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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总结自身多年来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工作经验,对特种设备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异同点进行了全方位剖析,找到了二者的相似点和差异点,为更好的确定事故性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特种设备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关系辨析
1、引言
某县发生了一起起重机械施工现场触电伤亡事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给出初步判定结论为特种事故,并报当地政府建议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监部门)为主进行事故调查。而特监部门在经过初步调查了解后认为该事故不是特种事故而是生产安全事故,所以向当地政府建议该事故还是应该由安监部门主导进行调查。那么到底特种设备事故与安全生产事故是个什么关系?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的加以辨析并确定。
2、辨析过程
部分安监部门的人员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是安全生产的一部分,发生了特种设备事故也就同时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既然事故中涉及到了特种设备,那么特监部门就应该主动作为,切实担起事故调查的主责。
部分特监部门的人员则认为,调整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调整特种设备事故的法律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发生的事故到底是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该依据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与是不是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关系。
我们认为特种设备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认识其中的联系,准确界定事故性质,也要了解两者的区别,为下一步进行事故调查打好坚实的基础。
特种设备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联系:一是两者都同属于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遠终止的意外事件。根据两者的定义不难看出,不论是特种设备事故还是生产安全事故都是人或者设备处于了不安全状态,都是发生了安全事故。二是两者事故等级划分是一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把特种设备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把生产安全事故也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数量的界定上两者事故等级也是一致的。三是两者的事故种类有共同点。《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又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于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的组成种类,我们可以看出它广泛存在和应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是在生产经营领域内发生了特种设备事故,这个事故一般都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的判定条件。比如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别:一是事故定性的法律依据不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而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是特殊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一般法,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两个法律法规体系都有对安全事故有相应规定,但比较而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一般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是特别法,因此在涉及到特种设备事故这个专有名词时,应首先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二是事故类别不尽相同。特种设备不仅广泛分布在生产经营领域,而且遍布在生活领域。如果发生在生活领域的事故符合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那么当然要依据法律法规定性为特种设备事故。但因为事故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定属性,则不能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例如,一居民在小区电梯里被困2.5个小时,那么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规定就是发生了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但从安全生产的角度看,这起事故既没有人员伤亡也没有经济损失,可以说就是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三是事故调查的主体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安监部门和特监部门都是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重要组成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和生产安全都是本级政府层面大安全的一部分,不管发生的是特种设备事故还是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当地政府管辖,都要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但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事故等级级别相同的情况下,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的级别要高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级别不同对事故的调查过程影响可能不大,但所做出的处理结果,即对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可能会有很大不同。例如,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由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应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是事故处罚的额度不同。一旦事故定性为特种设备事故,因为事故定级可能要比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高,这样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金额必定增加。例如,一个压力容器储罐因火灾引发爆炸,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应该认定为一般生产事故,对责任单位应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罚款。但如果错误的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爆炸属于较大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责任单位应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见,如果事故性质认定错误,对发生事故单位会造成不必要的更大负担。
3、小结
特种设备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管是定性为何种事故,政府的相关部门都应该主动担当,积极作为,认真把事故原因调查清楚,把事故责任落实到位,为分析事故、研究事故、避免事故做出自己应有的更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施行
[2]何毅,马俊等起草.TSG03-201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11月20日颁布,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2016年1月第1版.
(作者单位: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沧州分中心)
关键词:特种设备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关系辨析
1、引言
某县发生了一起起重机械施工现场触电伤亡事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给出初步判定结论为特种事故,并报当地政府建议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监部门)为主进行事故调查。而特监部门在经过初步调查了解后认为该事故不是特种事故而是生产安全事故,所以向当地政府建议该事故还是应该由安监部门主导进行调查。那么到底特种设备事故与安全生产事故是个什么关系?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的加以辨析并确定。
2、辨析过程
部分安监部门的人员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是安全生产的一部分,发生了特种设备事故也就同时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既然事故中涉及到了特种设备,那么特监部门就应该主动作为,切实担起事故调查的主责。
部分特监部门的人员则认为,调整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调整特种设备事故的法律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发生的事故到底是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该依据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与是不是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关系。
我们认为特种设备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认识其中的联系,准确界定事故性质,也要了解两者的区别,为下一步进行事故调查打好坚实的基础。
特种设备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联系:一是两者都同属于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遠终止的意外事件。根据两者的定义不难看出,不论是特种设备事故还是生产安全事故都是人或者设备处于了不安全状态,都是发生了安全事故。二是两者事故等级划分是一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把特种设备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把生产安全事故也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数量的界定上两者事故等级也是一致的。三是两者的事故种类有共同点。《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又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于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的组成种类,我们可以看出它广泛存在和应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是在生产经营领域内发生了特种设备事故,这个事故一般都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的判定条件。比如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别:一是事故定性的法律依据不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而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是特殊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一般法,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两个法律法规体系都有对安全事故有相应规定,但比较而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一般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是特别法,因此在涉及到特种设备事故这个专有名词时,应首先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二是事故类别不尽相同。特种设备不仅广泛分布在生产经营领域,而且遍布在生活领域。如果发生在生活领域的事故符合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那么当然要依据法律法规定性为特种设备事故。但因为事故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定属性,则不能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例如,一居民在小区电梯里被困2.5个小时,那么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规定就是发生了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但从安全生产的角度看,这起事故既没有人员伤亡也没有经济损失,可以说就是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三是事故调查的主体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安监部门和特监部门都是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重要组成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和生产安全都是本级政府层面大安全的一部分,不管发生的是特种设备事故还是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当地政府管辖,都要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但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事故等级级别相同的情况下,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的级别要高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级别不同对事故的调查过程影响可能不大,但所做出的处理结果,即对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可能会有很大不同。例如,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由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应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是事故处罚的额度不同。一旦事故定性为特种设备事故,因为事故定级可能要比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高,这样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金额必定增加。例如,一个压力容器储罐因火灾引发爆炸,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应该认定为一般生产事故,对责任单位应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罚款。但如果错误的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爆炸属于较大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责任单位应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见,如果事故性质认定错误,对发生事故单位会造成不必要的更大负担。
3、小结
特种设备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管是定性为何种事故,政府的相关部门都应该主动担当,积极作为,认真把事故原因调查清楚,把事故责任落实到位,为分析事故、研究事故、避免事故做出自己应有的更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施行
[2]何毅,马俊等起草.TSG03-201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11月20日颁布,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2016年1月第1版.
(作者单位: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沧州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