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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辩护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进一步得到保障,但是在批准申请调查取证的主体、批准事由、救济措施、权利介入时间上尚有许多模糊规定,不利于权利的正当行使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程序的不公影响了实体公正。在司法实践当中,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还有不少阻力亟待消除,为推动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实现,需要在诉讼实践中完善取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