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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分析问题,总是用体制内和体制外的视角。那个体制是什么体制呢?实际上,暗指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或者全民所有制。体制外,就是指市场经济体制,或者非公有制经济。
现在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摧毁,计划也变成了规划。
那么,什么是公平的就业体制?即劳动权利受到高度保障,真正做到同工同酬,没有歧视,没有排斥,没有侵害。这个就业体制包括:公平就业政策和服务、就业管理组织、劳动力市场机制、劳动执法和就业监察机构等。
29年来的改革开放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如果说过去的就业不平等是不同所有制单位间就业地位的不平等,现在正在向全面合同制转变。过去就业地位畸高的部门在下降,过去就业地位畸低的部门在上升,这个大趋势是值得可喜的。
但是,现实中反映不公平就业的体制的现象依然不少:
据报道,2007年3月28日,在广州某麦当劳餐厅兼职的大学生小陈投诉:“政府规定兼职工每小时有7.5元工资,麦当劳却明显违规,每小时只发4元工资,这样太不公平了!”经调查发现,以广东省规定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核算,洋快餐企业则违规给劳工少发放每人每小时少则1.7元,多则3.5元的工资,而本应为兼职工购买的工伤保险也成了空白。
另据《中国教育人力资源问题报告》报道,1995—1999年的制造业,每个劳动力的成本,中国是729美元,相当于美国1/40、韩国的1/5、泰国的1/4,甚至比印度还低。还有材料反映,中国制造业的工资水平每小时不到60美分,不到英国一般性工业部门工资的1/20……
消除体制内外就业差距,建立更加公平的就业体制,也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不能不加以重视的重要课题。
体制内外悬殊,根子在二元制社会结构
体制内、体制外,有编制、无编制,同样的劳动,不同的报酬福利待遇。由此衍生的身份歧视、就业歧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个不谐的音符。就业歧视产生的间接原因在于传统等级制度下的意识观念残余的影响以及现代社会运行机制的某些缺陷。特别是身份歧视,我国的身份歧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封建等级观念残余的影响,以及各种历史因素所形成的二元制社会结构所致。
目前我国劳动力供求矛盾十分突出,无论是从总体规模上还是从结构上,劳动力都处于过剩的状态,就业的“买方市场”格局使得劳动力提供方处于弱势地位,导致求职艰难,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短板”;加上我国在职业准入标准方面的法规化程度较低,导致需求方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以享有用工自主权为借口,随意抬高准入门槛,甚至刁难求职者。
现有的社会保障、户籍管理等“制度性樊篱”亟待拆除
要破解“体制内外”的现状,当务之急是推进建立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
能不能建立起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尽快形成劳动力的市场配置机制,关键在于能否迅速拆除有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樊篱”。目前妨碍着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的最大的“樊篱”,即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及伴随而来的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
未来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基点,就是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整与制度创新,使城乡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与自主择业,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成为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和主要手段。全面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必须对现有的就业体制、社会保障、户籍管理、教育培训等诸方面的政策进行调整。
首先,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这是一项基本不涉及利益关系调整的基础性工作,是一个阻力最小的突破口。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中心城镇,加快农村的城镇化进程;并主动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在劳动力市场主体多元化背景下,政府应尽快形成统一的竞争性的市场配置型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的主体是谁?我们认为劳动力市场上的主体不是惟一的,而是多元化的,至少有政府、雇主和工人(或者工会组织)三方。因此,改进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效率,必须通过政府、雇主和工会组织密切协作,协同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不仅有市场机制,还有社会机制,要通过完善政府、雇主和工人(或者工会组织)三方协商机制全面促进就业,这也是和谐社会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就业目标不是完全就业,而是充分就业。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使劳动力供给与需求趋于均衡的就业量就是充分就业量。充分就业是经济运行效率提高的重要保证。针对转型期劳动力市场的行政性分割等因素,政府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尽快形成统一的竞争性的市场配置型劳动力市场。
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与稳定性的高度,关注并全面提高就业质量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关注并全面提高就业质量,缩小不同人口群体之间就业质量的差异,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公正非常重要。
国家要从厘清劳动力商品属性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与稳定性、劳动力市场上的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三种关系的高度,尽快制定《公平就业法》、《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在“十一五”期间,中国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适时出台《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为重点,全面充实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框架,使之逐步完善。
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要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广泛宣传劳动就业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建立企业劳动就业的诚信评价制度,促进劳动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要不断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努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作者系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