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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从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按月申报足额缴费、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及对欠费单位纳入执法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核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