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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国人对其赋予太高期望。在经济发达地区,许多企业已采取措施调整劳资关系,以适应新法。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新法虽然也对企业用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其社会效果并不明显,且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文章以江西省吉安市为考察对象,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吉安市企业用工的影响,继而探讨在落后地区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措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