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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通过文献资料法拟从刑民关系角度出发,探讨刑民实体法中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以理清两者的界限,这对于推进我国法治进程,提升经济效率,进一步深入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具有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 合同 诈骗罪 民事 欺诈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志码:A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相似性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是因为两者本身的天然属性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其相同点也是两种不同事物之间发生相互转化的必要条件之一,合同民事欺诈之所以能够通过量变的积累可转化为合同诈骗罪,与二者的共性是密不可分的。为正确把握两者的联系,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有以下几点相似之处:首先,在客观上两者都以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合同为媒介,采取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在签订履行过程中,意图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或进一步加深对方的错误。其次,行为人都具有积极追求结果的故意心态。两者表面看起来签订或履行合同是合法有效,真实自愿的,实际上行为人的欺诈已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违背相对方的真实意愿,以达到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或牟取非正当利益的目的。最后,从法律规定上两者存在法条竞合,当欺诈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也符合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素,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制裁,也要对其负民事法律责任。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及后果的不同
(一)欺诈行为的程度不同
两者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程度逐步体现在“一般欺骗行为—合同民事欺诈行为—诈骗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是程度衡量的递进,这种结构使得欺诈行为的程度从民法调整到刑法调整。何种程度的合同民事欺诈才能构成合同詐骗罪,应以刑法条文对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规定为界限。有人认为:犯罪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当欺骗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就达到了值得处刑罚程度,当欺诈行为使合同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产,最终非法占有财物,其欺诈行为程度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就决定需要由刑法来调整。刑法第224条列举了合同诈骗罪行为的五种主要形式。第一,冒用身份或虚假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或委托授权虚构主体身份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却没有履约的诚意,而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此种情况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假冒身份签订合同但行为人仍然履行合同,则不构成本罪。第二,行为人以伪造、变造或作废票据等虚假证明作担保。行为人为保证签订履行合同的顺利进行以虚假担保骗取他人财物,其担保的目的是为减少履行合同的风险,此行为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签订合同的担保虽然存在虚假,但行为人仍然履行合同,则不构成犯罪。第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先以部分履约的方法,诱使相对人继续签订合同并履约。这种合同诈骗行为的方式有较大的迷惑性,行为人为取得对方信任先履行部分合同,同时夸大或虚构合同履约的能力和诚意,进而骗取他人财物占为已有。第四,骗取定金、预付款或货款等财物后逃匿的。利用合同骗取公私财物只是一种手段,而收受相对方给付的财物非法占有才是目的。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对诈骗方法的概括性规定。因为法律并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所有现象,对于“其他方法”可以理解为与上述列举的行为具有等同性质,即利用合同以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只要符合该本质特征,均可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合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利用合同以欺诈手段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通过双方履约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本质为谋利。合同民事欺诈的表现方式包含作为和不作为,在合同关系中,作为的欺诈通常是夸大自身能力或编造虚假事实,对合同标的物之数量、价款或质量等内容上有欺诈;不作为的欺诈多表现为隐瞒真实情况不告知自己缺乏履约的能力,不声明该标的物存在某种瑕疵等,采取的欺诈手段与不告知义务牟取正当民事权利义务之外的非法利益。
(二)欺诈内容不同
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手段。而合同欺诈中,行为人以实现履约为前提,进而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人订立合同通常是可以履约的,只是后来因客观因素或其他原因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远远超出其履行能力,既无违约的物质条件,也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可认定行为人没有履约的意思。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能够履约,实践中结合办理相关的案件从具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三个方面予以考虑。第一,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人使用的欺骗手段仅仅是让相对人单方履约并将所得财物占为己有,而自己却未有任何履约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有完全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却仅履行部分合同,其目的在于诱骗相对人继续履约进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为避免自身损失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应以合同民事欺诈论处。第二,有部分履约能力,行为人以欺骗手段诱使相对人单方履行合同,或行为人履行部分的目的在于诱骗对方继续履约并最终占有他人财物,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与此相反,行为人虽有部分履约能力,但积极为履约创造条件,即使最终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也应认定为合同民事欺诈。第三,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之后却仍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则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履约能力,但经行为人事后努力,达到了履行合同的条件并尽履约义务,则完成与否均只构成合同民事欺诈[1]。
(三)未履约的原因及违约后承担的责任不同
两者在客观行为上都未尽到如约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但合同未履约原因的不同导致结果有所不同,一种是行为人没有履约的主观意愿,在此过程中仅享受权利而不愿意承担责任,对所得财物非法占有,此种情况成立合同诈骗罪。另一种是如果行为人享受了合同的权利,但在履约过程中因过失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导致丧失履行能力而未能履约,虽积极创造履约能力,仍导致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此时欺诈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则构成合同欺诈。对于行为人未履约因承担责任所表现的态度也是区分两者是否具有诈骗的标准之一。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未履约,既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也不愿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反而采用逃匿等方式阻止违约责任的实现,造成对方无法挽回的损失,可认定其没有履约诚意。相反,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自己违约,虽然基于自我利益作出不同程度的辩解以减少承担的责任,但在确认违约之后,会积极补偿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通常有承担责任的行为,则为合同民事欺诈。 (四)财产的处分不同
行为人并非财物的所有权人,也可暂时占有或使用他人财物的权利,但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不得行使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于所骗取的财物行为人要予以处分。而当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或仅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则其对该财物的处置,能较为准确的反映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所以,区别两者另一个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是行为人对非法所得财产的处分情况。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行为人将所骗财物未用于履约,而是消费挥霍、偿还自己所欠债务或携款逃跑等方式占有他人财物,或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使相对人继续履约并骗取财物,该种情形构成犯罪。而合同民事欺诈则在行为人签订合同后会积极创造条件来履约,其将所得的预付款或定金等财物用于履行合同或投入生产经营,即便行为人最终未能履约,但若能及时返还所占有的财物,则仍为合同民事欺诈[2]。
(五)危害后果不同
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所造成的危害通常表现为涉案金额“数额较大”,甚至巨大或特別巨大,其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最高检、公安部对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关于经侦部门管辖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第77条,合同诈骗罪中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合同民事欺诈并未对相对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大小做出具体要求,行为人侵害对方的数额较小情节较为轻微,违反了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社会危害性较小。实践中在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基础上,还要以社会危害性来衡量两者,这也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的欺诈导致被欺诈人具有财产上的损失,该损失数额与社会危害程度又密不可分,因此,被欺诈人财产上的损失数额就成为判断两者的直观标准。
三、结语
国家在民法、刑法上有相应的条款对合同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却没有规范性文件对其给予详实的阐述和细致的辨别,那么在司法实践依法解决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区分两者就成为司法实务工作者的难题,希望能够得到更为深入的探究。
参考文献:
[1]王建东,陈旭琴.合同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8:160.
[2]高明暄,马克昌.刑法学[M].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8.
[关键词] 合同 诈骗罪 民事 欺诈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志码:A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相似性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是因为两者本身的天然属性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其相同点也是两种不同事物之间发生相互转化的必要条件之一,合同民事欺诈之所以能够通过量变的积累可转化为合同诈骗罪,与二者的共性是密不可分的。为正确把握两者的联系,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有以下几点相似之处:首先,在客观上两者都以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合同为媒介,采取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在签订履行过程中,意图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或进一步加深对方的错误。其次,行为人都具有积极追求结果的故意心态。两者表面看起来签订或履行合同是合法有效,真实自愿的,实际上行为人的欺诈已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违背相对方的真实意愿,以达到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或牟取非正当利益的目的。最后,从法律规定上两者存在法条竞合,当欺诈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也符合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素,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制裁,也要对其负民事法律责任。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及后果的不同
(一)欺诈行为的程度不同
两者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程度逐步体现在“一般欺骗行为—合同民事欺诈行为—诈骗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是程度衡量的递进,这种结构使得欺诈行为的程度从民法调整到刑法调整。何种程度的合同民事欺诈才能构成合同詐骗罪,应以刑法条文对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规定为界限。有人认为:犯罪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当欺骗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就达到了值得处刑罚程度,当欺诈行为使合同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产,最终非法占有财物,其欺诈行为程度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就决定需要由刑法来调整。刑法第224条列举了合同诈骗罪行为的五种主要形式。第一,冒用身份或虚假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或委托授权虚构主体身份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却没有履约的诚意,而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此种情况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假冒身份签订合同但行为人仍然履行合同,则不构成本罪。第二,行为人以伪造、变造或作废票据等虚假证明作担保。行为人为保证签订履行合同的顺利进行以虚假担保骗取他人财物,其担保的目的是为减少履行合同的风险,此行为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签订合同的担保虽然存在虚假,但行为人仍然履行合同,则不构成犯罪。第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先以部分履约的方法,诱使相对人继续签订合同并履约。这种合同诈骗行为的方式有较大的迷惑性,行为人为取得对方信任先履行部分合同,同时夸大或虚构合同履约的能力和诚意,进而骗取他人财物占为已有。第四,骗取定金、预付款或货款等财物后逃匿的。利用合同骗取公私财物只是一种手段,而收受相对方给付的财物非法占有才是目的。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对诈骗方法的概括性规定。因为法律并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所有现象,对于“其他方法”可以理解为与上述列举的行为具有等同性质,即利用合同以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只要符合该本质特征,均可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合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利用合同以欺诈手段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通过双方履约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本质为谋利。合同民事欺诈的表现方式包含作为和不作为,在合同关系中,作为的欺诈通常是夸大自身能力或编造虚假事实,对合同标的物之数量、价款或质量等内容上有欺诈;不作为的欺诈多表现为隐瞒真实情况不告知自己缺乏履约的能力,不声明该标的物存在某种瑕疵等,采取的欺诈手段与不告知义务牟取正当民事权利义务之外的非法利益。
(二)欺诈内容不同
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手段。而合同欺诈中,行为人以实现履约为前提,进而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人订立合同通常是可以履约的,只是后来因客观因素或其他原因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远远超出其履行能力,既无违约的物质条件,也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可认定行为人没有履约的意思。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能够履约,实践中结合办理相关的案件从具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三个方面予以考虑。第一,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人使用的欺骗手段仅仅是让相对人单方履约并将所得财物占为己有,而自己却未有任何履约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有完全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却仅履行部分合同,其目的在于诱骗相对人继续履约进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为避免自身损失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应以合同民事欺诈论处。第二,有部分履约能力,行为人以欺骗手段诱使相对人单方履行合同,或行为人履行部分的目的在于诱骗对方继续履约并最终占有他人财物,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与此相反,行为人虽有部分履约能力,但积极为履约创造条件,即使最终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也应认定为合同民事欺诈。第三,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之后却仍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则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履约能力,但经行为人事后努力,达到了履行合同的条件并尽履约义务,则完成与否均只构成合同民事欺诈[1]。
(三)未履约的原因及违约后承担的责任不同
两者在客观行为上都未尽到如约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但合同未履约原因的不同导致结果有所不同,一种是行为人没有履约的主观意愿,在此过程中仅享受权利而不愿意承担责任,对所得财物非法占有,此种情况成立合同诈骗罪。另一种是如果行为人享受了合同的权利,但在履约过程中因过失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导致丧失履行能力而未能履约,虽积极创造履约能力,仍导致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此时欺诈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则构成合同欺诈。对于行为人未履约因承担责任所表现的态度也是区分两者是否具有诈骗的标准之一。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未履约,既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也不愿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反而采用逃匿等方式阻止违约责任的实现,造成对方无法挽回的损失,可认定其没有履约诚意。相反,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自己违约,虽然基于自我利益作出不同程度的辩解以减少承担的责任,但在确认违约之后,会积极补偿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通常有承担责任的行为,则为合同民事欺诈。 (四)财产的处分不同
行为人并非财物的所有权人,也可暂时占有或使用他人财物的权利,但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不得行使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于所骗取的财物行为人要予以处分。而当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或仅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则其对该财物的处置,能较为准确的反映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所以,区别两者另一个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是行为人对非法所得财产的处分情况。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行为人将所骗财物未用于履约,而是消费挥霍、偿还自己所欠债务或携款逃跑等方式占有他人财物,或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使相对人继续履约并骗取财物,该种情形构成犯罪。而合同民事欺诈则在行为人签订合同后会积极创造条件来履约,其将所得的预付款或定金等财物用于履行合同或投入生产经营,即便行为人最终未能履约,但若能及时返还所占有的财物,则仍为合同民事欺诈[2]。
(五)危害后果不同
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所造成的危害通常表现为涉案金额“数额较大”,甚至巨大或特別巨大,其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最高检、公安部对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关于经侦部门管辖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第77条,合同诈骗罪中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合同民事欺诈并未对相对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大小做出具体要求,行为人侵害对方的数额较小情节较为轻微,违反了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社会危害性较小。实践中在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基础上,还要以社会危害性来衡量两者,这也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的欺诈导致被欺诈人具有财产上的损失,该损失数额与社会危害程度又密不可分,因此,被欺诈人财产上的损失数额就成为判断两者的直观标准。
三、结语
国家在民法、刑法上有相应的条款对合同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却没有规范性文件对其给予详实的阐述和细致的辨别,那么在司法实践依法解决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区分两者就成为司法实务工作者的难题,希望能够得到更为深入的探究。
参考文献:
[1]王建东,陈旭琴.合同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8:160.
[2]高明暄,马克昌.刑法学[M].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