓元:“如何认识市场决定性作用的重大意义”,《上海证券报》,2013年11月14日。
  ③周守正,蔡继明:“论中介分析在马克思经济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6期。
  ④蔡继明,张克听:“股份制性质辨析”,《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1期。
  责编 / 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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