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之立法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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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于遗嘱执行人的规定仅存在于文义,并未构建相关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与遗嘱执行人制度是功能相似的两种制度,虽然二者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范围不同、产生方式不同、职务权限有别、法律效果不同.当前,我国民众的生活水平、法律意识和财产状况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变化,人民群众有了设立遗嘱的意愿.构建单独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可以和遗产管理人制度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互相弥补各自的法律漏洞,有效地避免实务中产生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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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时代的个人数据信息具有规模大、种类多、处理速度快、价值密度低等特征.这使得传统私权构建模式下的制度无法得到充分保护,隐私权侧重消极面向与积极自决并不相容,财产权模式下存在产权初始配置正当性与后续高交易成本等问题.现有制度供给如“知情同意规则”往往成为数据收集者的实质免责手段,使得个人无法以私权为制度工具进行控制.因此应该转换思维方式,从公权角度出发,将个人数据信息视为社会公共物品并进行规制,并由公权力主体进行专门治理.但同时要注重对包括隐私权和其他财产权在内的其他私权利的保护,从公权与私权两个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