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如何防范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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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责任编辑在选题策划、编辑审稿和加工整理等环节上存在版权侵权的风险,提高法律素养、加强防范意识并采取切实措施,能够起到防范版权侵权的作用。
  关键词:责任编辑;编辑加工;侵权防范
  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大众的法律维权意识普遍加强,出版社往往在不经意间就被推上了被告席。在出版侵权案件中,绝大部分为出版社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致承担了侵权的连带责任。编辑是图书产品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承担内容把关的责任,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为此,提高责任编辑的法律素养、加强侵权防范意识成为当务之急。编辑首先应当认真学习《著作权法》,全面了解《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范围;正确理解作者的人身权以及与人身权关联度最为密切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的完整权的意义,了解并正确把握《著作权法》基本知识,就会在编辑实践中有法可依,依法处置涉法事务。但在实践中,仍然有一些编辑对《著作权法》的内容掌握得不全面,对著作权的概念认识模糊,似是而非。面对复杂的作者背景和作品现象,一不留神,就会有意无意地发生侵权行为。版权侵权可能发生在编辑流程中选题策划、内容审读、编辑加工等任何一个主要环节,责任编辑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来采取防范措施。
  一、编辑在选题策划过程中的侵权防范
  首先,编辑应注意了解和把握作者的身份信息与学术背景,这是防止侵权的重要一环。编辑无论是确定选用自然来稿或选择作者进行组稿,都必须注意了解作者的学术经历、科研能力、研究方向、研究成果以及学术品德等,有条件的还应选读作者的一些有代表性的作品,以便了解作者的学术水平、专业特长以及文字功底。了解作者学术背景,既有助于鉴别作者所投稿件的真伪,对作者的长处和短处做到心中有数,也有助于选择符合出版需要且可靠对路的作者来撰写作品。
  其次,编辑提出选题创意或策划内容含量较高的作品,并不意味着策划编辑也就依法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产生的原因只是创作,作品一经产生,便自动产生了著作权。条例规定了合同自愿备案制度后,不备案不影响著作权的效力。对此,编辑要有清醒的认识,不可以因为对作品提出过一些思路,就心安理得地以为自己可以享有署名权;更不可以利用职权,进行权力寻租,以各种不正当的方式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若不正当署名且获利,则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还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编辑在内容审读过程中的侵权防范
  编辑在审稿时应重视审查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性,应侧重从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三个方面来加以防范。
  第一,作品发表权的侵权防范。一部作品的价值归根到底是通过发表得以实现的。《著作权法》规定,只有作者才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作者死后作者的继承人有权决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是否发表,但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许发表的,其继承人亦不得发表。《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任何人未经作者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决定其作品的发表,不得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未经授权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在图书编辑出版的过程中,即表现为编辑应注意根据作品不同类型获得相应的法律许可。对于原创作品,应注意取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授权,若其中涉及使用其他出版物的相应内容,除客观事实外(著作权只保护客观事实表达方式,不保护客观事实本身),必须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要件;对于翻译作品,除需取得译者的许可使用授权之外,还需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授权(含其中的图片等资料许可使用权),并要在出版物封面上署上其姓名和国籍;对于纪实作品、汇编作品,除需取得纪实作品和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授权之外,对作品中所涉及的私人信函、诗文、图片、照片以及被汇编的各篇文章,还需分别取得相对应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授权。对于人物照片,一般来说,摄影者对照片享有著作权,而照片中的人物则享有自己的肖像权。通常情况下,在使用人物照片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双重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此外,作者所创作的作品中引用他人学术会议交流材料、内部使用的讲义、讲座录音整理稿、征求意见稿、毕业论文等未发表的作品作为参考文献均属侵权。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时,须确认得到的是真正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取得的授权无效。在确认授权人具有相应权利后,应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并写明授权使用的作品名称、授予使用人的权利、授权使用的范围、使用作品的载体、使用费的多少及支付方式、使用人可否将权利转让或转授他人使用等事项。特别要注意的是,授权协议中必须包含“权利保证”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作品署名权的侵权防范。署名权是作者享有著作权的重要方面。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出版社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无权干预作者的署名情况。然而在现实中,从作者角度看,作者或作品联系人或主编也往往会出现侵权现象。例如,合作作品的某一作者未征得其他作者的同意,擅自署上自己一人的名字,或是合作作品不是根据实际创作情况署名,而是按职务、职称高低作为署名先后的顺序;作品创作人为了某种目的,将没有参与创作的人(策划人、审稿人、打字员、资料整理人、经济资助者等)署名为作者,以致产生署名权的纠纷;随意提高自己的创作档次,把主编的作品署名为“编著”“著”,将“汇编”“改编”的作品署名为“主编”“编写”等。
  图书署名应真实反映作品创作情况;合作作品中每位作者对各自的创作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此进行准确地分类署名,不能笼统地署名为参编人员,更不能漏署。署名不能随意提高档次。这些,都需要责任编辑加以识别和把控。
  第三,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的防范。在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编辑在审稿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把握作者引用他人作品的“质”。即把握作者在引用他人作品时的目的是否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把握所引用部分是否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但引用的内容构成了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就不是适当引用,且产生了侵权。此外,也应看引用是否合理,若作品中有“据报道”“有人认为”“有研究表明”等表述却未附有明确的注释,则属于不能合理引用他人作品,极易构成侵权。另外,文学抄袭和学术论文抄袭的定义是有差别的。学术论文的抄袭定义得非常严格,引用一定要有出处,别人的说法不可以改头换面地说出来算自己的,甚至连思想抄袭都有定义;但是在文学上,这一点就比较难以列入抄袭范围。
  其次,把握作者引用他人作品的“量”。对此,学界至今未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没有规定引用多少字即需要注明。虽然目前没有统一规范,但在这方面编辑心中还是应当确立一个尺度,便于审稿时把握,如连续引用超过20个字或总共引用100个字以上均应注明出处;判断引用文献的总量是否侵权,我们以为相对稳妥的办法是参照1985年我国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的原则,即作者引用他人作品的总量不得超过他人作品的10%,所引用作品的量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不得超过10%。尤其应当注意的,一是著作者将别人作品实质部分、主体内容引用过来成为自己作品的主体和实质内容,如此即便引用的总量未达到他人作品的10%或自己作品的10%,亦属侵权;二是抄多少的百分比虽能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抄袭的严重程度,但多抄几个字、少抄几个字同样不能改变问题的性质。
  再次,防范文献转引侵权。我们在审稿时经常发现作者在创作时选用二手资料,直接将中介文献或中介文献所列的参考文献作为本作品的参考文献,这种现象反映在作品中表现为虽有注释但多为“转引自”某某文献或某外文资料,这种现象容易导致原始文献的失真或断章取义,有的甚至以讹传讹,这一方面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另一方面剥夺了原作者的署名权。编辑在审稿时应注意审查,尽量避免转引,或要求作者补充完整注释,并在注释中尽量注明转引原文的内容或原作者,对内容及其来源严格把关。
  最后,使用自己已出版的作品的侵权防范。通常引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易于辨别,而作者引用自己发表的作品的侵权行为则通常不被重视。如:某合著作品中,某作者将其独立创作的部分进行修改后在杂志上发表,或将此部分内容移植到其他图书中再次出版。人们往往认识到作者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却忽视了正式规范的出版合同中有“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的约定,若违反此约定,应承担责任”之类的条款。也就是说,作者在作品中的独立创作部分在出版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不经过原出版社的同意,作品内容不可以转登在其他杂志上或交由其他出版社出版。
  三、责任编辑在加工整理过程中的侵权防范
  编辑进行加工整理往往包括统一编写体例,规范格式、内容,校订符号、注释,标注引文,规范修改文字内容,加注说明等。其中都涉及作品的修改权问题。
  《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予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从法律条文即可看出,编辑的修改权是处于从属地位的,要经过作者的授权许可。
  编辑在加工整理过程中应注意修改适当,编辑若对作品所表述的观点或编写体例、写作风格持有歧义时,应向作者提出修改建议,并尽量退给作者亲自修改,如果编辑帮助作者修改,必须经作者授权。若编辑的修改意见或修改行为得不到作者的认同,编辑有权利决定不予出版,但不可以不顾作者的反对擅自出版。编辑切忌擅自对作品作实质性的修改或大删大改,更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作者。经作者授权修改后,编辑应将修改稿交给作者审读,签字认可。否则,一旦图书出版后发现编辑修改的错误,出版社和编辑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就算未发现错误,或修改得很好,若作者不认同,编辑依然要负侵犯作者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责任。
  编辑对作品原稿提出修改意见时,一定要与作者交换意见,准确填写编辑加工记录表和审稿意见,请作者签署书面意见,并将这些原始材料存入图书出版档案,以免在图书出版后出现查无对证的责任纠纷;同时,编辑还应注意妥善处理作者所交原稿,充分考虑原稿作为物证的法律意义。
  总之,编辑是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第一联系人,是图书产品(作品)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出版社在选题策划、内容审读、编辑加工等环节的防止侵权中承担着重要责任,提高责任编辑的责任意识与专业素养是出版社防范侵权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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