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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09)10-0031-02
所谓的不良资产相对于各类专业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就是各类专业银行或非金融机构以各种不同的名义,核批并放贷给各类企业,已超过法律诉讼期且仍挂在账上的资产,对于放贷款的银行来说这就是本银行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债权“收回、收不回”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形象地说,它就是银行或非金融机构的“一块鸡肋”。
银行依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对其不良资产处置的方法,一般均采用打包、组合的方式卖给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价格一般都低于账面余额的一定比例或金额,在出售债权的方式上,不外乎不附追索权和附追偿权的两种方式。
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购入不良资产后的处置方法,发挥本企业各种资源优势,把低价买入的不良资产以适当价格转售出去,从中赚取差价,获得相关利益的流入。
我单位也曾于2008年8月20日左右,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督查通知郑政查〔2007〕22号文件的要求,被动从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认购回(豫泰资产管理公司)转售的一组不良资产,对于这部分债权我们也称之为政策性不良资产。现将对其不良资产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1 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对政策性不良资产代位追偿难度大、问题多
(1)金额少的不良资产占债权的比例大、年代久远、情况复杂,要追偿到位有一定的难度。在获得这组不良资产债权前,原本想采用同样的方式将其按区域发包出去,但是在获得这部分债权以后,在对其不良资产进行整理、分类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认购回的这组债权,不但分布于15个乡镇,遍布全市各行各业及各个角落,而且当时贷款的具体用途更是五花八门,有贷几元钱用于购鸡蛋的款,有贷数十元用于购猪娃的款,也有少部分企业的贷款,收回这样的资产的成本很高、难度较大。
诸如此类,关于这组债权的事项不仅仅如此。我们再从贷款的年度看大都已久远,基本上都源于50年代初与60年代末,从距今的时间上推测,贷款人年龄较小的,也应该在65周岁以上,这部分当事人应该都已步入风烛残年,在这些当事人当中,我们没有听说其中的哪一位当事人是当今荥阳的名流,如果要追偿这部分债权,即使不考虑要账成本,恐怕我们要找到债务当事人都有一定的难度;还有就是这部分贷款企业的现状,土生土长的荥阳人,大多都耳濡目染了荥阳企业的变迁,从94年打破铁饭碗企业改制以来,50-60年代的厂矿距今尚存有多少,既使存在已经是易主(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多次,我们找谁要账,应该找谁要账,更谈不上企业应该怎么偿还我们债权的问题。
(2)资产不实,给清债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其一,发包的银行及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谁都不可能把资产质量优、回收可能性大的债权出售给其它单位;其二,由于层层发包,各发包单位为了各自单位的利益谁都不可能将最初的原始凭证转移给其他单位,不可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将与债权相关的账目向认购方讲述清楚,比如在此期间债务人到底归还了债务没有,归还了多少债务,有担保人的贷款人现在担保人的状况究竟如何等等;第三,各类专业银行在发放贷款以后,当时在债权持有期间,对其债权疏于管理,对债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及生活状况了解的不多,造成催贷难度一年比一年难。最基层认购单位要想达到预期认购时的目的,把这部分资产处置到位,仅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市委、市政府的政策性支持,需要相关部门领导的大力协调、精心组织并临机决断,建议最好成立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权威的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人力物力方能奏效。
2 进一步加大资产管理力度,促进资产更加安全、完整
不良资产是被我们认购回来,但应该怎么管理这部分资产,怎么确认、怎么计量、怎么核定分包处置金额、谁签字、谁审批?以后再出现诸如此类的不良资产打包、认购事项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才算得上完美而没有缺憾呢?与此相关的问题我们一直的在思索并陷入了深深的忧虑,觉得问题远没有结束:
我们认购回的不良资产,一般都是一纸合同,就是这些合同,会计上是确认一项资产,还是账外备查,都值得我们深思。
(1)会计确认,不作为备查账管理。按照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对所认购的不良资产进行核算,但是又一个问题出现了,会计核算采用是借贷记账法,借方有了贷方该怎么办,预算管理部门与会计核算部门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核算基础又不同,预算会计运用的收付实现制,核算采用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而职能部门运用的是权责发生制,核算却采用的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个问题却涉及不同单位、不同会计主体、不同核算基础。
1)预算会计以拨款书为依据,作如下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暂借款)
贷:国库存款
该笔业务就结束了。
而具体职能部门的会计核算,以什么为依据确认贷方科目都欠妥?
2)收到预算拨入款时,以拨款书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国库****
3)支付认购款时,凭对方收款凭证及银行付款书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4)收到款不良资产处置款时,凭发包款及银行进账单,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
5)上缴不良资产处置款收入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2)会计不确认,作为备查账管理。久而久之会随着当事人的更换交替而搁置。
(3)认购回这部分债权是否需要公示问题。1)是否公示债权关键需要看,公示是否会产生法律效力作用,是否会给追偿债权带来一定益处,如果公示有利于债权的清偿,而且利还大于弊,就可公示;还要看公示报刊发行的范围,发行的方式,是有偿发行的报刊还是无偿发行的报刊,如果发行的报刊范围窄,当事人根本就看不到,就触动不了债务人归还债务的自觉性及主动性,就没有必要再投入无谓的费用。退一步说,我们把公示债权的报刊买入,然后采用邮寄等方式送到债务人的手中,但是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我们又不知道,原出售方又无法告知。2)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债主体的变更是债关系的主体的变更。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债权转让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范畴,该法79条、第80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实体法的角度看,08年我们买入债权就是附追索权的债权,如果我们出售不出去,有权退回给出售方;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该是原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公示债权出售公告,不该是认购方。
(4)认购单位认购回政策性不良资产是否计算利息的问题
1)延期计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该规定第21条还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如果要单笔计算利息,资产负债日会计核算工作量太大,建议可在确认能收回该笔债权时,再计算利息和本金。
(5)由政策性不良资产思考引发的其它启示
不良资产究竟是怎么形成的呢?形成的主要原因又是什么呢?值得我们深思,更令我们心痛,当初数十万、数百万、数千万的真金白银,现竟变成了数张废纸,账本上的陈年皇历。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1)银行监管部门软弱无力,没有履行好对具体放贷部门的监管;2)银行内部控制环境基础薄弱,单位领导轻视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会计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负责,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3)银行会计控制系统失控,没有及时确认、计量、报告,没有意识到贷款人失信给本单位、社会所带来巨大影响;4)银行授权批准制度不健全、存在着缺陷,或者具体的执行部门没有严格遵循贷款授权批准制度;5)负责放贷的人员,没有勤勉尽责、职业道德方面存在不足,既没有履行好评估的职责,又没有履行好预警、报告的职责;6)银行缺乏完善健全的内、外部信息沟通机制,在贷款人财务状况等发生恶性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果断有效措施,而坚持看好;7)银行在催收催贷方面,应对措施相对较少、乏力等原因都是造成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原因(源自2009年高级会计师教材内容)。
一个银行、一个地区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数百家的银行都出现同样的问题,带来的后果就有可能是经济衰退,企业破产,股市下跌,口袋中的人民币贬值等等。
众所周知,2006年下半年远自大洋彼岸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就是次级贷款演变而成的。虽然我们处于社会的基层,人微言轻,不可能为国家的大政方针,国法国策出谋献策,但同在一片蓝天,共同沐浴着党的春风,为了一个共同目标,“祖国之树万年长青,”我们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自觉做实践科学发展观,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者,做贯彻法律法规的忠实执行者。
综上所述,因为历史原因所造成的“政策性不良资产”是当今金融系统存在的广泛、系列问题,随着我在工作中的实践和分析,越发深深感觉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广泛性,加之各金融部门或单位各自为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思想,这种事只往外推,听之任之……,恰恰这种“政策性不良资产”正好处于各职能部门的边缘,且出力不讨好,正如上面的分析,在制度上政出多门,没有操作性,但这种系列问题如果不解决,则既可能是国家的财产蒙受损失,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又可能泥牛入海——永无声息,永远成了死账、呆账,这样的问题在全国普遍存在,毫无疑问这种现象将给国家和地方财政造成极大的损害,有鉴于此,只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充分调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出台相关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这种问题就一定能够解决!
所谓的不良资产相对于各类专业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就是各类专业银行或非金融机构以各种不同的名义,核批并放贷给各类企业,已超过法律诉讼期且仍挂在账上的资产,对于放贷款的银行来说这就是本银行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债权“收回、收不回”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形象地说,它就是银行或非金融机构的“一块鸡肋”。
银行依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对其不良资产处置的方法,一般均采用打包、组合的方式卖给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价格一般都低于账面余额的一定比例或金额,在出售债权的方式上,不外乎不附追索权和附追偿权的两种方式。
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购入不良资产后的处置方法,发挥本企业各种资源优势,把低价买入的不良资产以适当价格转售出去,从中赚取差价,获得相关利益的流入。
我单位也曾于2008年8月20日左右,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督查通知郑政查〔2007〕22号文件的要求,被动从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认购回(豫泰资产管理公司)转售的一组不良资产,对于这部分债权我们也称之为政策性不良资产。现将对其不良资产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1 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对政策性不良资产代位追偿难度大、问题多
(1)金额少的不良资产占债权的比例大、年代久远、情况复杂,要追偿到位有一定的难度。在获得这组不良资产债权前,原本想采用同样的方式将其按区域发包出去,但是在获得这部分债权以后,在对其不良资产进行整理、分类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认购回的这组债权,不但分布于15个乡镇,遍布全市各行各业及各个角落,而且当时贷款的具体用途更是五花八门,有贷几元钱用于购鸡蛋的款,有贷数十元用于购猪娃的款,也有少部分企业的贷款,收回这样的资产的成本很高、难度较大。
诸如此类,关于这组债权的事项不仅仅如此。我们再从贷款的年度看大都已久远,基本上都源于50年代初与60年代末,从距今的时间上推测,贷款人年龄较小的,也应该在65周岁以上,这部分当事人应该都已步入风烛残年,在这些当事人当中,我们没有听说其中的哪一位当事人是当今荥阳的名流,如果要追偿这部分债权,即使不考虑要账成本,恐怕我们要找到债务当事人都有一定的难度;还有就是这部分贷款企业的现状,土生土长的荥阳人,大多都耳濡目染了荥阳企业的变迁,从94年打破铁饭碗企业改制以来,50-60年代的厂矿距今尚存有多少,既使存在已经是易主(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多次,我们找谁要账,应该找谁要账,更谈不上企业应该怎么偿还我们债权的问题。
(2)资产不实,给清债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其一,发包的银行及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谁都不可能把资产质量优、回收可能性大的债权出售给其它单位;其二,由于层层发包,各发包单位为了各自单位的利益谁都不可能将最初的原始凭证转移给其他单位,不可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将与债权相关的账目向认购方讲述清楚,比如在此期间债务人到底归还了债务没有,归还了多少债务,有担保人的贷款人现在担保人的状况究竟如何等等;第三,各类专业银行在发放贷款以后,当时在债权持有期间,对其债权疏于管理,对债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及生活状况了解的不多,造成催贷难度一年比一年难。最基层认购单位要想达到预期认购时的目的,把这部分资产处置到位,仅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市委、市政府的政策性支持,需要相关部门领导的大力协调、精心组织并临机决断,建议最好成立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权威的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人力物力方能奏效。
2 进一步加大资产管理力度,促进资产更加安全、完整
不良资产是被我们认购回来,但应该怎么管理这部分资产,怎么确认、怎么计量、怎么核定分包处置金额、谁签字、谁审批?以后再出现诸如此类的不良资产打包、认购事项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才算得上完美而没有缺憾呢?与此相关的问题我们一直的在思索并陷入了深深的忧虑,觉得问题远没有结束:
我们认购回的不良资产,一般都是一纸合同,就是这些合同,会计上是确认一项资产,还是账外备查,都值得我们深思。
(1)会计确认,不作为备查账管理。按照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对所认购的不良资产进行核算,但是又一个问题出现了,会计核算采用是借贷记账法,借方有了贷方该怎么办,预算管理部门与会计核算部门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核算基础又不同,预算会计运用的收付实现制,核算采用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而职能部门运用的是权责发生制,核算却采用的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个问题却涉及不同单位、不同会计主体、不同核算基础。
1)预算会计以拨款书为依据,作如下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暂借款)
贷:国库存款
该笔业务就结束了。
而具体职能部门的会计核算,以什么为依据确认贷方科目都欠妥?
2)收到预算拨入款时,以拨款书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国库****
3)支付认购款时,凭对方收款凭证及银行付款书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4)收到款不良资产处置款时,凭发包款及银行进账单,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
5)上缴不良资产处置款收入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2)会计不确认,作为备查账管理。久而久之会随着当事人的更换交替而搁置。
(3)认购回这部分债权是否需要公示问题。1)是否公示债权关键需要看,公示是否会产生法律效力作用,是否会给追偿债权带来一定益处,如果公示有利于债权的清偿,而且利还大于弊,就可公示;还要看公示报刊发行的范围,发行的方式,是有偿发行的报刊还是无偿发行的报刊,如果发行的报刊范围窄,当事人根本就看不到,就触动不了债务人归还债务的自觉性及主动性,就没有必要再投入无谓的费用。退一步说,我们把公示债权的报刊买入,然后采用邮寄等方式送到债务人的手中,但是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我们又不知道,原出售方又无法告知。2)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债主体的变更是债关系的主体的变更。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债权转让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范畴,该法79条、第80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实体法的角度看,08年我们买入债权就是附追索权的债权,如果我们出售不出去,有权退回给出售方;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该是原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公示债权出售公告,不该是认购方。
(4)认购单位认购回政策性不良资产是否计算利息的问题
1)延期计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该规定第21条还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如果要单笔计算利息,资产负债日会计核算工作量太大,建议可在确认能收回该笔债权时,再计算利息和本金。
(5)由政策性不良资产思考引发的其它启示
不良资产究竟是怎么形成的呢?形成的主要原因又是什么呢?值得我们深思,更令我们心痛,当初数十万、数百万、数千万的真金白银,现竟变成了数张废纸,账本上的陈年皇历。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1)银行监管部门软弱无力,没有履行好对具体放贷部门的监管;2)银行内部控制环境基础薄弱,单位领导轻视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会计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负责,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3)银行会计控制系统失控,没有及时确认、计量、报告,没有意识到贷款人失信给本单位、社会所带来巨大影响;4)银行授权批准制度不健全、存在着缺陷,或者具体的执行部门没有严格遵循贷款授权批准制度;5)负责放贷的人员,没有勤勉尽责、职业道德方面存在不足,既没有履行好评估的职责,又没有履行好预警、报告的职责;6)银行缺乏完善健全的内、外部信息沟通机制,在贷款人财务状况等发生恶性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果断有效措施,而坚持看好;7)银行在催收催贷方面,应对措施相对较少、乏力等原因都是造成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原因(源自2009年高级会计师教材内容)。
一个银行、一个地区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数百家的银行都出现同样的问题,带来的后果就有可能是经济衰退,企业破产,股市下跌,口袋中的人民币贬值等等。
众所周知,2006年下半年远自大洋彼岸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就是次级贷款演变而成的。虽然我们处于社会的基层,人微言轻,不可能为国家的大政方针,国法国策出谋献策,但同在一片蓝天,共同沐浴着党的春风,为了一个共同目标,“祖国之树万年长青,”我们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自觉做实践科学发展观,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者,做贯彻法律法规的忠实执行者。
综上所述,因为历史原因所造成的“政策性不良资产”是当今金融系统存在的广泛、系列问题,随着我在工作中的实践和分析,越发深深感觉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广泛性,加之各金融部门或单位各自为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思想,这种事只往外推,听之任之……,恰恰这种“政策性不良资产”正好处于各职能部门的边缘,且出力不讨好,正如上面的分析,在制度上政出多门,没有操作性,但这种系列问题如果不解决,则既可能是国家的财产蒙受损失,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又可能泥牛入海——永无声息,永远成了死账、呆账,这样的问题在全国普遍存在,毫无疑问这种现象将给国家和地方财政造成极大的损害,有鉴于此,只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充分调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出台相关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这种问题就一定能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