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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不应以是否有流氓动机为条件,并且将流氓动机当作该罪的要件可能无法起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效果。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个体法益和公共秩序。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是否为"寻衅滋事"可以采取双替换的方法,首先替换行为人,其次对被害人进行替换。某一殴打他人的行为只要同时满足双替换的要求,就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主观"随意性",属于"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