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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温家宝表示应大幅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2011年12月27—28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國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他强调,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该看到,我國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这是近十几年来中央首次明确提出不能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来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由此可见,中央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视已经上升到新的高度。此次会议的主要精神如下:
“不能把城镇的居民小区照搬到农村去,赶农民上楼”。温家宝表示,农村建设应保持农村的特点,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持田园风光和良好生态环境。不能把城镇的居民小区照搬到农村去,赶农民上楼。要长期坚持把國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到农村。下大力气改善农村办学条件,让农村孩子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农村教学点撤并要十分慎重,要充分考虑学生上学方便和交通安全。
“无论农民进城与否均应保障其土地财产权”。温家宝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做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
“不能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降低成本”。温家宝指出,我國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明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
“在农村做事情须坚守政策法律底线”。温家宝表示,在农村开展各项工作,不仅要体现多数人的意愿,也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特殊情况和合理要求。要更加重视维护农民在土地、财产、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益,更加重视扩大村民自治范围,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在农村做任何事情,都必须坚守政策和法律底线。
解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引发专家媒体热议。
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高调提出“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这一论点引发社会广泛共鸣,专家媒体纷纷发表各自观点表示高度赞同与支持。
中國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國英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他印象里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不能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来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多年来依靠“土地红利”,通过廉价占用土地来降低城市和工业扩张成本,带来很大的弊端。
中國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表示,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给农民足够的补偿,可以增加土地使用成本,减少盲目修大马路、大广场而浪费土地的现象,一些效率低的企业也会被淘汰,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很有意义。
有人担心,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收益,有可能会促使农民“马上卖地、卖光土地”。朱启臻认为,“农民是土地的保护神”,提高补偿价格后农民会更加珍惜土地,征地买地者的积极性也会下降,从而使耕地得到更好的保护。
朱启臻认为,土地增值是全社会发展的结果,一部分应该归公,包括补偿给土地没有增值的贫困地区;另一部分用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保障问题,重要的是解决就业问题,让他们能够通过劳动致富。
國土资源部一位官员此前表示,在工业化城镇化、耕地保护和农民权益保护三者的平衡中,下一阶段要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合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保证他们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使被征地农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
中國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党委书记孔祥智称。本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于农民增收的问题十分重视。他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途径:一是靠土地产出,二是靠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毕竟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孔祥智表示,虽然目前中國的《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权,但是土地产权还是集体所有,农民也没有产权证。要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第一步工作就是要确权。
孔祥智还表示,目前國家已经做了很多准备,2011年12月29日农业部召开会议,专门研讨了这一问题,并且将在2012年年陆续推进这项工作。确权以后,农民的土地将不容别人侵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前的乱征地乱侵权行为。此外,改革开放30年来,中國农民因出让土地损失很大,确权后有望在补偿上有大的提高。
土地问题专家,國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刘守英认为,当下中國的土地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基础产权制度的设置还不牢固。也就是总理提到的,农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的界定还不明确,权利保障不充分。这种状况加上快速的城镇化进程和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容易导致公权力侵犯私权,行政权侵犯产权。
第二,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國有土地所有权不平等。农村集体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只有“征为國有”一个途径。目前,城市化的进程,就是农民土地國有化的进程。这造成大量农民失去土地,丧失发展权。
第三,没有形成如何分配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级差收益的规则。城市化必然带来土地级差收益的大幅上涨,但是,这个上涨是如何产生的?缺乏理论支撑;如何分这个蛋糕,缺乏政策支撑。结果是,政府通过征地、卖地以及开发商通过卖房拿走大部分土地级差收益,农民被排斥在外。城乡结合部农民利用自己的宅基地和剩余集体土地搞一点“种房”出租,但也带来城市化两张皮,城市化成本大大抬升。
解决以上问题,政府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必须加强土地制度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加快土地及相关资源的确权、登记、颁证。目前,有些地方做得不错。中央也下很大决心做这件事。现在关键是落实。只有把篱笆扎实了,农民有了捍卫自己权利的武器,才能防范各种公权力的侵犯,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才有基础性保障。
第二,必须根本改革征地制度。改变目前征地拆迁中将农民排斥在外的做法,让农民真正成为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受益者。允许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与國有建设用地同等的可出租、可出让、可交易的权利,同时对城市规划圈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允许在符合用途管制的原则下,不通过征收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第三,改革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制度。一是不断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补偿和长远生活水平有保障的 资金比例。二是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民生和农村的支出比例。首先,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增大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分享份额。切实落实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尚未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地方,应按照國务院要求尽快建立这项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已建立这项制度的地方,应继续完善保障机制,合理确定保障水平。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计人土地出让成本。其次,在土地出让成本支出方面,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项目。明确土地收益用于城市建设支出的比例,增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村和农民的比例。应改变将土地出让收益按比例不断切割和延展的办法,制定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的政策,在制度上确保土地收益用于农村建设支出、农民社保资金、保障房资金、水利建设支出和教育资金的比例。
《新京报》认为。由于我國目前建设用地的供应模式存在问题,使得土地一级市场被垄断,且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价差,征地没有增加农民土地的利益甚至相反,因而急需改革。
改革建设用地的供应模式,需要打破政府垄断一级市场的供应模式,允许土地的所有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向建设用地的需求者直接供应。改变建设用地的供应模式的好处在于:减少了交易成本,即减少了政府征收环节,从而节约基于征收而产生的行政成本;同时,这种建设用地的供应模式也有利于集约用地。一个简单的道理是,随着单位用地成本的提高,土地使用者的用地冲动就会受到遏制。
现实中,已有少数这样的试点,如一些地方利用集体土地建公租房,这直接让农民享受了土地增值收益。有关方面要继续考虑的问题是,在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后,也应着手建立集体土地出让制度,让市场交易在规范、透明的制度下进行。
《广州日报》认为,农民要脱贫,应该先摆脱权利贫困。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说,“贫困必须被视为是一种对基本能力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诚哉斯言!受城乡二元体制影响,比如多年来存在的城乡剪刀差,使农民的利益受损,因而无法更好地脱贫。脱贫之后,还要致富。要致富,就应该尊重农民,保障农民权益。温总理的论断颇有针对性,农民的土地被征收了,结果却只给予农民极少的补偿,这就严重伤害了农民利益,拖住了农民致富的脚步。此外,农民不仅需要合理的卖地收益,还需要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健全的公共服务。不能说买了地就把农民赶走,或者把农民赶上楼就算完事,农民没有土地可依靠,住进楼房有什么用?
正在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释放了积极信号,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不可偏废,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农民尽快致富的重要抓手。如果农民权利得到捍卫,有工作可做,有起码的收入可拿,有充分的社保,像市民一样享受健全的公共服务,他们不仅能够脱贫致富,还能活得有尊严。
《南方都市报》认为。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土地确权使土地依附于农民,而不是农民依附于土地,将增加农民稳定感,于农民、社会都是福音。但是,不因此,围绕土地的所有问题都解决。与此相伴生的,还可能引发更多的问题。一块土地不能解决农民所有的问题,给农民带来最终稳定感的,还是國家公共服务体系。
一旦土地确权,似乎纠缠于土地上的权利问题——土地属谁立马解决了,确实如此,但同时,因土地权利所引发的人的问题应该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人有生老病死,有旦夕祸福,以前在统一的权力归属下,尽管各种服务因资源缺乏而不尽到位,但不显出个体差异,经过大家的努力,总能渡过难关。当土地确权到个人,意味着更深层次的个体自治。个体不能自治,又缺乏公共服务体系时,农民仅有的土地必然成为交易的对象。弱势者难免成为市场化的宰割对象。如此演化下去,农村将成为一种什么景象,应该是可想而知的。
无论是公共服务体系缺乏,还是土地确权可能带来的新问题,都昭示农民一直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当城市化以飞快的速度侵蚀农村土地时,土地确权迫在眉睫,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一样要摆上日程。
《法制日报》认为,我國实行的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边际效用已经越来越小,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现在,城乡人口流动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國家必须尽快修改法律,实现我國土地的一元化管理。尽快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调查统计登记造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國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调查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属登记。凡是属于农村居民,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如果农民不愿意在土地上耕作,那么,可以将土地转包或者信托给他人经营,农民可以从经营所得中获取收益;如果农民自愿在土地上耕作,那么,政府应当无偿地将土地交给农民承包,并且在國家现有的农村、农业和农民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之上,适当地增加对农民的补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國的粮食安全,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当前一些城市为了扩大规模,不断地征收农民的土地,并且建立庞大的土地储备。这种改革方式问题很大。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直接或者间接地征收农民的土地,把农民变为无地可种的无业游民,那么,不仅会导致社会管理的压力大幅度增加,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可能会导致我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混乱,土地公有制遭受严重的挑战。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國的改革大体上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市场手段的改革,通过实行价格的双轨制,逐步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第二个阶段是所有制改革,通过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建立多元化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第三个阶段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通过调整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我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制度改革,既涉及集体土地定价权问题,又涉及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保护问题,同时还关系到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问题。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法律先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充分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
2011年12月27—28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國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他强调,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该看到,我國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这是近十几年来中央首次明确提出不能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来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由此可见,中央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视已经上升到新的高度。此次会议的主要精神如下:
“不能把城镇的居民小区照搬到农村去,赶农民上楼”。温家宝表示,农村建设应保持农村的特点,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持田园风光和良好生态环境。不能把城镇的居民小区照搬到农村去,赶农民上楼。要长期坚持把國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到农村。下大力气改善农村办学条件,让农村孩子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农村教学点撤并要十分慎重,要充分考虑学生上学方便和交通安全。
“无论农民进城与否均应保障其土地财产权”。温家宝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做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
“不能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降低成本”。温家宝指出,我國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明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
“在农村做事情须坚守政策法律底线”。温家宝表示,在农村开展各项工作,不仅要体现多数人的意愿,也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特殊情况和合理要求。要更加重视维护农民在土地、财产、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益,更加重视扩大村民自治范围,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在农村做任何事情,都必须坚守政策和法律底线。
解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引发专家媒体热议。
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高调提出“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这一论点引发社会广泛共鸣,专家媒体纷纷发表各自观点表示高度赞同与支持。
中國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國英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他印象里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不能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来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多年来依靠“土地红利”,通过廉价占用土地来降低城市和工业扩张成本,带来很大的弊端。
中國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表示,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给农民足够的补偿,可以增加土地使用成本,减少盲目修大马路、大广场而浪费土地的现象,一些效率低的企业也会被淘汰,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很有意义。
有人担心,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收益,有可能会促使农民“马上卖地、卖光土地”。朱启臻认为,“农民是土地的保护神”,提高补偿价格后农民会更加珍惜土地,征地买地者的积极性也会下降,从而使耕地得到更好的保护。
朱启臻认为,土地增值是全社会发展的结果,一部分应该归公,包括补偿给土地没有增值的贫困地区;另一部分用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保障问题,重要的是解决就业问题,让他们能够通过劳动致富。
國土资源部一位官员此前表示,在工业化城镇化、耕地保护和农民权益保护三者的平衡中,下一阶段要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合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保证他们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使被征地农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
中國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党委书记孔祥智称。本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于农民增收的问题十分重视。他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途径:一是靠土地产出,二是靠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毕竟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孔祥智表示,虽然目前中國的《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权,但是土地产权还是集体所有,农民也没有产权证。要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第一步工作就是要确权。
孔祥智还表示,目前國家已经做了很多准备,2011年12月29日农业部召开会议,专门研讨了这一问题,并且将在2012年年陆续推进这项工作。确权以后,农民的土地将不容别人侵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前的乱征地乱侵权行为。此外,改革开放30年来,中國农民因出让土地损失很大,确权后有望在补偿上有大的提高。
土地问题专家,國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刘守英认为,当下中國的土地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基础产权制度的设置还不牢固。也就是总理提到的,农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的界定还不明确,权利保障不充分。这种状况加上快速的城镇化进程和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容易导致公权力侵犯私权,行政权侵犯产权。
第二,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國有土地所有权不平等。农村集体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只有“征为國有”一个途径。目前,城市化的进程,就是农民土地國有化的进程。这造成大量农民失去土地,丧失发展权。
第三,没有形成如何分配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级差收益的规则。城市化必然带来土地级差收益的大幅上涨,但是,这个上涨是如何产生的?缺乏理论支撑;如何分这个蛋糕,缺乏政策支撑。结果是,政府通过征地、卖地以及开发商通过卖房拿走大部分土地级差收益,农民被排斥在外。城乡结合部农民利用自己的宅基地和剩余集体土地搞一点“种房”出租,但也带来城市化两张皮,城市化成本大大抬升。
解决以上问题,政府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必须加强土地制度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加快土地及相关资源的确权、登记、颁证。目前,有些地方做得不错。中央也下很大决心做这件事。现在关键是落实。只有把篱笆扎实了,农民有了捍卫自己权利的武器,才能防范各种公权力的侵犯,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才有基础性保障。
第二,必须根本改革征地制度。改变目前征地拆迁中将农民排斥在外的做法,让农民真正成为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受益者。允许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与國有建设用地同等的可出租、可出让、可交易的权利,同时对城市规划圈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允许在符合用途管制的原则下,不通过征收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第三,改革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制度。一是不断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补偿和长远生活水平有保障的 资金比例。二是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民生和农村的支出比例。首先,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增大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分享份额。切实落实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尚未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地方,应按照國务院要求尽快建立这项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已建立这项制度的地方,应继续完善保障机制,合理确定保障水平。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计人土地出让成本。其次,在土地出让成本支出方面,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项目。明确土地收益用于城市建设支出的比例,增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村和农民的比例。应改变将土地出让收益按比例不断切割和延展的办法,制定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的政策,在制度上确保土地收益用于农村建设支出、农民社保资金、保障房资金、水利建设支出和教育资金的比例。
《新京报》认为。由于我國目前建设用地的供应模式存在问题,使得土地一级市场被垄断,且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价差,征地没有增加农民土地的利益甚至相反,因而急需改革。
改革建设用地的供应模式,需要打破政府垄断一级市场的供应模式,允许土地的所有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向建设用地的需求者直接供应。改变建设用地的供应模式的好处在于:减少了交易成本,即减少了政府征收环节,从而节约基于征收而产生的行政成本;同时,这种建设用地的供应模式也有利于集约用地。一个简单的道理是,随着单位用地成本的提高,土地使用者的用地冲动就会受到遏制。
现实中,已有少数这样的试点,如一些地方利用集体土地建公租房,这直接让农民享受了土地增值收益。有关方面要继续考虑的问题是,在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后,也应着手建立集体土地出让制度,让市场交易在规范、透明的制度下进行。
《广州日报》认为,农民要脱贫,应该先摆脱权利贫困。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说,“贫困必须被视为是一种对基本能力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诚哉斯言!受城乡二元体制影响,比如多年来存在的城乡剪刀差,使农民的利益受损,因而无法更好地脱贫。脱贫之后,还要致富。要致富,就应该尊重农民,保障农民权益。温总理的论断颇有针对性,农民的土地被征收了,结果却只给予农民极少的补偿,这就严重伤害了农民利益,拖住了农民致富的脚步。此外,农民不仅需要合理的卖地收益,还需要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健全的公共服务。不能说买了地就把农民赶走,或者把农民赶上楼就算完事,农民没有土地可依靠,住进楼房有什么用?
正在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释放了积极信号,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不可偏废,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农民尽快致富的重要抓手。如果农民权利得到捍卫,有工作可做,有起码的收入可拿,有充分的社保,像市民一样享受健全的公共服务,他们不仅能够脱贫致富,还能活得有尊严。
《南方都市报》认为。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土地确权使土地依附于农民,而不是农民依附于土地,将增加农民稳定感,于农民、社会都是福音。但是,不因此,围绕土地的所有问题都解决。与此相伴生的,还可能引发更多的问题。一块土地不能解决农民所有的问题,给农民带来最终稳定感的,还是國家公共服务体系。
一旦土地确权,似乎纠缠于土地上的权利问题——土地属谁立马解决了,确实如此,但同时,因土地权利所引发的人的问题应该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人有生老病死,有旦夕祸福,以前在统一的权力归属下,尽管各种服务因资源缺乏而不尽到位,但不显出个体差异,经过大家的努力,总能渡过难关。当土地确权到个人,意味着更深层次的个体自治。个体不能自治,又缺乏公共服务体系时,农民仅有的土地必然成为交易的对象。弱势者难免成为市场化的宰割对象。如此演化下去,农村将成为一种什么景象,应该是可想而知的。
无论是公共服务体系缺乏,还是土地确权可能带来的新问题,都昭示农民一直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当城市化以飞快的速度侵蚀农村土地时,土地确权迫在眉睫,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一样要摆上日程。
《法制日报》认为,我國实行的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边际效用已经越来越小,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现在,城乡人口流动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國家必须尽快修改法律,实现我國土地的一元化管理。尽快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调查统计登记造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國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调查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属登记。凡是属于农村居民,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如果农民不愿意在土地上耕作,那么,可以将土地转包或者信托给他人经营,农民可以从经营所得中获取收益;如果农民自愿在土地上耕作,那么,政府应当无偿地将土地交给农民承包,并且在國家现有的农村、农业和农民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之上,适当地增加对农民的补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國的粮食安全,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当前一些城市为了扩大规模,不断地征收农民的土地,并且建立庞大的土地储备。这种改革方式问题很大。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直接或者间接地征收农民的土地,把农民变为无地可种的无业游民,那么,不仅会导致社会管理的压力大幅度增加,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可能会导致我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混乱,土地公有制遭受严重的挑战。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國的改革大体上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市场手段的改革,通过实行价格的双轨制,逐步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第二个阶段是所有制改革,通过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建立多元化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第三个阶段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通过调整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我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制度改革,既涉及集体土地定价权问题,又涉及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保护问题,同时还关系到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问题。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法律先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充分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