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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是根据1990年9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修改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