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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以及案件性质的特殊性,办案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如何做好审讯工作是顺利办案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至提请逮捕的期间比较短,大致一个星期的时间,在短短的一个星期之内要达到逮捕的证据标准,这就给办案带来很大的压力和挑战。如何解决时间紧、任务重和压力大的问题就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审讯层面上的对策和审讯层面外的改革两方面来浅谈一下减轻自侦案件审讯压力的路径,以此来保障办案的规范性。
一、审讯层面上的对策
(一)认真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审讯计划
侦查人员根据初步占有的证据材料,对案件做综合分析研究和推理,确定审讯的方向、范围、重点、措施、策略和方法,从已知事实推测未知事实,提出侦查假设,开拓思维领域,注意从不同方位和角度进行思维,尽量多考虑几种可能性,以便在侦查中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正确选择侦查途径和侦查突破口,把案件的薄弱环节、关键环节或关键人员作为突破口。在分析案情、选择侦查途径和突破口的基础上就要制定审讯计划,防止和减少盲目性、随意性和多走弯路。
(二)掌握案件审讯时的谋略和技巧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谋略和技巧处于关键地位,因为职务犯罪是智能型犯罪,在犯罪的预谋、犯罪的手段以及犯罪后反侦察的行为上,都表现出明显的智能性特点。故侦查人员更要善于以智对智,以谋克谋,不仅要有“勇”,即能够不怕疲劳,连续作战,勇猛顽强,敢于斗争,更要有“谋”,即善于开动脑筋,施谋用策,以智取胜。能否运用谋略是衡量侦查人员侦查水平高低的决定性因
素。[1]比如要仔细观察、认真倾听;要事先通盘考虑,做好讯问提纲;善于抓住心理活动,突破案件;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策略,因人而异等等。通过掌握案件审讯时的策略和技巧,来争取自侦案件审讯的时间,以此来减轻审讯的压力。
而我国目前绝大多数讯问人员缺乏专门训练,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尚难达到依法讯问的要求;讯问策略、方法也运用不当。许多讯问人员缺乏攻心夺气的讯问策略、有讲究的证据使用方法、说服教育的耐心以及语言的感染力,一味硬碰硬,导致案件陷入僵局。侦查人员的素质条件对侦查讯问中执行法律规定的情况起着增强或消解的作用。
(三)加强办案人员的沟通和办案积极性
参加审讯的办案人员要做好分工,组成专案组,经常进行沟通,相互交流案件信息和了解办案进程,在反复核实其他证据材料后,再调整、修订侦查讯问计划,选择恰当的讯问对策,以突破案件。由于检察机关审讯工作异常辛苦,得罪人,阻力大,承受的风险和压力大,因而与一般的工作相比,需要给与更多的激励,采取措施增强办案人员的积极性,比如完善关心、保障、保护机制,解除后顾之忧;改革和完善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和完善奖励制度等等。但同时要求参加办案的每个干警都树立起人人都是办案人的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切实全身心的投入办案中去,献策献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突破案件,以此来减轻审讯的压力。
(四)收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材料来加速审讯进程
在侦查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要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之上推测未知事实和潜在证据,确定调查取证的范围,注意收集证人证言和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收集完以后要认真做好分析处理,适时地加以出示,会加速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使其交代犯罪事实。这就是把内部审查与外部调查结合起来进行调查取证的一种方法:所谓内部审查,是指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审查;所谓外部调查,是指运用各种措施在外部广泛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之外的证据。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它的综合性,可防止单纯讯问所带来的不足,使供证结合,相互印证,滚动发展。[2]这样就可以争取自侦案件审讯时间,减轻审讯压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不规范办案的发生。但有一些侦查人员对审讯口供过于依赖,不注意分析案情,收集其他证据材料,这在工作中就难以保障规范办案。
二、审讯层面外的改革
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指出:“政府结构和政府功能这两种政治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程序规则的生长环境,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程序制度的基本设计”,“问题不仅在于我们想要什么样的程序,还在于我们拥有什么样的治理结构。”[3]因此,刑事审讯的设计与改革均不能只考虑审讯内的因素,只关注审讯制度的内在逻辑合理性。在文本上建构一种理性的审讯制度往往轻而易举,但要真正建立一种运行良好而逻辑自洽的审讯制度则必须消除审讯结构与相应的其他检察和社会结构之间的紧张、对立。解决之道,或者使审讯的设计顺从于检察和社会治理的需要,或者对不合理的检察和社会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使之适应于审讯制度运行的内在规律。刑事审讯的制度实践恰恰面临这种困境,它所反映的绝不仅仅是刑事审讯制度运行的局部问题,而是充分折射出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的全局性矛盾。
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破案还是报捕,均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将主要的精力投入到逮捕前的侦查阶段。而逮捕前的法定羁押(刑事拘留)期间极为有限,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最为简便思路就是“获得口供”,进而“沿供求证”,通过审讯获得相关证据线索,然后通过核实这些证据线索来构建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体系。目标考核与证明标准的要求相缠绕,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将主要的精力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基于审讯效果的考虑,侦查人员自然会选择刑拘前的控制阶段作为审讯的主攻时域,选择办公室作为审讯的主阵地;另一方面,如果侦查人员将主要的审讯工作放到刑拘期间来做,必会给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因为刑拘期间总体上较为短暂。如前所述,在极为有限的时间之内侦查人员必须采取最有效的方法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相对于文明的、政策宣讲性的、程式性的审讯方式,不当审讯方法更为经济和有效。对绝大多数侦查人员而言,至少在主观意识层面,不当审讯通常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
择。[4]
不少司法人员认为,较高的刑事拘留、逮捕证明标准可以避免对不适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羁押,从而有效地保障其人身自由。但这种认识显然过于理想化,即使在极力鼓吹程序法治和人权保障的西方国家,刑事羁押的证明标准通常只是“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审查法官达到过半心证即可。[5]而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过于严苛的证明标准已经导致了非法羁押和不当审讯的较多使用。应对之策是降低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以及相应地增加犯罪嫌疑人保释权利规定,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短暂扣留之后亦能迅速获得自由,从而消解刑事拘留、逮捕带来的不利。
(一)降低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
实践中的刑事拘留、逮捕标准较高,而在规范层面上,确定“重大犯罪嫌疑”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也较为模糊。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拘留与逮捕的功能分别类似于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所规定逮捕与羁押,而西方国家的逮捕与羁押的证明标准均适用“合理根据”。借鉴这一理论,可规定“可靠怀疑”作为我国刑事拘留或逮捕的证明标准。一方面,必须有一定的依据支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怀疑,但不需要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另一方面,支持上述怀疑的依据应当来源可靠,自身也较为可信。“可靠怀疑”标准以扩大审查授权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为基础。通过降低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以此来减轻在时间紧任务重下所带来的审讯压力。
(二)改革目标考核制度
从改革的角度,我们认为,绝不能对现行审讯制度进行保守性调整,使之便利于刑事司法部门的考核目标之实现,因为现行审讯制度的价值倾向已经过于保守而不是朝向自由;相反,以目标考核为表征的司法体制结构具有过强的功利性色彩,从而明显落后于程序改革的内在需要。因此,以审讯制度改革为最终目标,首先需要对目标考核制度的相应内容进行配套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进行结构性调整。考虑到与政府整体管理方式的整体一致性,全面取消当前的目标考核制度在当前是不尽现实的,可行之道是压低效率指标和功利指标,提高质量指标和公正性指标,以此来减轻审讯压力。[6]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页。
[2]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95页。
[3][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样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4]王培秩、马静华:《不当审讯:功能分析与机理阐释——兼论我国刑事审讯制度的改革走向》,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5]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0页。
[6]王培秩、马静华:《不当审讯:功能分析与机理阐释——兼论我国刑事审讯制度的改革走向》,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龙泉 323700)
一、审讯层面上的对策
(一)认真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审讯计划
侦查人员根据初步占有的证据材料,对案件做综合分析研究和推理,确定审讯的方向、范围、重点、措施、策略和方法,从已知事实推测未知事实,提出侦查假设,开拓思维领域,注意从不同方位和角度进行思维,尽量多考虑几种可能性,以便在侦查中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正确选择侦查途径和侦查突破口,把案件的薄弱环节、关键环节或关键人员作为突破口。在分析案情、选择侦查途径和突破口的基础上就要制定审讯计划,防止和减少盲目性、随意性和多走弯路。
(二)掌握案件审讯时的谋略和技巧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谋略和技巧处于关键地位,因为职务犯罪是智能型犯罪,在犯罪的预谋、犯罪的手段以及犯罪后反侦察的行为上,都表现出明显的智能性特点。故侦查人员更要善于以智对智,以谋克谋,不仅要有“勇”,即能够不怕疲劳,连续作战,勇猛顽强,敢于斗争,更要有“谋”,即善于开动脑筋,施谋用策,以智取胜。能否运用谋略是衡量侦查人员侦查水平高低的决定性因
素。[1]比如要仔细观察、认真倾听;要事先通盘考虑,做好讯问提纲;善于抓住心理活动,突破案件;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策略,因人而异等等。通过掌握案件审讯时的策略和技巧,来争取自侦案件审讯的时间,以此来减轻审讯的压力。
而我国目前绝大多数讯问人员缺乏专门训练,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尚难达到依法讯问的要求;讯问策略、方法也运用不当。许多讯问人员缺乏攻心夺气的讯问策略、有讲究的证据使用方法、说服教育的耐心以及语言的感染力,一味硬碰硬,导致案件陷入僵局。侦查人员的素质条件对侦查讯问中执行法律规定的情况起着增强或消解的作用。
(三)加强办案人员的沟通和办案积极性
参加审讯的办案人员要做好分工,组成专案组,经常进行沟通,相互交流案件信息和了解办案进程,在反复核实其他证据材料后,再调整、修订侦查讯问计划,选择恰当的讯问对策,以突破案件。由于检察机关审讯工作异常辛苦,得罪人,阻力大,承受的风险和压力大,因而与一般的工作相比,需要给与更多的激励,采取措施增强办案人员的积极性,比如完善关心、保障、保护机制,解除后顾之忧;改革和完善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和完善奖励制度等等。但同时要求参加办案的每个干警都树立起人人都是办案人的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切实全身心的投入办案中去,献策献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突破案件,以此来减轻审讯的压力。
(四)收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材料来加速审讯进程
在侦查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要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之上推测未知事实和潜在证据,确定调查取证的范围,注意收集证人证言和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收集完以后要认真做好分析处理,适时地加以出示,会加速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使其交代犯罪事实。这就是把内部审查与外部调查结合起来进行调查取证的一种方法:所谓内部审查,是指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审查;所谓外部调查,是指运用各种措施在外部广泛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之外的证据。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它的综合性,可防止单纯讯问所带来的不足,使供证结合,相互印证,滚动发展。[2]这样就可以争取自侦案件审讯时间,减轻审讯压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不规范办案的发生。但有一些侦查人员对审讯口供过于依赖,不注意分析案情,收集其他证据材料,这在工作中就难以保障规范办案。
二、审讯层面外的改革
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指出:“政府结构和政府功能这两种政治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程序规则的生长环境,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程序制度的基本设计”,“问题不仅在于我们想要什么样的程序,还在于我们拥有什么样的治理结构。”[3]因此,刑事审讯的设计与改革均不能只考虑审讯内的因素,只关注审讯制度的内在逻辑合理性。在文本上建构一种理性的审讯制度往往轻而易举,但要真正建立一种运行良好而逻辑自洽的审讯制度则必须消除审讯结构与相应的其他检察和社会结构之间的紧张、对立。解决之道,或者使审讯的设计顺从于检察和社会治理的需要,或者对不合理的检察和社会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使之适应于审讯制度运行的内在规律。刑事审讯的制度实践恰恰面临这种困境,它所反映的绝不仅仅是刑事审讯制度运行的局部问题,而是充分折射出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的全局性矛盾。
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破案还是报捕,均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将主要的精力投入到逮捕前的侦查阶段。而逮捕前的法定羁押(刑事拘留)期间极为有限,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最为简便思路就是“获得口供”,进而“沿供求证”,通过审讯获得相关证据线索,然后通过核实这些证据线索来构建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体系。目标考核与证明标准的要求相缠绕,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将主要的精力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基于审讯效果的考虑,侦查人员自然会选择刑拘前的控制阶段作为审讯的主攻时域,选择办公室作为审讯的主阵地;另一方面,如果侦查人员将主要的审讯工作放到刑拘期间来做,必会给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因为刑拘期间总体上较为短暂。如前所述,在极为有限的时间之内侦查人员必须采取最有效的方法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相对于文明的、政策宣讲性的、程式性的审讯方式,不当审讯方法更为经济和有效。对绝大多数侦查人员而言,至少在主观意识层面,不当审讯通常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
择。[4]
不少司法人员认为,较高的刑事拘留、逮捕证明标准可以避免对不适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羁押,从而有效地保障其人身自由。但这种认识显然过于理想化,即使在极力鼓吹程序法治和人权保障的西方国家,刑事羁押的证明标准通常只是“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审查法官达到过半心证即可。[5]而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过于严苛的证明标准已经导致了非法羁押和不当审讯的较多使用。应对之策是降低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以及相应地增加犯罪嫌疑人保释权利规定,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短暂扣留之后亦能迅速获得自由,从而消解刑事拘留、逮捕带来的不利。
(一)降低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
实践中的刑事拘留、逮捕标准较高,而在规范层面上,确定“重大犯罪嫌疑”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也较为模糊。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拘留与逮捕的功能分别类似于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所规定逮捕与羁押,而西方国家的逮捕与羁押的证明标准均适用“合理根据”。借鉴这一理论,可规定“可靠怀疑”作为我国刑事拘留或逮捕的证明标准。一方面,必须有一定的依据支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怀疑,但不需要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另一方面,支持上述怀疑的依据应当来源可靠,自身也较为可信。“可靠怀疑”标准以扩大审查授权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为基础。通过降低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以此来减轻在时间紧任务重下所带来的审讯压力。
(二)改革目标考核制度
从改革的角度,我们认为,绝不能对现行审讯制度进行保守性调整,使之便利于刑事司法部门的考核目标之实现,因为现行审讯制度的价值倾向已经过于保守而不是朝向自由;相反,以目标考核为表征的司法体制结构具有过强的功利性色彩,从而明显落后于程序改革的内在需要。因此,以审讯制度改革为最终目标,首先需要对目标考核制度的相应内容进行配套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进行结构性调整。考虑到与政府整体管理方式的整体一致性,全面取消当前的目标考核制度在当前是不尽现实的,可行之道是压低效率指标和功利指标,提高质量指标和公正性指标,以此来减轻审讯压力。[6]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页。
[2]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95页。
[3][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样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4]王培秩、马静华:《不当审讯:功能分析与机理阐释——兼论我国刑事审讯制度的改革走向》,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5]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0页。
[6]王培秩、马静华:《不当审讯:功能分析与机理阐释——兼论我国刑事审讯制度的改革走向》,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龙泉 32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