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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契约是宪法的前身,是人民与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宪法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层面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直接吸收了社会契约的基本内涵。契约是一种合意,而宪法是人民创设的政府机构的社会契约。
【关键词】 社会契约 宪法实施
一、契约主义宪法观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 社会契约是人民达成的基本契约,契约的实质是交易,它是商品社会的基础,在交易中,对方付了钱,就应该得到等价的商品。契约将一个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划分,一边享受着契约规定的权利,另一边又履行着契约规定的义务。同理,宪法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契约精神的具体形态,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义务,从而履行契约精神。
诚信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不论是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国家之间达成的约定,都要求双方遵守协定,任何一方不可随意毁约。宪法吸收了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通过法律将诚信规定为“诚实信用原则”,对公民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成为公民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社会契约论中有一点是关于公共意识的提出,任何时候,个体不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每个人的权利只有在社会大家庭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众人拾柴火焰高”,公共意识的达成,也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契约主义宪法观要求个人之间要遵守契约,而且要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契约的履行。所以,契约精神产生的前提是法治,公民和政府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有学者认为:“契约的形式表达的是一种‘合意’,这种合意既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发生在个人与团体、个人与国家、集团与集团、集团与国家之间,只要涉及到人类关系范畴的事物和行为,都存在着一个通过契约达到合意的问题”。[2]社会契约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治国准则,包含了人民对于自身权利的期望。人民是制宪主体,通过制定宪法、完善宪法,从而最大限度的体现人民意志,将契约主义融入其中。
社会契约作为宪法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始终围绕自由平等和人民民主这两个关键要素。卢梭认为,社会契约“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幸福外就不能再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稳定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的权力作为保障”。[3]
二、宪法实施的契约映射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4]
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将宪法所确认或规定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付诸实践,从而实现人民主权、保障人权的目的。因此,宪法实施是由书面的宪法达到现实的宪法的基本途径。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
纵观我国,我国宪法实施的功能主要有三:首先,通過宪法实施,实现人民的意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所体现的人民意志具有根本性,只有宪法得到切实的履行,人民的意志才得以实现。其次,通过宪法实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公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主体与公权力之间,目的是为了公权力不随意干涉。如果说宪法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基本人权,那么制定宪法规范,对人权和公民权给予制度保障和司法保障,则是民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最后,通过宪法实施,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宪法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吸收了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和内涵,规定了我国的各种国家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以及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等基本规定,都是在宪法的框架内建立和运行的。
现代社会,契约规则正是实现自由、平等、民主的方法途径。首先,契约包含着人与人之间达成合意的过程,它体现的是一种公平的程序理论;其次,契约意味着缔约主体的自愿、诚信和妥协;再次,契约也追求一种安全和秩序,在此过程中,利用契约已经达成的合意,将“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形成宪法这一最高的“契约文本”,有利于社会全体成员的接受和认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确保宪法实施的基石。
加强宪法指导下契约精神的落实,第一,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严格执行失信人惩戒制度,落实合同法;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认公民的权利主体地位;第三,引导社会形成契约机制,提升社会全体成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通过广泛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来实现。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宪法又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可见,宪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契约精神和道德水平的支撑。社会契约所宣扬的自由、民主、平等、文明等价值取向已经逐步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契约精神将会通过宪法的制定以及宪法的实施普及开来。
【参考文献】
[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页。
[2] 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9- 80页。
[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4页。
[4] 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高等教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作者简介:刘兆宁(1994—)女,汉族,籍贯:河北省保定市,学历:研究生,单位:山西大学,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 社会契约 宪法实施
一、契约主义宪法观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 社会契约是人民达成的基本契约,契约的实质是交易,它是商品社会的基础,在交易中,对方付了钱,就应该得到等价的商品。契约将一个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划分,一边享受着契约规定的权利,另一边又履行着契约规定的义务。同理,宪法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契约精神的具体形态,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义务,从而履行契约精神。
诚信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不论是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国家之间达成的约定,都要求双方遵守协定,任何一方不可随意毁约。宪法吸收了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通过法律将诚信规定为“诚实信用原则”,对公民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成为公民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社会契约论中有一点是关于公共意识的提出,任何时候,个体不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每个人的权利只有在社会大家庭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众人拾柴火焰高”,公共意识的达成,也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契约主义宪法观要求个人之间要遵守契约,而且要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契约的履行。所以,契约精神产生的前提是法治,公民和政府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有学者认为:“契约的形式表达的是一种‘合意’,这种合意既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发生在个人与团体、个人与国家、集团与集团、集团与国家之间,只要涉及到人类关系范畴的事物和行为,都存在着一个通过契约达到合意的问题”。[2]社会契约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治国准则,包含了人民对于自身权利的期望。人民是制宪主体,通过制定宪法、完善宪法,从而最大限度的体现人民意志,将契约主义融入其中。
社会契约作为宪法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始终围绕自由平等和人民民主这两个关键要素。卢梭认为,社会契约“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幸福外就不能再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稳定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的权力作为保障”。[3]
二、宪法实施的契约映射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4]
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将宪法所确认或规定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付诸实践,从而实现人民主权、保障人权的目的。因此,宪法实施是由书面的宪法达到现实的宪法的基本途径。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
纵观我国,我国宪法实施的功能主要有三:首先,通過宪法实施,实现人民的意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所体现的人民意志具有根本性,只有宪法得到切实的履行,人民的意志才得以实现。其次,通过宪法实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公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主体与公权力之间,目的是为了公权力不随意干涉。如果说宪法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基本人权,那么制定宪法规范,对人权和公民权给予制度保障和司法保障,则是民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最后,通过宪法实施,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宪法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吸收了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和内涵,规定了我国的各种国家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以及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等基本规定,都是在宪法的框架内建立和运行的。
现代社会,契约规则正是实现自由、平等、民主的方法途径。首先,契约包含着人与人之间达成合意的过程,它体现的是一种公平的程序理论;其次,契约意味着缔约主体的自愿、诚信和妥协;再次,契约也追求一种安全和秩序,在此过程中,利用契约已经达成的合意,将“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形成宪法这一最高的“契约文本”,有利于社会全体成员的接受和认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确保宪法实施的基石。
加强宪法指导下契约精神的落实,第一,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严格执行失信人惩戒制度,落实合同法;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认公民的权利主体地位;第三,引导社会形成契约机制,提升社会全体成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通过广泛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来实现。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宪法又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可见,宪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契约精神和道德水平的支撑。社会契约所宣扬的自由、民主、平等、文明等价值取向已经逐步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契约精神将会通过宪法的制定以及宪法的实施普及开来。
【参考文献】
[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页。
[2] 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9- 80页。
[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4页。
[4] 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高等教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作者简介:刘兆宁(1994—)女,汉族,籍贯:河北省保定市,学历:研究生,单位:山西大学,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