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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法的经验积累性、检验性、矫正性和发展性是刑法经验的四个重要特性。本文通过剖析刑法的经验性,着重探讨刑法与经验的关系与刑法经验性四大禀性。
【关键词】 刑法 经验 民众 共识 经验性
刑法的经验性,是指对于广大民众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方案的共识的知识,是由人们通过实践得来的,是人们在反复探究刑法是什么的实践活动中由人的经验的积累性、检验性、矫正性和发展性而形成和丰富完善的。
一、刑法的经验积累性
刑法的经验积累性,就是指人们在实践中获得的广大民众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方案的共识的知识具有渐近性。渐近性即逐渐接近真相性。笔者认为,刑法的经验积累主要发生在三个阶段。
第一,立法前。在刑法立法之前,全国人大代表就已广泛收集和征求社会各界关于刑事立法建议、刑事救济的要求以及惩治罪犯的标准等等。这些建议、要求、标准等等,都是基于社会上发生的各类事实而产生的,是刑法经验积累的过程。
第二,立法时。在全国人大代表展开立法工作时,不同的人大代表可能针对自己所代表地区的问题提出各自的立法思考。在此过程中,既可能发生观点的交融,也可能产生不同看法的碰撞。在对有争议之处进行深究的过程,在探讨并最终得出一个相对完善的解决方案的过程,可以让人们对同一问题的认识有了新的补充和思考,这也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
第三,立法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等使形形色色的案件不断发生,这就使民众针对各种犯罪相继产生了不同的、新的认识和救济需求。因此,即使在刑法立法活动完成之后,新的经验仍在不断积累,而积累到一定的阶段,可能又会进行新一轮的立法工作。
二、刑法的经验检验性
刑法的经验检验性,是指刑法的经验具有将各地民众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方案的共识能否上升为一个国家广大民众认可的规律性的知识给予其证实的特性。经验检验性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方面。如前介绍刑法经验积累性所述,刑法立法时,不同的人大代表针对相同或不同问题可能提出各自的立法思考。而在不同观点产生碰撞时,在对有争议之处进行深究的过程,既是经验积累的过程,也是检验各人大代表对此前基于社会事实产生的认识和看法是否合理的过程,也是一个检验经验的过程。
第二,社会舆论方面。由于我国人大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大代表数量极为有限。因此,在立法工作时,可能因此忽略了小部分人的诉求。而全国各地可能持同样观点的“小部分人”聚集在一起就可能产生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这一群体有可能通过社会舆论在社会上形成维护自身利益的呼声或诉求。从而可能使已出台的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受到来自社会舆论方面的质疑。
第三,裁决结果方面。有些刑法规范看似兼顾各方利益,已经相对比较合理。然而,不同地区还是存在不同差异,有时实施起来可能会产生较为不理想的结果。例如,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人们实施一些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完全相同,可能就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就很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刑法的适用应该因地制宜。而笔者认为,允许地方性法规的出现,也是刑法经验检验性这一特性的体现及其为社会带来的一大贡献。
三、刑法的经验矫正性
刑法的经验矫正性,是指刑法的经验具有将不符合现实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方案的共识的知识予以修正的特性。刑法的经验矫正性也是刑法的经验的禀性之一,表现在刑法的修改程序之中。
从一系列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中我们也可以寻找到刑事政策在其中起作用的踪迹。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13个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对刑法修正案(九)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其中“严”包括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收买妇儿一律作为犯罪评价、加大惩处腐败力度;“宽”包括减少九个适用死刑罪名,使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民众错误共识得到了修正、民众的共识不断在发生变化、刑法的修改程序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政策也在不断改进等等良好势头。这些都是刑法经验矫正性发生的原因。
四、刑法的經验发展性
刑法的经验发展性,是指刑法的经验具有基于现实的经过积累并通过检验和矫正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方案的共识的知识予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的特性。经验发展性应该属于刑法经验的一个重要特性,其表现形式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第一,刑法立法解释活动都是基于刑法的经验积累性、检验性和矫正性而得以实施的,是对经过检验和矫正后的刑法条文做出的有关立法意图的补充说明,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刑法条文的有限定范围的概念、术语、定义,使其得以更为准确地被理解和适用,这是对刑法条文的丰富和完善,是刑法经验发展性的一种体现。
第二,司法解释中所体现的刑法经验发展性。一方面,社会的发展会对刑法规则的完善提出要求,但有时立法不可能及时修改,则需要灵活的司法解释对刑法规范进一步的补充,从而丰富和完善刑法体系。另一方面,刑法司法解释的运用为刑法规范的制定提供了可靠的实证经验。多年来,我国司法解释的运用和发展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我国许多其他的重要法律如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大量吸收了司法解释的成果。因此,在刑法领域,刑法的司法解释也为刑法在实际运用中的合理性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和参考,丰富和完善了刑法体系。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七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1月第7版.
[2] 范愉.《诉讼调解:审判经验与法学原理》[J],《中国法学》,2009年06期.
【关键词】 刑法 经验 民众 共识 经验性
刑法的经验性,是指对于广大民众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方案的共识的知识,是由人们通过实践得来的,是人们在反复探究刑法是什么的实践活动中由人的经验的积累性、检验性、矫正性和发展性而形成和丰富完善的。
一、刑法的经验积累性
刑法的经验积累性,就是指人们在实践中获得的广大民众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方案的共识的知识具有渐近性。渐近性即逐渐接近真相性。笔者认为,刑法的经验积累主要发生在三个阶段。
第一,立法前。在刑法立法之前,全国人大代表就已广泛收集和征求社会各界关于刑事立法建议、刑事救济的要求以及惩治罪犯的标准等等。这些建议、要求、标准等等,都是基于社会上发生的各类事实而产生的,是刑法经验积累的过程。
第二,立法时。在全国人大代表展开立法工作时,不同的人大代表可能针对自己所代表地区的问题提出各自的立法思考。在此过程中,既可能发生观点的交融,也可能产生不同看法的碰撞。在对有争议之处进行深究的过程,在探讨并最终得出一个相对完善的解决方案的过程,可以让人们对同一问题的认识有了新的补充和思考,这也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
第三,立法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等使形形色色的案件不断发生,这就使民众针对各种犯罪相继产生了不同的、新的认识和救济需求。因此,即使在刑法立法活动完成之后,新的经验仍在不断积累,而积累到一定的阶段,可能又会进行新一轮的立法工作。
二、刑法的经验检验性
刑法的经验检验性,是指刑法的经验具有将各地民众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方案的共识能否上升为一个国家广大民众认可的规律性的知识给予其证实的特性。经验检验性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方面。如前介绍刑法经验积累性所述,刑法立法时,不同的人大代表针对相同或不同问题可能提出各自的立法思考。而在不同观点产生碰撞时,在对有争议之处进行深究的过程,既是经验积累的过程,也是检验各人大代表对此前基于社会事实产生的认识和看法是否合理的过程,也是一个检验经验的过程。
第二,社会舆论方面。由于我国人大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大代表数量极为有限。因此,在立法工作时,可能因此忽略了小部分人的诉求。而全国各地可能持同样观点的“小部分人”聚集在一起就可能产生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这一群体有可能通过社会舆论在社会上形成维护自身利益的呼声或诉求。从而可能使已出台的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受到来自社会舆论方面的质疑。
第三,裁决结果方面。有些刑法规范看似兼顾各方利益,已经相对比较合理。然而,不同地区还是存在不同差异,有时实施起来可能会产生较为不理想的结果。例如,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人们实施一些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完全相同,可能就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就很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刑法的适用应该因地制宜。而笔者认为,允许地方性法规的出现,也是刑法经验检验性这一特性的体现及其为社会带来的一大贡献。
三、刑法的经验矫正性
刑法的经验矫正性,是指刑法的经验具有将不符合现实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方案的共识的知识予以修正的特性。刑法的经验矫正性也是刑法的经验的禀性之一,表现在刑法的修改程序之中。
从一系列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中我们也可以寻找到刑事政策在其中起作用的踪迹。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13个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对刑法修正案(九)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其中“严”包括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收买妇儿一律作为犯罪评价、加大惩处腐败力度;“宽”包括减少九个适用死刑罪名,使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民众错误共识得到了修正、民众的共识不断在发生变化、刑法的修改程序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政策也在不断改进等等良好势头。这些都是刑法经验矫正性发生的原因。
四、刑法的經验发展性
刑法的经验发展性,是指刑法的经验具有基于现实的经过积累并通过检验和矫正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方案的共识的知识予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的特性。经验发展性应该属于刑法经验的一个重要特性,其表现形式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第一,刑法立法解释活动都是基于刑法的经验积累性、检验性和矫正性而得以实施的,是对经过检验和矫正后的刑法条文做出的有关立法意图的补充说明,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刑法条文的有限定范围的概念、术语、定义,使其得以更为准确地被理解和适用,这是对刑法条文的丰富和完善,是刑法经验发展性的一种体现。
第二,司法解释中所体现的刑法经验发展性。一方面,社会的发展会对刑法规则的完善提出要求,但有时立法不可能及时修改,则需要灵活的司法解释对刑法规范进一步的补充,从而丰富和完善刑法体系。另一方面,刑法司法解释的运用为刑法规范的制定提供了可靠的实证经验。多年来,我国司法解释的运用和发展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我国许多其他的重要法律如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大量吸收了司法解释的成果。因此,在刑法领域,刑法的司法解释也为刑法在实际运用中的合理性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和参考,丰富和完善了刑法体系。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七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1月第7版.
[2] 范愉.《诉讼调解:审判经验与法学原理》[J],《中国法学》,2009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