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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民社会孕育了以全力为本位的私法文化的生成,促进了私法文化的繁荣。当前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市民社会正在逐步兴起,私法文化也在逐步形成,但还是远未达到人们的要求。究其原因是传统国家力量的过于强大,限制了市民社会的发展和私法文化的生成。因此,构建市民社会和塑造新时代的私法文化,就成为了我们当前的一项紧要任务,也是中国真正走向民主与法治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私法文化;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02
近年来,市民社会理念的复兴与探索,几乎形成了一股可以称之为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虽然起源于西方社会,但其演进和模式却是人类文明的共有成果。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矛盾的发展,是一个市民社会不断获得政治解放而展现人的自由理性精神和利益诉求的伟大进程,因此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深层的发展向度。市民社会是一个“世俗化”、“个人化”、自治但不能自足,既包含了经济因素,又包含了文化——意识结构的复合体。市民社会孕育了平等、自由、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法文化的生成,促进了私法文化的繁荣,实现了私法文化的勃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私法文化已经在人们的心中生根、发芽,逐渐获得了人们的认同。但是私法文化在中国的发展远未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程度。究其原因是由于国家力量的过分强大,压制了作为私法文化生成的社会根基的市民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市民社会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中国私法文化的生长,而且还有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因此,我们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并服务于市民社会需要,确立私法自治原则,塑造市民精神,使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回应和契合。
一、中国历史上市民社会及私法文化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一)中国历史上长达数千年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市民社会及私法文化的形成失去了经济基础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凡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时期,私法文化会获得较大的发展。在西方,私法文化的生成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然而纵观中国历史,商品经济不仅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反而受到了无情的摧残,被扼杀在摇篮之中。在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整个封建社会史上占据着主导地位,始终是我国的主流经济形态。其固有的自给自足性、封闭性等缺陷让整个社会失去了对个体的重视。在这种经济形态下,统治阶级采取的与此相适应的重农抑商政策,将人们束缚在土地上,限制了人们的自由流动,大大阻碍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对自由、平等、独立的压制以及个人主义观念的极不发达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市民社会和私法文化。
(二)诸法合一、重刑轻民的法律体系,使得市民社会及私法文化的形成失去了法律支持
在中国古代立法中,法与刑是相通的,法律作为一种执行道德惩罚的工具,总是以冷冰冰地罚责的面孔出现。在“重刑轻民”的立法思想之下,几乎所有的法律规范都被归于刑法之中,甚至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规范也不例外。在这样一种体制下,主张个体独立、争取个人权利的私法是没有生长空间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没有可能的。在这种社会中,国家强制力以刑罚的严厉渗入到社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样以来必然导致私法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同时使市民社会没有了生存与发展空间。
(三)君主专制下对权威的绝对服从,抑制了私法精神的生长
君主专制与私法精神的天然不相容性,必然导致私法文化的缺失和对私法精神的抑制。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们经常会采用文化专制的手段来试图控制国民尤其是遏制知识分子的思想。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到明清时期大兴的“文字狱”,还有自汉代实行到唐代成熟的“十恶”罪对言论自由的压制,把封建王朝文化专制的思想推向极致。这种文化背景造就了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们也因此被束缚,无法提出诸如“权利本位”“个人自由”等先进的思想理论。到了清朝晚期更是一片“万马齐喑”的局面。专制主义的本质决定了其与私法精神只能是此消彼长,因而在那种文化氛围里,我们无法要求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们能像西方启蒙思想家那样提出先进的文化理论来,从而抑制了中国私法文化的发展。
二、当代中国构建市民社会、塑造私法文化的可行性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实现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也为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奠定了经济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且运用政治、法律等各种手段努力完善市场经济。在《宪法》修正案中将“私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的重要补充”,这一修正大大提高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更有活力的发展。此外,《物权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或者修改,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完善的规则支持。这一切变化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随着人们思维方式的变化,价值观念也日益朝着多元化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追求个人利益。所以,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为我国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条件。
(二)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为培养市民社会及构建私法文化提供了原动力
人类的每一次发展和进步都离不开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社会分工使得经济结构及社会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主体是多元的,客体也是多元的,利益更是纷繁复杂,而正是这种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特点成为了促使市民社会形成的原动力。人们之间打破了以往固有的“集体主义”“家族主义”“国家至上”的观念,开始寻求个体利益,追求自我发展和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形成了具有不同利益需求、不同价值观念的各个阶层,这正是市民社会的组成力量。这种利益多元化的趋势同时也是私法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
(三)政治体制改革为培养市民社会及构建私法文化提供了有力的政治条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整体上较之其他发展中国家政局是相当稳定的。这种稳定性为个人的发展、私法文化的构建提供了政治保证。同时,我国政府在约束政府权力、转变政府观念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始终没有放弃政治体制改革这项艰难的任务,在经济领域开始扮演“服务者”的角色,创造并利用一切有利的条件,引导市民社会逐步走向相对独立与自治,为市民社会及私法文化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西方市民社会的理论和实践为中国构建市民社会、塑造私法文化提供了借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从政府机构到民间团体,都在尽可能地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文化理念和制度,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试图少走弯路,以谋求我国的发展。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及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这种大的国际环境下,更为我国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制度提供了条件,借鉴他们构建市民社会先进的思想与制度,取其精华、舍其糟粕,使其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从而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
三、构建我国市民社会和塑造新时代私法文化的路径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市场经济,进一步促进利益的多元化,巩固市民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经济的充分发展,才能保障市民组织的持续发展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经济秩序不稳定,市场得不到有效的开放,必将影响市民社会的培育和私法文化的发展。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以利益为原动力,激发了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强烈欲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不仅从广度上,也从深度上位我国市民社会的培育和私法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土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功,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只有在完善的规则体系下才能正常运转,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代立法应立足于市场经济,对一些不合理的竞争、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正当竞争。要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自主性和意思自治性,激励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应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手段对一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坚决惩处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将那些游离于市场之外的特权组织纳入市场,以激活市场竞争力,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只有在一个高效、充满活力、稳定的市场环境下,才能为市民社会、私法文化的构建与塑造提供空间,最大限度地保证两者能够顺利地发展。
(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培育独立、成熟的市民社会组织
市民组织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和主导力量,而这一组织在中国社会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借助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的市场经济带有浓厚的政府运作色彩,国家权力仍然在经济发展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适当放权,将权力还原于民,力争建立一个结构合理、功能科学、权力平衡的政府机构。各级政府组织应从小事做起,在提高政府管理职能的同时,摒弃包办的思想,把握好权力的“度”,适当放松对一些公益性或团体利益性的社会组织的管制,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让他们自主发展,政府尽可能多地为企业提供服务,以增强市民社会的自治性。
(四)大力发展社区自治,促进基层民主的发展,提高市民意识
拥有成熟的市民意识是市民社会成熟的标志。市民意识所包含的合法意识、合理意识和手法意识,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价值基础。在当前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而市民意识却跟不上法律制度发展的脚步,这也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阻碍。因此基层民主的发展至关重要。大力发展社区自治,培养市民的自治精神,大力发展我国的民间社会组织,增强我国民间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切实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权,培养起市民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确保每一位公民都能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国家立法和执法的监督,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
(五)重视对知识分子的培养,加强我国私法文化建设
知识分子在任何一个国家文化的进步中都扮演着“文化的缔造者和传播者”的角色,他们以自身独特的感受,以一种睿智的眼光创造出深刻、发人深省的思想,往往会给人以启发和感悟。塑造私法文化,就是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让他们在市民社会、私法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同时,知识分子也要加强自身观念的转变,在学习和借鉴西方市民社会及私法文化构建的优秀成果和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索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与私法文化的新理论。
四、结语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司法文化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同,并在人们的心中生根、发芽。但私法文化在我国的发展离我们所期望的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距离,尤其是人们所应具有的私法理念和私法精神还没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究其原因,是国家力量的过分强大压制了市民社会的发展和繁荣,而市民社会又是私法文化生成的社会根基。市民社会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中国私法文化的生长,而且还有助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实践证明,市民社会是西方法治发展、成熟和繁荣的社会根基,也是自由、平等、独立、理性的私法文化和私法理念生成的社会基础。因而,促进市民社会的完善和私法文化的繁荣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高鸿钧.清华法治论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张文显.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二卷)[M].科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私法文化;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02
近年来,市民社会理念的复兴与探索,几乎形成了一股可以称之为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虽然起源于西方社会,但其演进和模式却是人类文明的共有成果。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矛盾的发展,是一个市民社会不断获得政治解放而展现人的自由理性精神和利益诉求的伟大进程,因此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深层的发展向度。市民社会是一个“世俗化”、“个人化”、自治但不能自足,既包含了经济因素,又包含了文化——意识结构的复合体。市民社会孕育了平等、自由、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法文化的生成,促进了私法文化的繁荣,实现了私法文化的勃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私法文化已经在人们的心中生根、发芽,逐渐获得了人们的认同。但是私法文化在中国的发展远未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程度。究其原因是由于国家力量的过分强大,压制了作为私法文化生成的社会根基的市民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市民社会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中国私法文化的生长,而且还有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因此,我们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并服务于市民社会需要,确立私法自治原则,塑造市民精神,使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回应和契合。
一、中国历史上市民社会及私法文化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一)中国历史上长达数千年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市民社会及私法文化的形成失去了经济基础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凡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时期,私法文化会获得较大的发展。在西方,私法文化的生成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然而纵观中国历史,商品经济不仅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反而受到了无情的摧残,被扼杀在摇篮之中。在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整个封建社会史上占据着主导地位,始终是我国的主流经济形态。其固有的自给自足性、封闭性等缺陷让整个社会失去了对个体的重视。在这种经济形态下,统治阶级采取的与此相适应的重农抑商政策,将人们束缚在土地上,限制了人们的自由流动,大大阻碍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对自由、平等、独立的压制以及个人主义观念的极不发达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市民社会和私法文化。
(二)诸法合一、重刑轻民的法律体系,使得市民社会及私法文化的形成失去了法律支持
在中国古代立法中,法与刑是相通的,法律作为一种执行道德惩罚的工具,总是以冷冰冰地罚责的面孔出现。在“重刑轻民”的立法思想之下,几乎所有的法律规范都被归于刑法之中,甚至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规范也不例外。在这样一种体制下,主张个体独立、争取个人权利的私法是没有生长空间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没有可能的。在这种社会中,国家强制力以刑罚的严厉渗入到社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样以来必然导致私法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同时使市民社会没有了生存与发展空间。
(三)君主专制下对权威的绝对服从,抑制了私法精神的生长
君主专制与私法精神的天然不相容性,必然导致私法文化的缺失和对私法精神的抑制。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们经常会采用文化专制的手段来试图控制国民尤其是遏制知识分子的思想。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到明清时期大兴的“文字狱”,还有自汉代实行到唐代成熟的“十恶”罪对言论自由的压制,把封建王朝文化专制的思想推向极致。这种文化背景造就了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们也因此被束缚,无法提出诸如“权利本位”“个人自由”等先进的思想理论。到了清朝晚期更是一片“万马齐喑”的局面。专制主义的本质决定了其与私法精神只能是此消彼长,因而在那种文化氛围里,我们无法要求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们能像西方启蒙思想家那样提出先进的文化理论来,从而抑制了中国私法文化的发展。
二、当代中国构建市民社会、塑造私法文化的可行性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实现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也为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奠定了经济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且运用政治、法律等各种手段努力完善市场经济。在《宪法》修正案中将“私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的重要补充”,这一修正大大提高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更有活力的发展。此外,《物权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或者修改,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完善的规则支持。这一切变化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随着人们思维方式的变化,价值观念也日益朝着多元化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追求个人利益。所以,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为我国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条件。
(二)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为培养市民社会及构建私法文化提供了原动力
人类的每一次发展和进步都离不开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社会分工使得经济结构及社会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主体是多元的,客体也是多元的,利益更是纷繁复杂,而正是这种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特点成为了促使市民社会形成的原动力。人们之间打破了以往固有的“集体主义”“家族主义”“国家至上”的观念,开始寻求个体利益,追求自我发展和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形成了具有不同利益需求、不同价值观念的各个阶层,这正是市民社会的组成力量。这种利益多元化的趋势同时也是私法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
(三)政治体制改革为培养市民社会及构建私法文化提供了有力的政治条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整体上较之其他发展中国家政局是相当稳定的。这种稳定性为个人的发展、私法文化的构建提供了政治保证。同时,我国政府在约束政府权力、转变政府观念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始终没有放弃政治体制改革这项艰难的任务,在经济领域开始扮演“服务者”的角色,创造并利用一切有利的条件,引导市民社会逐步走向相对独立与自治,为市民社会及私法文化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西方市民社会的理论和实践为中国构建市民社会、塑造私法文化提供了借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从政府机构到民间团体,都在尽可能地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文化理念和制度,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试图少走弯路,以谋求我国的发展。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及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这种大的国际环境下,更为我国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制度提供了条件,借鉴他们构建市民社会先进的思想与制度,取其精华、舍其糟粕,使其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从而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
三、构建我国市民社会和塑造新时代私法文化的路径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市场经济,进一步促进利益的多元化,巩固市民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经济的充分发展,才能保障市民组织的持续发展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经济秩序不稳定,市场得不到有效的开放,必将影响市民社会的培育和私法文化的发展。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以利益为原动力,激发了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强烈欲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不仅从广度上,也从深度上位我国市民社会的培育和私法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土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功,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只有在完善的规则体系下才能正常运转,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代立法应立足于市场经济,对一些不合理的竞争、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正当竞争。要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自主性和意思自治性,激励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应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手段对一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坚决惩处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将那些游离于市场之外的特权组织纳入市场,以激活市场竞争力,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只有在一个高效、充满活力、稳定的市场环境下,才能为市民社会、私法文化的构建与塑造提供空间,最大限度地保证两者能够顺利地发展。
(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培育独立、成熟的市民社会组织
市民组织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和主导力量,而这一组织在中国社会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借助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的市场经济带有浓厚的政府运作色彩,国家权力仍然在经济发展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适当放权,将权力还原于民,力争建立一个结构合理、功能科学、权力平衡的政府机构。各级政府组织应从小事做起,在提高政府管理职能的同时,摒弃包办的思想,把握好权力的“度”,适当放松对一些公益性或团体利益性的社会组织的管制,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让他们自主发展,政府尽可能多地为企业提供服务,以增强市民社会的自治性。
(四)大力发展社区自治,促进基层民主的发展,提高市民意识
拥有成熟的市民意识是市民社会成熟的标志。市民意识所包含的合法意识、合理意识和手法意识,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价值基础。在当前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而市民意识却跟不上法律制度发展的脚步,这也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阻碍。因此基层民主的发展至关重要。大力发展社区自治,培养市民的自治精神,大力发展我国的民间社会组织,增强我国民间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切实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权,培养起市民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确保每一位公民都能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国家立法和执法的监督,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
(五)重视对知识分子的培养,加强我国私法文化建设
知识分子在任何一个国家文化的进步中都扮演着“文化的缔造者和传播者”的角色,他们以自身独特的感受,以一种睿智的眼光创造出深刻、发人深省的思想,往往会给人以启发和感悟。塑造私法文化,就是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让他们在市民社会、私法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同时,知识分子也要加强自身观念的转变,在学习和借鉴西方市民社会及私法文化构建的优秀成果和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索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与私法文化的新理论。
四、结语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司法文化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同,并在人们的心中生根、发芽。但私法文化在我国的发展离我们所期望的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距离,尤其是人们所应具有的私法理念和私法精神还没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究其原因,是国家力量的过分强大压制了市民社会的发展和繁荣,而市民社会又是私法文化生成的社会根基。市民社会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中国私法文化的生长,而且还有助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实践证明,市民社会是西方法治发展、成熟和繁荣的社会根基,也是自由、平等、独立、理性的私法文化和私法理念生成的社会基础。因而,促进市民社会的完善和私法文化的繁荣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高鸿钧.清华法治论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张文显.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二卷)[M].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