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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制度是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简称,也是学者称之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或环境保护行政的基本法律制度生态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一、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中国的自然环境差异巨大,人口数量居世界首位,人均自然资源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多年快速增长,导致负荷过大,自然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生态环境面临十分严峻的态势。而且,生态环境恶化与贫困是孪生姊妹,在我国西部地区,贫困县占全国的比例较大,形成“人口膨胀——生态环境恶化——贫困”的恶性循环。
西部地区是我国江河源头,是水土流失敏感地区,在中国的江河上游、风沙源头,其生态环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中下游及全国广大区域,和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是由环境资源外部性、生态建设特殊性、环境保护迫切性决定的。
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一大共性和难题是保护者往往不是受益者,保护者与受益者不是同一群人;受益者不易逐一确定,很难找到受益支付保护成本。同时,生态建设回报率低,回报周期长,对社会贴现率高的地区对群众缺乏吸引力。只有通过补偿,调节“成本——效益”系,提高回报率,缩短回报周期,使生态建设近期收益率与其他行业的平均收益率平衡。
二、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现状
补偿是人类的重要活动,存在于一切社会过程,贯穿于日常生活中,是调节社会矛盾、利益差别过程中的重要转换环节。我国补偿制度十分不同,一些社会过程和领域无补偿,无法可依。补偿依据、标准、对象、程序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可操作的程序,难以有效补偿。无补偿和补偿不全是补偿制度的主要特征,也是严重缺陷。
我国政府目前已开始重视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问题,《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最有影响的生态补偿政策就是“退耕还林”对耕地农户的补偿。这项工程标志着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西部森林于全国的生态功能具有的巨大价值,也标志着中国在跨区域生态补偿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三、补偿方式的完善:
1、财政转移支付:在全国范围内,发达地区有必要加大对中、西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下游地区对上游生态保护地区必要的补偿。这就需要国家运用财政手段,通过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国家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投资力度。省级应加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给重点保护区域以适当的补偿,进行一定的投入,用于自然生态的保护,或帮助兴办一些不增加当地自然资源产业,来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2、生态补偿金:生态补偿金分为生态补偿税和生态补偿费两种。生态补偿税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作为国民收入的一部分,来支付国家资源管理费用外,大部分应用于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社会支出。国家可以通过纳税人的贡献对我国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提供保障,每个纳税人既是贡献者也是获益者。生态环保税收在国外已有重大发展,如美国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环保税种,现行的资源税从立法及开征的目的看,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而且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尚未包括水资源、动物资源、海洋资源等领域,另外还存在着单位税额较低、生态补偿方面的政策效果不足等问题。国家有必要抓紧建立统一的生态环保税,消除部门交叉、重叠收税现象。征收生态补偿费在我国目前也是最主要的生态补偿途径。
3、建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生态补偿基金的筹集应该是多渠道的,国家应该把生态补偿基金纳入国民经济收支体系,采取财政预算直接拨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征收的生态补偿金也应成为基金的一部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投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领域。另外,国家还应从收益和某些国有公共设施运作的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生态补偿基金。
4、补贴与征收生态补偿税:基于相同的理论,存在外部不经济效应时,向经济主体征税;存在外部经济效应时,给经济主体以补贴。补贴对象类主体:为生态环境建设作出贡献者、生态环境问题中的受害者以及减少负外部性产出的生态破坏者和环境污染者。对于提供生态环境建立公共物品的第一类主体,政府支出部分费用或采取奖励措施以激励他们的积极性;对于第二类主体进行补贴的方式很多,政府可直接用收取费补偿受污染者,也可通过财政拨款方式对环境问题中的受害者予以补偿。
在国家生态补偿中,货币交付主要适用于生态恢复和建设中投入财力或减少收入的主体。采取修建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公共医疗卫生和教育开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促进经济产业结构转型等方式促进国家生态补偿方式的多样化。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
[2]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3]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4]阎坤、王进杰.公共支出理论前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07级硕士研究生)
一、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中国的自然环境差异巨大,人口数量居世界首位,人均自然资源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多年快速增长,导致负荷过大,自然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生态环境面临十分严峻的态势。而且,生态环境恶化与贫困是孪生姊妹,在我国西部地区,贫困县占全国的比例较大,形成“人口膨胀——生态环境恶化——贫困”的恶性循环。
西部地区是我国江河源头,是水土流失敏感地区,在中国的江河上游、风沙源头,其生态环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中下游及全国广大区域,和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是由环境资源外部性、生态建设特殊性、环境保护迫切性决定的。
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一大共性和难题是保护者往往不是受益者,保护者与受益者不是同一群人;受益者不易逐一确定,很难找到受益支付保护成本。同时,生态建设回报率低,回报周期长,对社会贴现率高的地区对群众缺乏吸引力。只有通过补偿,调节“成本——效益”系,提高回报率,缩短回报周期,使生态建设近期收益率与其他行业的平均收益率平衡。
二、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现状
补偿是人类的重要活动,存在于一切社会过程,贯穿于日常生活中,是调节社会矛盾、利益差别过程中的重要转换环节。我国补偿制度十分不同,一些社会过程和领域无补偿,无法可依。补偿依据、标准、对象、程序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可操作的程序,难以有效补偿。无补偿和补偿不全是补偿制度的主要特征,也是严重缺陷。
我国政府目前已开始重视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问题,《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最有影响的生态补偿政策就是“退耕还林”对耕地农户的补偿。这项工程标志着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西部森林于全国的生态功能具有的巨大价值,也标志着中国在跨区域生态补偿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三、补偿方式的完善:
1、财政转移支付:在全国范围内,发达地区有必要加大对中、西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下游地区对上游生态保护地区必要的补偿。这就需要国家运用财政手段,通过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国家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投资力度。省级应加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给重点保护区域以适当的补偿,进行一定的投入,用于自然生态的保护,或帮助兴办一些不增加当地自然资源产业,来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2、生态补偿金:生态补偿金分为生态补偿税和生态补偿费两种。生态补偿税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作为国民收入的一部分,来支付国家资源管理费用外,大部分应用于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社会支出。国家可以通过纳税人的贡献对我国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提供保障,每个纳税人既是贡献者也是获益者。生态环保税收在国外已有重大发展,如美国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环保税种,现行的资源税从立法及开征的目的看,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而且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尚未包括水资源、动物资源、海洋资源等领域,另外还存在着单位税额较低、生态补偿方面的政策效果不足等问题。国家有必要抓紧建立统一的生态环保税,消除部门交叉、重叠收税现象。征收生态补偿费在我国目前也是最主要的生态补偿途径。
3、建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生态补偿基金的筹集应该是多渠道的,国家应该把生态补偿基金纳入国民经济收支体系,采取财政预算直接拨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征收的生态补偿金也应成为基金的一部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投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领域。另外,国家还应从收益和某些国有公共设施运作的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生态补偿基金。
4、补贴与征收生态补偿税:基于相同的理论,存在外部不经济效应时,向经济主体征税;存在外部经济效应时,给经济主体以补贴。补贴对象类主体:为生态环境建设作出贡献者、生态环境问题中的受害者以及减少负外部性产出的生态破坏者和环境污染者。对于提供生态环境建立公共物品的第一类主体,政府支出部分费用或采取奖励措施以激励他们的积极性;对于第二类主体进行补贴的方式很多,政府可直接用收取费补偿受污染者,也可通过财政拨款方式对环境问题中的受害者予以补偿。
在国家生态补偿中,货币交付主要适用于生态恢复和建设中投入财力或减少收入的主体。采取修建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公共医疗卫生和教育开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促进经济产业结构转型等方式促进国家生态补偿方式的多样化。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
[2]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3]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4]阎坤、王进杰.公共支出理论前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07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