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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苏南宗族挑选德才兼备之人做管理者,建立严格的管理体制,同时制定严密的收支程序,加强对族田收支的管理。族田管理在一套完善的体系下进行,很好地避免了管理者贪污舞弊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近代苏南,族田,收支管理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0)02—0038—07
族田是宗族的经济基础。族田管理是否得当,是关系族田乃至宗族能否延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关于族田的管理以往学者多有研究①,但对于族田发源地的苏南地区来说,研究主要集中于明清时期苏州一府,内容方面也缺乏详细探讨,而且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族田为族内的封建势力所控制,成为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的工具。本文试对近代苏南族田管理做深入分析,并力求展示族田管理的真实状况。
族田的管理。可以从管理形式和收支管理两方面进行考察。
一、族田管理者情况
族田管理大致可以分为专门设置管理者管理和族人轮管两种形式。而无论族田采取何种形式管理,都必须首先选定管理者。族田建置以后,宗族意识到“创业难守成尤难”,“既有经费,则垂涎者众矣”,所以必须设置总管统筹监管、设置经管具体管理。
现将近代苏南族田管理者情况取其部分列表以示大概。
通过表格可以看出,族田管理者一般都是由全族共同选举出来,具体的办事者有时会在总管选举出来后由其选出。总管族田的是族田管理的统领者和监督者,有时会由族长兼任,必须是族中“德才兼备”“年长辈高”“家道殷实”“贤能”之人,因为具有这些品德的人有权威性、能服众,才能有效地管理族田和族内事务。而具体办理族田相关事宜的经管之人,因为他们直接管理族田财物,所以必须“公正”“殷实”“能干”“诚实”,这样才能避免腐化贪污。族田管理者都需要家道殷实,这是因为殷实者相对于贫困者而言,受过教育的几率大。有知识储备才会更有能力管理族田。
管理者一般都有一定的任期,这有效地避免了长期任职可能导致的腐化堕落。江阴张氏规定“经管祠帐以三年为率,再举诚实替代”,“如无殷实可靠者仍旧原人接管”。陈氏公议“司账人以一年为期,如人品老成合族信仰者得连任之”。宜兴贾氏“董事任期为三年,监察任期为一年,任满于冬至日开会时改选,均得连任”。常熟张氏的“司正酌定三年一易,定于九月一日交卸”。宋氏族田的管理者却是“年期无定,以办事之贤否为去取之标准”。可见,管理者的任期短之一年、长之三年,如果任职期间秉公办事便可以连任。族田管理规定任职年限只是防止管理者贪污腐败的一种手段,担任者能否公正廉明、勤劳能干才是决定其去留的关键标准。
族田管理者属于公益性的职务,是子孙对宗族应尽的义务。但由于也是劳心劳力,所以宗族对管理族田之人多少会给予一些补贴,有的按时给薪,有的却没有定期。武进龙溪盛氏的“掌庄人每年例给酬米,现因租息少收暂时不领”。同县陶氏规定“一年之内管祭者每人酬金二金,司仓每人酬金二金,每季饭米五斗,以资心力,少有收入”。常熟宋氏认为。“本祠经理人素尽义务”,“年给劳绩金五十元,为收租办事寄顿米麦家伙之费,膳食自备”;而检查原本不支薪水,但宗族恐“有义务而无权利,不免放弃责任”,所以改定为如果该检查办事得力,“能于租息项下于定额八成外得增加收入者,就所增之数酌提十分之三为奖励金”。由此可见,宗族给管理者的补贴并不算多,又比较随机,视宗族所余资产的多少而增加或减少甚至暂时不给。管理者一般又都是家道殷实之人,补贴对于他们来讲根本算不得什么,只是对管理者花费时间精力的一种补偿。另一方面,补贴又有避免管理者因为缺少物质激励而丧失责任心以至贪污中饱的功用。
宗族在给族田管理者酬劳的同时也对其管理过程进行监管,在“奖”的同时规定了“惩”的相关措施。宜兴周氏对于出现族田账目出入不明时。要求“立限缴清,掌管人公议另举”。陈氏规定有“倘有侵蠹,另择老成司之”。武进龙溪盛氏规定“掌庄人果有侵欺确据,许庄裔公同据实申官理断,责令偿纳。倘有捏诈兴颂、紊烦官府者,照大概庄例,官为惩儆”。吴江陆氏要求各项收支“务期年清年款,如有抗欠毫厘升合,除公同押完外,永远不许经管”。常熟宋氏经理人如果以权谋私,由本房长邀同公正者数人“公议处罚”。可见。宗族遇有管理者贪污腐化,会立即采取措施,除了让其追回损失外,还要加以罚款并革去其职务,永远不许其再接管族田事务。有些严重者甚至会送官惩办,决不姑息。宗族对于管理者惩处是严厉的。但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还是给管理者以警示作用,用以时刻提醒他们不能起丝毫私心,保证了族产不被侵蚀。
综上所述,宗族首先对管理者的选拔设定各种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族人才有可能成为管理者;对其具体工作宗族会给以象征性酬劳,鼓励其继续努力;同时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来约束管理者。宗族就是这样,挑选德才兼备之人做管理者,又采用奖惩相结合的模式,从管理者的选拔管理方面降低了族田管理的腐败几率,有效地保障了族田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族田管理形式
在近代苏南,族田的管理形式主要是义庄专管、宗祠统管和轮管三种,现分别叙述之。
(一)义庄专管
苏南族田中义田的比重最大,因此义庄专管族田的形式在近代苏南也最为普遍。
义庄专管有多种形式。太湖东山区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有十个较大义庄,其管理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总管理制:一个义庄有三个总管负责全面事宜,另设三个管理人负责义庄具体事宜,如王义庄(内总管一人系族长兼)即如此。
2 族长统一领导,由一个支族长兼庄正,另设监理,管理人分工负责,如席义庄。
3 采取委员会统一负责制,有六个委员,由族长兼主任委员,委员会下有代管人,如周义庄即如此。
4 支族长一人负责义庄,如席恒义庄。
5 族长下设庄正、代管人的,如翁、金、严、叶四义庄。
6 族长领导下只设代管人:如吴义庄。
可以看出,管理组织具体分类有差别,但大致上都可以分为统领全族事宜的总管和负责具体事宜的经管两套班子。义庄基本上就是通过这种管理模式对族田收入各项进行管理的,下面具体说明之。
武进龙溪盛氏在1854年之前设置有经管一人和宗副四人,并且设立了互相监督体制,“收人出粜弗禀宗副者,罚禀知;宗副有一不到者,罚经管;宗副通同作弊者,罚核账质对。彼此有舛者,罚私藏米麦者,罚私卖米麦者;罚国课延搁者,罚祭仪亏缺者,罚存项不缴者,罚虚开收欠者。……罚重则撤退另举接充”。宗族利用管理者之间互相约束、相互监督的方法,来预防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咸丰年间因为宗规“与现在情形窒碍,已将前发(废)”,族田管理组织由全族公议归掌庄人总管,又设有司庄司账司仓等专司经管。司仓 “专管收租出粜春白”,司庄“专管给发钱米、供祭办粮及修理祠墓庄仓等事”,司账“专管钱米出入账目及登记田租完欠等事”;而总管则“上以奉族尊。下以率经管”,统筹管理收支各项和监督经管…。盛氏改换管理组织,设三支经管分类管理,管理专门化,各司其能的同时也很好地抑制了腐败的产生。宗族在管理过程中不断进行改革,适时做出有利于族田发展的举措。
无锡荡口区华老义庄也一样,通过改换管理组织来适应时代的变化,以促使族田的更好发展。义庄在清朝时庄内设董事一人、司事二人、仆役数人;到了民国以后增至主管二人、内外账房六人、厨司一人、工人和看门四人,共十三人。主管人由二房互选,其余均为雇佣。义庄管理组织的扩大是为了更好地管理族田所做出的改革。但也反应出了华老义庄族田数量到了民国时期的增多,需要更多的人来进行管理。
宜兴萧塘贾氏民国年间设董监事联席会议管理庄产及历年租息。联席会议设董事三人、监察一人,董事中互推一人为常务董事。董事监事联席会议的职权主要有:“决定补助周济等详细办法,决定庄产及逐年租息之储蓄保管办法”;“每年冬至祭祀时负责开联席会议,公布账目以备审核”;“庄务或收租时的开销,常务董事得支报联席会议审核后方得核销”。常务董事的职权有总管银钱出纳及账目;处理庄务收租,雇用司账,支发薪水。联席会议常务董事虽然掌管收支大权,但他受联席会议管制、受监察监督,收支账目也必须一年一审,一旦有腐败行为就会受到严厉惩治。
常熟清河张氏孝友义庄同治年间建庄时原设司正总办庄中诸事,司副专管庄中的银钱,知数两人“不拘同异姓”,并由司正、司副会同庄裔共同来选择录用。民国年间宗族新规中知数增加到四人,司正负责房屋,族人不得借住、器皿物件不得借用;族人违反庄规的,司正失察滥给的照数赔还或在酬金中扣;庄内暂存的银钱有缺的由司正赔;知数掌管收支,如有作弊则由司正负责;仆役由司正监督;庄内款额存司副处,如有亏损则由庄裔令其赔偿;每年存银行时。也由司副负责存款。义庄将每一项具体事务都落实到个人,并且在规定管理者职权的同时,都列有相关的惩处措施,具有警示管理者的作用。
近代苏南各义庄虽然具体的专管形式不尽相同,但都设有监督体制,并规定有相关的惩处措施,对管理者放权的同时又加强对其的监管,有效地预防了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管理组织在族田的长期存续中也不断改变,以适应族田增置和时代发展的需要。
(二)宗祠统管
宗族对族田非常重视,在族田数目比较大时就会进行统一管理,便于统筹规划、协调安排。宗祠统管和义庄专管的管理组织形式大致相同,也是可以分为总管和经管两套,也都有比较完善的监管和执行体制。现以江阴澄江郁氏说明之。
郁氏设立有专门的祠产保管委员会。设委员34人,内设理事27人,监事7人,由裔孙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中互推主委一人(或由族长兼任)。理事会下分设总务、事业、祖墓管理委员会和教育委员会,各组人事由理事中互选。这其中主任委员负责督饬各股人事工作情况并负责召开会议;文书负责本会对内外一切文书事宜;会计负责一切经济出纳;事务负责宗祠一切添置器材及实物采办,由正副二股长分任之;司账负责收租期内一切租籽账目,司账须知另由会计处发放;租务股长管理每年夏秋两季征租完赋;抚恤长股负责族中鳏寡孤独的粮银补助;族中的所有公物都由保管股长负责保管;调解股长负责调解族中一切纠纷;祖茔的保管、随时修整及其他如栽植松柏或有被破坏时统由祖墓管理委员会负责;族中的教育事宜由教育委员会办理,实施细则由该委会负责厘定。
该委员会涵盖了族田收、储、支的各个方面,收支全过程都有专门人员负责。委员会各股分工明确,分类细致化、专业化,便于提高效率和各司其能,最大限度地抵制各股之间串谋腐败。各委员除了分类管理外,每年还要开常会两次,可以在必要时由半数以上委员联名请求,由主委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决案必须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才能付诸执行;各股职员的工作由监事负责监督,如果发现舞弊及办事不力等情况随即向裔孙代表大会揭发,管理民主化、透明化。在加强各股管理力度的同时,宗族又要求每位委员要遵守本会章则,对其做出约束:如果有违反或者办事不力等情,经监事揭发属实后,按情节轻重由裔孙代表大会公议罢免或惩处。
郁氏设立了如此精密、细致的管理委员会,在族田管理方面下足工夫。委员会分股管理,各自管好自己的事务、分工专门化,除了可以提高效率外,还避免了由个人专管所有流程而可能产生的贪污问题。就算有违章现象产生,宗族也会很快察觉到是哪支股出的问题,利用章则对其进行处罚。郁氏宗谱修于民国37年(1948年),族田一直存续发展到新中国成立前,同其完善的管理组织是分不开的。
(三)轮管
宗族轮管有多种方式,轮管在近代苏南族田管理中也非常普遍。吴县吴氏忠公祠田在明代万历年间就由创立族田的一房三兄弟轮管。江阴澄江郭氏选择老成踏实者“轮流掌管”祭产。同县高氏原本由城中各支主办祭祀,后因子孙繁茂,“孝思咸切”,“在乡裔昆不得亲自主祭为憾”,为此全族商议由“城乡轮流值办”。而流璜陈氏原本实行专管,太平天国战争后许久没有遵守,全族公议由本族四分轮流,周而复始。常州刘氏族田由本族“东西两分轮流经管,务期守正持平。丹阳徐氏族田由“异、冕、鼎三大分轮年经管”。
族田轮管广泛存在于苏南各地,其具体的管理状况现以武进陶氏为例说明。
陶氏全族一切事宜听从族长一人,但“恐年老倦勤或才力不逮”,推举一人为摄长、四人为祠正。族长和各分的分长共同选举一人为经管,在各分中再选两个人为副管。摄长督理祠事,“上关祖宗下关族姓要领重大之事商诸祠正裁决”。祠正代祖宗行事,处理族人纷争等。经管副管按分“自长房迁至末房,周而复始”,管理族田收支。族长分长监督经管副管的管理全过程,“其有奉公者则扬之,其有侵欺者则追之”。在受族长分长监督的同时,某分长执管时也受其他各分长的监督,双重监察使得管理者几乎没有贪污的可能。
族田轮管年限以三年或五年为多,这样有力地避免了管理者常年管理收支账目所可能导致的腐化堕落。轮管者受到总管和宗族其他各支的监督,又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营私舞弊的几率。 在近代苏南,宗族根据族田的种类、数目的具体情况都做出了适合自身的一套管理模式。宗族设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监察其实施过程、制定相关的惩处方案对其给以警示。可以说,族田管理者是在一套严格的管理体制下行使权利的,不能为所欲为,如果有私心便会立即受到惩罚。这些管理模式对于管理者提高办事效率和降低腐败产生的可能性都是非常有利的。
三、族田收支情况
宗族任用优秀的族田管理者、设立完善的管理形式是管理好族田收支的先决条件,而更主要 的是将收支整个过程安排妥当,这样才能更好地减少舞弊可能性,使族田不断发展壮大。
收支全程分为收、储、支三个阶段,近代苏南各宗族在每个阶段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方法进行管理。
收租。族田收租由宗族共同制定相关措施,共同执行。收租时部分宗族会另外增加公正之人协同收租,防止营私舞弊现象发生。武进龙溪盛氏全族公议收租归各分的宗副轮值,司仓人会同收租。江阴流璜陈氏规定“须选公证人与族长同收租籽”。太湖东山区的义庄在收租期内则还要另雇账房、催甲,一年雇三、四个月。
宗族收租会设有一定的凭证,方便管理。例如,武进陶氏收租设有连票,“开明田数、租额、佃名并‘免限月日’字样,二票同式,中用合缝,图书收租日填入米若干、免限若干、余欠若干、俭岁系何成色俱各注明”,与该佃户结账之日裁开,以后面的票给佃户作为凭照。前票连同账簿存留宗族,以便查对。连票既有利于宗族存有帐底、统一核算,又保证了佃户凭有收租记录实施对收租人的监督。
存储。存储包括粮米银钱和账簿田券两方面。对于粮米银钱的储管,武进陶氏在经管处设立仓房收贮米麦,另设一柜存贮银钱。经管会同副管共收共贮,经管登记数目,落锁加封,收藏钥匙外另立副簿存核,“私自收贮者议罚”,米麦人仓银钱人柜后,“子孙不得私自那(挪)借”。常熟张氏孝友义庄规定余款应“随时存人中交两行”,“银行应得之息统行人账,银行存单由司正保管,单上所盖图章由司副保管”。吴县陈氏义庄“岁人所余封藏铁柜,不得借贷取息,示子孙垂久远近”。宗族的钱米或入仓柜或存银行,不得族中任何人接触,仓柜的钥匙或银行的存单也都由经管之人负责保管,经管选的都是“公正”之人,这样很好地避免了族人对族产的觊觎和侵蚀。
收支账簿记录制成后,必须好好收藏。江阴张氏规定如果族田有余资,“即登公簿”,“公簿两房轮年掌管,不得据执”。常熟宋氏将账簿制成两册,经理、检查各执一本。吴郡杨氏“田房单契、历年条漕印串、现存银钱米谷均归庄正执管”。常州盛氏将支出各项逐款登明后,“来年正月由掌庄督率司事汇造年总四柱册五本,分送庄裔四房各一本,存留义庄一本备查”。武进陶氏将“田房契券簿籍支销账目另置一匣,并锁钥交付掌管”。宗族将账簿交于管理人员收藏或存于专门的柜子当中,保障了账簿的安全。
收支账簿虽由管理者记录存储,但经理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将账簿送到族内,公布账目,由族长审核、由全体族人查阅。苏州吴郡杨氏将出入之账按月结算,“于每月朔日交庄正查核,年终汇造四柱清册交庄正核销,以免弊窦而昭诚实”。无锡邹氏要求“将公用实账缮贴祠堂,有目共见,以昭公允”。江阴张氏颜庄支祠规定,经理者在祭祠之后将租息当众结算,细账贴在祠壁,昭示族人;本族祭田也规定每逢春祭时凭族尊在场将账目核算。无锡唐氏是在交盘前两日将账目“大书粘壁,与族人共目”,以图“无染指之疑,而事外亦无反唇之讥”。丹阳徐氏要求管理者将账簿于正月初二到祠交账,“断不可缓”。可见,账簿在记录收藏时有经管者经手,其他族人不得接触;到了指定的日期经管者又必须将账簿交出,由族长核审,并粘贴在祠堂墙壁之上,由族众查看。这使得经管同族众之间形成了互相监督机制,既避免了族人在收支时对账目的舞弊,又很好地预防了经管对账目私自篡改。
支出。族田的支出内容诸多、程序繁琐,管理有漏洞的话很容易造成混乱,为一些人提供可乘之机而营私舞弊,所以支出过程的管理必须严密谨慎。
宗族的资助对象一般是族内的鳏寡孤独、贫苦无依、婚丧嫁娶无力者,并且要由本房长证明,管理者调查明确,然后要在账簿上记名,每年酌给米粮。宗族对族人领钱粮都制定有相关措施。宗族一般发给资助者领米凭证,并有固定的发放时间,施发过程严肃规范。吴郡杨氏要求“领给须本人亲到,必老弱废疾始准由支总代领,其因事出外者不给,回家照领不补给,预时过时均不给”。常熟张氏的领米凭票称为“经摺”,将义庄的图记钤印在经摺上,每年正月十五发放,领米者必须亲自持经摺支领,经摺一年一换,无故遗失者停给一个月的米,将经摺典抵或变卖的停给两个月的米。无力或有要事不能领米的可托人持摺代领,注明“代领”字样,日期风雨不更。不准预支、不得寄存,“以杜非期出入之弊”。常州盛氏对给米者“预给领据一纸,定于每月初一目赴庄支领”,到发米时盖章后仍发还收执。领据一年一换,于每年十二月初一日收回旧据换给新据。“发米之期风雨不更”,“有妇女幼孤废疾及有要事者方准托人持据代领,无据者不给。”其余都得亲自到庄,不准将领据抵押给别人,“违者停给”。族众有“最为贫困者”,可以加给。“于米据内盖用加给戳记,仍于每月初一日持据赴庄支领”,米据丢失的不给米,也不准过后补领。可见,宗族发放粮米的日期虽然并不一致,但都“风雨不更”,这是为了使发放过程统一有序。领米票据管理有定例,不得抵押或变卖;领米一般都得本人亲自到场,特殊情况不能到者需要注明代领,并且过期不候。宗族之所以将支出过程每个细节规定清楚,就是为防止拖沓重复而导致出现差错。
宗族对支出过程的规划具体而详细,并能够严格执行,使支出得以规范有序地进行。支出规定严肃不可侵犯、支出账目清楚明白,使得族人既得到资助,又有效地避免了管理者起私心、做假账的可能性。
综上可以看出,虽然族田的收支过程是一个庞杂、繁琐的工作,但宗族都对其中每一个程序做了严格细致的规定,管理者和族众之间也形成了互相监督机制。当然,其中不能完全排除腐败现象的产生,但宗族遇到这种情况后都会及时予以解决。例如吴江陆氏其坟田“因族中管是田者亏空钱粮”,有族人垫还后将此田分股各管,不列入公项,因此祖墓每年祭扫都无钱支用。后来,子孙巨瞻等四人捐人部分土地“作一切应用”,宗族便规定这部分土地的收入“毋得私收入己”。如果除正当开支外有余资,“或存族长处,或存店生息,切勿丝毫自润”,每年的收支还要细开账目,清明祭扫时与各房结算,严格防止腐败现象再次发生。
总之,近代苏南族田的管理处在一个严密的体系之下。宗族对族田存续发展的愿望使其对族田管理尽心尽力,从管理者的选择到严格的管理机制再到收支过程的一系列规定,都使族产有着安全的保护,即使有腐败现象也属个别,而且宗族能够凭借自身的力量得以解决。近代苏南宗族完善的管理体制是族田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近代苏南,族田,收支管理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0)02—0038—07
族田是宗族的经济基础。族田管理是否得当,是关系族田乃至宗族能否延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关于族田的管理以往学者多有研究①,但对于族田发源地的苏南地区来说,研究主要集中于明清时期苏州一府,内容方面也缺乏详细探讨,而且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族田为族内的封建势力所控制,成为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的工具。本文试对近代苏南族田管理做深入分析,并力求展示族田管理的真实状况。
族田的管理。可以从管理形式和收支管理两方面进行考察。
一、族田管理者情况
族田管理大致可以分为专门设置管理者管理和族人轮管两种形式。而无论族田采取何种形式管理,都必须首先选定管理者。族田建置以后,宗族意识到“创业难守成尤难”,“既有经费,则垂涎者众矣”,所以必须设置总管统筹监管、设置经管具体管理。
现将近代苏南族田管理者情况取其部分列表以示大概。
通过表格可以看出,族田管理者一般都是由全族共同选举出来,具体的办事者有时会在总管选举出来后由其选出。总管族田的是族田管理的统领者和监督者,有时会由族长兼任,必须是族中“德才兼备”“年长辈高”“家道殷实”“贤能”之人,因为具有这些品德的人有权威性、能服众,才能有效地管理族田和族内事务。而具体办理族田相关事宜的经管之人,因为他们直接管理族田财物,所以必须“公正”“殷实”“能干”“诚实”,这样才能避免腐化贪污。族田管理者都需要家道殷实,这是因为殷实者相对于贫困者而言,受过教育的几率大。有知识储备才会更有能力管理族田。
管理者一般都有一定的任期,这有效地避免了长期任职可能导致的腐化堕落。江阴张氏规定“经管祠帐以三年为率,再举诚实替代”,“如无殷实可靠者仍旧原人接管”。陈氏公议“司账人以一年为期,如人品老成合族信仰者得连任之”。宜兴贾氏“董事任期为三年,监察任期为一年,任满于冬至日开会时改选,均得连任”。常熟张氏的“司正酌定三年一易,定于九月一日交卸”。宋氏族田的管理者却是“年期无定,以办事之贤否为去取之标准”。可见,管理者的任期短之一年、长之三年,如果任职期间秉公办事便可以连任。族田管理规定任职年限只是防止管理者贪污腐败的一种手段,担任者能否公正廉明、勤劳能干才是决定其去留的关键标准。
族田管理者属于公益性的职务,是子孙对宗族应尽的义务。但由于也是劳心劳力,所以宗族对管理族田之人多少会给予一些补贴,有的按时给薪,有的却没有定期。武进龙溪盛氏的“掌庄人每年例给酬米,现因租息少收暂时不领”。同县陶氏规定“一年之内管祭者每人酬金二金,司仓每人酬金二金,每季饭米五斗,以资心力,少有收入”。常熟宋氏认为。“本祠经理人素尽义务”,“年给劳绩金五十元,为收租办事寄顿米麦家伙之费,膳食自备”;而检查原本不支薪水,但宗族恐“有义务而无权利,不免放弃责任”,所以改定为如果该检查办事得力,“能于租息项下于定额八成外得增加收入者,就所增之数酌提十分之三为奖励金”。由此可见,宗族给管理者的补贴并不算多,又比较随机,视宗族所余资产的多少而增加或减少甚至暂时不给。管理者一般又都是家道殷实之人,补贴对于他们来讲根本算不得什么,只是对管理者花费时间精力的一种补偿。另一方面,补贴又有避免管理者因为缺少物质激励而丧失责任心以至贪污中饱的功用。
宗族在给族田管理者酬劳的同时也对其管理过程进行监管,在“奖”的同时规定了“惩”的相关措施。宜兴周氏对于出现族田账目出入不明时。要求“立限缴清,掌管人公议另举”。陈氏规定有“倘有侵蠹,另择老成司之”。武进龙溪盛氏规定“掌庄人果有侵欺确据,许庄裔公同据实申官理断,责令偿纳。倘有捏诈兴颂、紊烦官府者,照大概庄例,官为惩儆”。吴江陆氏要求各项收支“务期年清年款,如有抗欠毫厘升合,除公同押完外,永远不许经管”。常熟宋氏经理人如果以权谋私,由本房长邀同公正者数人“公议处罚”。可见。宗族遇有管理者贪污腐化,会立即采取措施,除了让其追回损失外,还要加以罚款并革去其职务,永远不许其再接管族田事务。有些严重者甚至会送官惩办,决不姑息。宗族对于管理者惩处是严厉的。但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还是给管理者以警示作用,用以时刻提醒他们不能起丝毫私心,保证了族产不被侵蚀。
综上所述,宗族首先对管理者的选拔设定各种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族人才有可能成为管理者;对其具体工作宗族会给以象征性酬劳,鼓励其继续努力;同时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来约束管理者。宗族就是这样,挑选德才兼备之人做管理者,又采用奖惩相结合的模式,从管理者的选拔管理方面降低了族田管理的腐败几率,有效地保障了族田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族田管理形式
在近代苏南,族田的管理形式主要是义庄专管、宗祠统管和轮管三种,现分别叙述之。
(一)义庄专管
苏南族田中义田的比重最大,因此义庄专管族田的形式在近代苏南也最为普遍。
义庄专管有多种形式。太湖东山区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有十个较大义庄,其管理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总管理制:一个义庄有三个总管负责全面事宜,另设三个管理人负责义庄具体事宜,如王义庄(内总管一人系族长兼)即如此。
2 族长统一领导,由一个支族长兼庄正,另设监理,管理人分工负责,如席义庄。
3 采取委员会统一负责制,有六个委员,由族长兼主任委员,委员会下有代管人,如周义庄即如此。
4 支族长一人负责义庄,如席恒义庄。
5 族长下设庄正、代管人的,如翁、金、严、叶四义庄。
6 族长领导下只设代管人:如吴义庄。
可以看出,管理组织具体分类有差别,但大致上都可以分为统领全族事宜的总管和负责具体事宜的经管两套班子。义庄基本上就是通过这种管理模式对族田收入各项进行管理的,下面具体说明之。
武进龙溪盛氏在1854年之前设置有经管一人和宗副四人,并且设立了互相监督体制,“收人出粜弗禀宗副者,罚禀知;宗副有一不到者,罚经管;宗副通同作弊者,罚核账质对。彼此有舛者,罚私藏米麦者,罚私卖米麦者;罚国课延搁者,罚祭仪亏缺者,罚存项不缴者,罚虚开收欠者。……罚重则撤退另举接充”。宗族利用管理者之间互相约束、相互监督的方法,来预防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咸丰年间因为宗规“与现在情形窒碍,已将前发(废)”,族田管理组织由全族公议归掌庄人总管,又设有司庄司账司仓等专司经管。司仓 “专管收租出粜春白”,司庄“专管给发钱米、供祭办粮及修理祠墓庄仓等事”,司账“专管钱米出入账目及登记田租完欠等事”;而总管则“上以奉族尊。下以率经管”,统筹管理收支各项和监督经管…。盛氏改换管理组织,设三支经管分类管理,管理专门化,各司其能的同时也很好地抑制了腐败的产生。宗族在管理过程中不断进行改革,适时做出有利于族田发展的举措。
无锡荡口区华老义庄也一样,通过改换管理组织来适应时代的变化,以促使族田的更好发展。义庄在清朝时庄内设董事一人、司事二人、仆役数人;到了民国以后增至主管二人、内外账房六人、厨司一人、工人和看门四人,共十三人。主管人由二房互选,其余均为雇佣。义庄管理组织的扩大是为了更好地管理族田所做出的改革。但也反应出了华老义庄族田数量到了民国时期的增多,需要更多的人来进行管理。
宜兴萧塘贾氏民国年间设董监事联席会议管理庄产及历年租息。联席会议设董事三人、监察一人,董事中互推一人为常务董事。董事监事联席会议的职权主要有:“决定补助周济等详细办法,决定庄产及逐年租息之储蓄保管办法”;“每年冬至祭祀时负责开联席会议,公布账目以备审核”;“庄务或收租时的开销,常务董事得支报联席会议审核后方得核销”。常务董事的职权有总管银钱出纳及账目;处理庄务收租,雇用司账,支发薪水。联席会议常务董事虽然掌管收支大权,但他受联席会议管制、受监察监督,收支账目也必须一年一审,一旦有腐败行为就会受到严厉惩治。
常熟清河张氏孝友义庄同治年间建庄时原设司正总办庄中诸事,司副专管庄中的银钱,知数两人“不拘同异姓”,并由司正、司副会同庄裔共同来选择录用。民国年间宗族新规中知数增加到四人,司正负责房屋,族人不得借住、器皿物件不得借用;族人违反庄规的,司正失察滥给的照数赔还或在酬金中扣;庄内暂存的银钱有缺的由司正赔;知数掌管收支,如有作弊则由司正负责;仆役由司正监督;庄内款额存司副处,如有亏损则由庄裔令其赔偿;每年存银行时。也由司副负责存款。义庄将每一项具体事务都落实到个人,并且在规定管理者职权的同时,都列有相关的惩处措施,具有警示管理者的作用。
近代苏南各义庄虽然具体的专管形式不尽相同,但都设有监督体制,并规定有相关的惩处措施,对管理者放权的同时又加强对其的监管,有效地预防了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管理组织在族田的长期存续中也不断改变,以适应族田增置和时代发展的需要。
(二)宗祠统管
宗族对族田非常重视,在族田数目比较大时就会进行统一管理,便于统筹规划、协调安排。宗祠统管和义庄专管的管理组织形式大致相同,也是可以分为总管和经管两套,也都有比较完善的监管和执行体制。现以江阴澄江郁氏说明之。
郁氏设立有专门的祠产保管委员会。设委员34人,内设理事27人,监事7人,由裔孙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中互推主委一人(或由族长兼任)。理事会下分设总务、事业、祖墓管理委员会和教育委员会,各组人事由理事中互选。这其中主任委员负责督饬各股人事工作情况并负责召开会议;文书负责本会对内外一切文书事宜;会计负责一切经济出纳;事务负责宗祠一切添置器材及实物采办,由正副二股长分任之;司账负责收租期内一切租籽账目,司账须知另由会计处发放;租务股长管理每年夏秋两季征租完赋;抚恤长股负责族中鳏寡孤独的粮银补助;族中的所有公物都由保管股长负责保管;调解股长负责调解族中一切纠纷;祖茔的保管、随时修整及其他如栽植松柏或有被破坏时统由祖墓管理委员会负责;族中的教育事宜由教育委员会办理,实施细则由该委会负责厘定。
该委员会涵盖了族田收、储、支的各个方面,收支全过程都有专门人员负责。委员会各股分工明确,分类细致化、专业化,便于提高效率和各司其能,最大限度地抵制各股之间串谋腐败。各委员除了分类管理外,每年还要开常会两次,可以在必要时由半数以上委员联名请求,由主委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决案必须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才能付诸执行;各股职员的工作由监事负责监督,如果发现舞弊及办事不力等情况随即向裔孙代表大会揭发,管理民主化、透明化。在加强各股管理力度的同时,宗族又要求每位委员要遵守本会章则,对其做出约束:如果有违反或者办事不力等情,经监事揭发属实后,按情节轻重由裔孙代表大会公议罢免或惩处。
郁氏设立了如此精密、细致的管理委员会,在族田管理方面下足工夫。委员会分股管理,各自管好自己的事务、分工专门化,除了可以提高效率外,还避免了由个人专管所有流程而可能产生的贪污问题。就算有违章现象产生,宗族也会很快察觉到是哪支股出的问题,利用章则对其进行处罚。郁氏宗谱修于民国37年(1948年),族田一直存续发展到新中国成立前,同其完善的管理组织是分不开的。
(三)轮管
宗族轮管有多种方式,轮管在近代苏南族田管理中也非常普遍。吴县吴氏忠公祠田在明代万历年间就由创立族田的一房三兄弟轮管。江阴澄江郭氏选择老成踏实者“轮流掌管”祭产。同县高氏原本由城中各支主办祭祀,后因子孙繁茂,“孝思咸切”,“在乡裔昆不得亲自主祭为憾”,为此全族商议由“城乡轮流值办”。而流璜陈氏原本实行专管,太平天国战争后许久没有遵守,全族公议由本族四分轮流,周而复始。常州刘氏族田由本族“东西两分轮流经管,务期守正持平。丹阳徐氏族田由“异、冕、鼎三大分轮年经管”。
族田轮管广泛存在于苏南各地,其具体的管理状况现以武进陶氏为例说明。
陶氏全族一切事宜听从族长一人,但“恐年老倦勤或才力不逮”,推举一人为摄长、四人为祠正。族长和各分的分长共同选举一人为经管,在各分中再选两个人为副管。摄长督理祠事,“上关祖宗下关族姓要领重大之事商诸祠正裁决”。祠正代祖宗行事,处理族人纷争等。经管副管按分“自长房迁至末房,周而复始”,管理族田收支。族长分长监督经管副管的管理全过程,“其有奉公者则扬之,其有侵欺者则追之”。在受族长分长监督的同时,某分长执管时也受其他各分长的监督,双重监察使得管理者几乎没有贪污的可能。
族田轮管年限以三年或五年为多,这样有力地避免了管理者常年管理收支账目所可能导致的腐化堕落。轮管者受到总管和宗族其他各支的监督,又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营私舞弊的几率。 在近代苏南,宗族根据族田的种类、数目的具体情况都做出了适合自身的一套管理模式。宗族设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监察其实施过程、制定相关的惩处方案对其给以警示。可以说,族田管理者是在一套严格的管理体制下行使权利的,不能为所欲为,如果有私心便会立即受到惩罚。这些管理模式对于管理者提高办事效率和降低腐败产生的可能性都是非常有利的。
三、族田收支情况
宗族任用优秀的族田管理者、设立完善的管理形式是管理好族田收支的先决条件,而更主要 的是将收支整个过程安排妥当,这样才能更好地减少舞弊可能性,使族田不断发展壮大。
收支全程分为收、储、支三个阶段,近代苏南各宗族在每个阶段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方法进行管理。
收租。族田收租由宗族共同制定相关措施,共同执行。收租时部分宗族会另外增加公正之人协同收租,防止营私舞弊现象发生。武进龙溪盛氏全族公议收租归各分的宗副轮值,司仓人会同收租。江阴流璜陈氏规定“须选公证人与族长同收租籽”。太湖东山区的义庄在收租期内则还要另雇账房、催甲,一年雇三、四个月。
宗族收租会设有一定的凭证,方便管理。例如,武进陶氏收租设有连票,“开明田数、租额、佃名并‘免限月日’字样,二票同式,中用合缝,图书收租日填入米若干、免限若干、余欠若干、俭岁系何成色俱各注明”,与该佃户结账之日裁开,以后面的票给佃户作为凭照。前票连同账簿存留宗族,以便查对。连票既有利于宗族存有帐底、统一核算,又保证了佃户凭有收租记录实施对收租人的监督。
存储。存储包括粮米银钱和账簿田券两方面。对于粮米银钱的储管,武进陶氏在经管处设立仓房收贮米麦,另设一柜存贮银钱。经管会同副管共收共贮,经管登记数目,落锁加封,收藏钥匙外另立副簿存核,“私自收贮者议罚”,米麦人仓银钱人柜后,“子孙不得私自那(挪)借”。常熟张氏孝友义庄规定余款应“随时存人中交两行”,“银行应得之息统行人账,银行存单由司正保管,单上所盖图章由司副保管”。吴县陈氏义庄“岁人所余封藏铁柜,不得借贷取息,示子孙垂久远近”。宗族的钱米或入仓柜或存银行,不得族中任何人接触,仓柜的钥匙或银行的存单也都由经管之人负责保管,经管选的都是“公正”之人,这样很好地避免了族人对族产的觊觎和侵蚀。
收支账簿记录制成后,必须好好收藏。江阴张氏规定如果族田有余资,“即登公簿”,“公簿两房轮年掌管,不得据执”。常熟宋氏将账簿制成两册,经理、检查各执一本。吴郡杨氏“田房单契、历年条漕印串、现存银钱米谷均归庄正执管”。常州盛氏将支出各项逐款登明后,“来年正月由掌庄督率司事汇造年总四柱册五本,分送庄裔四房各一本,存留义庄一本备查”。武进陶氏将“田房契券簿籍支销账目另置一匣,并锁钥交付掌管”。宗族将账簿交于管理人员收藏或存于专门的柜子当中,保障了账簿的安全。
收支账簿虽由管理者记录存储,但经理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将账簿送到族内,公布账目,由族长审核、由全体族人查阅。苏州吴郡杨氏将出入之账按月结算,“于每月朔日交庄正查核,年终汇造四柱清册交庄正核销,以免弊窦而昭诚实”。无锡邹氏要求“将公用实账缮贴祠堂,有目共见,以昭公允”。江阴张氏颜庄支祠规定,经理者在祭祠之后将租息当众结算,细账贴在祠壁,昭示族人;本族祭田也规定每逢春祭时凭族尊在场将账目核算。无锡唐氏是在交盘前两日将账目“大书粘壁,与族人共目”,以图“无染指之疑,而事外亦无反唇之讥”。丹阳徐氏要求管理者将账簿于正月初二到祠交账,“断不可缓”。可见,账簿在记录收藏时有经管者经手,其他族人不得接触;到了指定的日期经管者又必须将账簿交出,由族长核审,并粘贴在祠堂墙壁之上,由族众查看。这使得经管同族众之间形成了互相监督机制,既避免了族人在收支时对账目的舞弊,又很好地预防了经管对账目私自篡改。
支出。族田的支出内容诸多、程序繁琐,管理有漏洞的话很容易造成混乱,为一些人提供可乘之机而营私舞弊,所以支出过程的管理必须严密谨慎。
宗族的资助对象一般是族内的鳏寡孤独、贫苦无依、婚丧嫁娶无力者,并且要由本房长证明,管理者调查明确,然后要在账簿上记名,每年酌给米粮。宗族对族人领钱粮都制定有相关措施。宗族一般发给资助者领米凭证,并有固定的发放时间,施发过程严肃规范。吴郡杨氏要求“领给须本人亲到,必老弱废疾始准由支总代领,其因事出外者不给,回家照领不补给,预时过时均不给”。常熟张氏的领米凭票称为“经摺”,将义庄的图记钤印在经摺上,每年正月十五发放,领米者必须亲自持经摺支领,经摺一年一换,无故遗失者停给一个月的米,将经摺典抵或变卖的停给两个月的米。无力或有要事不能领米的可托人持摺代领,注明“代领”字样,日期风雨不更。不准预支、不得寄存,“以杜非期出入之弊”。常州盛氏对给米者“预给领据一纸,定于每月初一目赴庄支领”,到发米时盖章后仍发还收执。领据一年一换,于每年十二月初一日收回旧据换给新据。“发米之期风雨不更”,“有妇女幼孤废疾及有要事者方准托人持据代领,无据者不给。”其余都得亲自到庄,不准将领据抵押给别人,“违者停给”。族众有“最为贫困者”,可以加给。“于米据内盖用加给戳记,仍于每月初一日持据赴庄支领”,米据丢失的不给米,也不准过后补领。可见,宗族发放粮米的日期虽然并不一致,但都“风雨不更”,这是为了使发放过程统一有序。领米票据管理有定例,不得抵押或变卖;领米一般都得本人亲自到场,特殊情况不能到者需要注明代领,并且过期不候。宗族之所以将支出过程每个细节规定清楚,就是为防止拖沓重复而导致出现差错。
宗族对支出过程的规划具体而详细,并能够严格执行,使支出得以规范有序地进行。支出规定严肃不可侵犯、支出账目清楚明白,使得族人既得到资助,又有效地避免了管理者起私心、做假账的可能性。
综上可以看出,虽然族田的收支过程是一个庞杂、繁琐的工作,但宗族都对其中每一个程序做了严格细致的规定,管理者和族众之间也形成了互相监督机制。当然,其中不能完全排除腐败现象的产生,但宗族遇到这种情况后都会及时予以解决。例如吴江陆氏其坟田“因族中管是田者亏空钱粮”,有族人垫还后将此田分股各管,不列入公项,因此祖墓每年祭扫都无钱支用。后来,子孙巨瞻等四人捐人部分土地“作一切应用”,宗族便规定这部分土地的收入“毋得私收入己”。如果除正当开支外有余资,“或存族长处,或存店生息,切勿丝毫自润”,每年的收支还要细开账目,清明祭扫时与各房结算,严格防止腐败现象再次发生。
总之,近代苏南族田的管理处在一个严密的体系之下。宗族对族田存续发展的愿望使其对族田管理尽心尽力,从管理者的选择到严格的管理机制再到收支过程的一系列规定,都使族产有着安全的保护,即使有腐败现象也属个别,而且宗族能够凭借自身的力量得以解决。近代苏南宗族完善的管理体制是族田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