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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档案管理网络安全问题白热化,电子签名、手书签名、盖章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出台到正式实施走过了10周年,这期间其发挥的作用、价值、实现过程、合法、有效等问题对档案的作用及意义值得思考,这也是本文所论述的核心问题。对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关键词】信息化;档案管理;电子签名法
依法治国是我党思想理论建设的基本,如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应用普及化,依法治网必将应运而生,数字化下产生的电子签名带给人们的“双刃剑”一面是协同操作便捷使用;一面则是网络犯罪。《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是网络信息化的首部法律怎样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杜绝网络犯罪行为司法化则是大势所趋。所涉及领域广泛,其中以“原始性”“真实性”为特征——档案最为凸显。
一、电子签名概念
电子签名是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安全保障技术,目的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传统的纸面签字或者盖章的功能,已确认交易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或者盖章一样,《电子签名法》的制定就是更好地规范其行为,确立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实现过程
电子签名是将用户自己设置的私钥对其所需数据进行加密生成电子签名,其他人使用签名人面向公众所公布的公钥对电子签名进行解密确保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再经过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所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中内容就是电子签名人已公布的公钥信息。密码技术对电子签名起着重要作用,《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电子认证服务必须事先取得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并证明文件方可生效,这样就为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提前设置了安全扫查。当然电子签名中密码技术是保障其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实用性的核心。其中私钥就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而公钥就是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三、现状与原因
自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到今日《电子签名》基本处于休眠状态,鲜为人知亦很少被大范围启用,对我们的生活也没有发生变化。其核心作用体现在数据电文的相关条例,规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规则,例如书面规则、原件规则、保存规则、可采规则、真实性规则、等同规则、保存规则等。
(一)涉及领域多,场景不同。目前,《电子签名法》已经渗透到多个领域,例如科技档案工程设计师图纸签名等出现问题之多就在当事人实行权利是否属实,责任终身制的设计师一旦出现事故“代签”造成纠纷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而举证的关键就是证明的真实性。而《电子签名法》是鉴定电子文件真实性的核心依据,CA认证、时间戳第三方认证则是必要的技术支持。而现实中,有三种场景最常见:其一,单方电子签名,简单说就是跟传统的纸质签名一样,可以证明的就是签名人自己。其二,双方电子签名则是发生交易时没有第三方认证。其三,三方电子签名最重要是第三方认证期间有电商、银行作为承担交易行为的责任。
(二)旧有观念的存在。随着技术的发展,加密算法则是处于动态。有些密码在目前是技术可靠的,但在将来很可能会变成非可靠。这是司法人员不敢用《电子签名法》的原因之一。大众观念认为电子数据的证明不足产生误解,“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者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故将电子证据归为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例如:在工程项目图纸中使用设计人员的电子签名仅仅单方形成,无加密算法仅仅扫描电文后进行加工处理通过拷贝使用在CAD电子图签中套用即可,便捷程度可想而知,一旦出现事故纠其责任问题、安全隐患将无法收拾。大多数人认为,电子数据容易失真同时不被发现,但在事实上极少有电子数据以篡改或伪造,对其实施的篡改或伪造痕迹能轻而易举通过技术捕获加工而成。从而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度低下,造成人们普遍认为证据的失真的严重影响。
(三)行业标准不统一。业内标准不统一这就涉及到电子数据的举证责任问题,适用的范围界定问题成为难题“无法可依”审判思路不一致、裁判结果差异大。“拟制原件”是对于直接源于电子原本的准确打印和其输出物,在美国法律规定的“精确输出物”,可是为原件具有原件同样的功能。从法律来讲,适用标准的认定需要预先设定标准方可实施。不同形态的诉讼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电子证据原件。《电子签名法》第5条:同样对“拟制原件说”,认为只要被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即为原件。同样类似的法律条文规定比比皆是,那么相应的冲突只会让立法机关认证结果将处于混淆视听,因此在理论上应统一,立法才能规避传统理论与现实证据间的违和,否则法官很难准确抉择对案子的判定。
四、结语
电子签名是纸质签名的历史演变过程,均具有法律效力,传统空间的个体在网络空间里发生的行为。
这是人们在观念上需要改变的,只要《电子签名法》达到司法证明为目的的使命,随之而来的司法规则将细化。信息技术更新换代速度之快亦期待业务指导手册等更好地规范市场借助司法平台统一适用性、维护司法公正。极大维护数字化数据电文安全性能,构建完善的相应制度及各种配套措施。我们期待有朝一日,跨越学科边界的桎梏,法学领域与电子文件管理领域能够通力合作,共同构建一个真实、可靠、可信的网络空间。将传统与网络的这道鸿沟日益缩小化。
【参考文献】
[1]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定案规则[J].人民检察,2009(6).
[2]白雪梅,孙占利.电子证据中的法律问题[EB/OL].http://wenku.baidu.corn,2014—05—26.
【关键词】信息化;档案管理;电子签名法
依法治国是我党思想理论建设的基本,如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应用普及化,依法治网必将应运而生,数字化下产生的电子签名带给人们的“双刃剑”一面是协同操作便捷使用;一面则是网络犯罪。《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是网络信息化的首部法律怎样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杜绝网络犯罪行为司法化则是大势所趋。所涉及领域广泛,其中以“原始性”“真实性”为特征——档案最为凸显。
一、电子签名概念
电子签名是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安全保障技术,目的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传统的纸面签字或者盖章的功能,已确认交易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或者盖章一样,《电子签名法》的制定就是更好地规范其行为,确立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实现过程
电子签名是将用户自己设置的私钥对其所需数据进行加密生成电子签名,其他人使用签名人面向公众所公布的公钥对电子签名进行解密确保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再经过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所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中内容就是电子签名人已公布的公钥信息。密码技术对电子签名起着重要作用,《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电子认证服务必须事先取得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并证明文件方可生效,这样就为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提前设置了安全扫查。当然电子签名中密码技术是保障其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实用性的核心。其中私钥就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而公钥就是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三、现状与原因
自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到今日《电子签名》基本处于休眠状态,鲜为人知亦很少被大范围启用,对我们的生活也没有发生变化。其核心作用体现在数据电文的相关条例,规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规则,例如书面规则、原件规则、保存规则、可采规则、真实性规则、等同规则、保存规则等。
(一)涉及领域多,场景不同。目前,《电子签名法》已经渗透到多个领域,例如科技档案工程设计师图纸签名等出现问题之多就在当事人实行权利是否属实,责任终身制的设计师一旦出现事故“代签”造成纠纷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而举证的关键就是证明的真实性。而《电子签名法》是鉴定电子文件真实性的核心依据,CA认证、时间戳第三方认证则是必要的技术支持。而现实中,有三种场景最常见:其一,单方电子签名,简单说就是跟传统的纸质签名一样,可以证明的就是签名人自己。其二,双方电子签名则是发生交易时没有第三方认证。其三,三方电子签名最重要是第三方认证期间有电商、银行作为承担交易行为的责任。
(二)旧有观念的存在。随着技术的发展,加密算法则是处于动态。有些密码在目前是技术可靠的,但在将来很可能会变成非可靠。这是司法人员不敢用《电子签名法》的原因之一。大众观念认为电子数据的证明不足产生误解,“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者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故将电子证据归为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例如:在工程项目图纸中使用设计人员的电子签名仅仅单方形成,无加密算法仅仅扫描电文后进行加工处理通过拷贝使用在CAD电子图签中套用即可,便捷程度可想而知,一旦出现事故纠其责任问题、安全隐患将无法收拾。大多数人认为,电子数据容易失真同时不被发现,但在事实上极少有电子数据以篡改或伪造,对其实施的篡改或伪造痕迹能轻而易举通过技术捕获加工而成。从而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度低下,造成人们普遍认为证据的失真的严重影响。
(三)行业标准不统一。业内标准不统一这就涉及到电子数据的举证责任问题,适用的范围界定问题成为难题“无法可依”审判思路不一致、裁判结果差异大。“拟制原件”是对于直接源于电子原本的准确打印和其输出物,在美国法律规定的“精确输出物”,可是为原件具有原件同样的功能。从法律来讲,适用标准的认定需要预先设定标准方可实施。不同形态的诉讼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电子证据原件。《电子签名法》第5条:同样对“拟制原件说”,认为只要被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即为原件。同样类似的法律条文规定比比皆是,那么相应的冲突只会让立法机关认证结果将处于混淆视听,因此在理论上应统一,立法才能规避传统理论与现实证据间的违和,否则法官很难准确抉择对案子的判定。
四、结语
电子签名是纸质签名的历史演变过程,均具有法律效力,传统空间的个体在网络空间里发生的行为。
这是人们在观念上需要改变的,只要《电子签名法》达到司法证明为目的的使命,随之而来的司法规则将细化。信息技术更新换代速度之快亦期待业务指导手册等更好地规范市场借助司法平台统一适用性、维护司法公正。极大维护数字化数据电文安全性能,构建完善的相应制度及各种配套措施。我们期待有朝一日,跨越学科边界的桎梏,法学领域与电子文件管理领域能够通力合作,共同构建一个真实、可靠、可信的网络空间。将传统与网络的这道鸿沟日益缩小化。
【参考文献】
[1]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定案规则[J].人民检察,2009(6).
[2]白雪梅,孙占利.电子证据中的法律问题[EB/OL].http://wenku.baidu.corn,201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