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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不仅应是界分的,更应是融合的。从责任的实现角度看,在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都应经历从二者认定上的界分到实现上的融合过程,从界分到融合才是二者关系的全部。社会关系的修复和责任的一体化价值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融合的价值前提,从责任存在的一般性、责任理念的趋同性来看,二者的融合是可能的。刑事自诉、刑事和解和调解适用理念的转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创设和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则是二者融合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