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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基于环境自净能力而产生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作为一种资源物权,由于其具有客体无形性、占有弱化性、公私兼容性和相对的排他性,因此在民法法域内其归属于准物权的范畴。基于赋存载体、设立目的、权利功能、效力范围上的差异,排污权可被类型化为四种形态。就功能而言,排污权的确立为完善我国民法及环境法的权利体系,推进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及《京都议定书》的履行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