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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证券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典型代表,是信用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在逐步确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证券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的市场,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远未达到成熟、理性的标准,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尚未走上规范、法制的轨道。
关键词 证券 证券监管 证券监管体制
一、我国证券市场概况
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的市场,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远未达到成熟、理性的标准,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尚未走上规范、法制的轨道。其中有些问题已经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如市场功能缺损,仅限于筹资层次,而优化资源配置的深层次功能未能得到发挥;股权结构被人为分割,国有股比重过大,且不能上市流通。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出我国证券监管功能不完善及监管效率的低下,折射出我国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在证券市场中,政府不仅需要制约证券市场上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且需要应对由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不仅需要从证券业的角度针对作为证券交易中介的金融机构实施微观的行业管制,而且需要从维护市场稳定和借助证券市场实现其整体经济目标出发实施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二、现行证券监管制度的特征及其缺陷
1、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发行监管制度在本质上仍继承了传统计划经济的内核,具有诸多弊端和负面作用:(1)行政色彩浓重的额度配给制度影响了对股票供应的市场选择,扭曲了优化资源配置这一市场基本功能。高昂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得中央政府不可能掌握拟发行企业的全部信息,而两级审批制下的地方政府选择权又往往被其地方利益和潜在的地方政府目标所异化。(2)在当前我国企业经营机制与效益状况的制约下,发行额度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和国有企业争相追逐的配给品,争取发行额度演变成一种资金成本相对最低的 “圈钱行为”。这也是诱使企业进行各种包装、伪装、夸大预测收益的直接动因之一。
2、证券商和证券业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的证券商和证券业监管制度是一种政府严格管制下的证券分业和分类管理的制度,由于受到简单证券商分类管理和狭窄的经营范围限制等诸多体制限制,使得其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现在:(1)理论上,有效分工应依靠市场自由竞争而形成,管制性分工很可能损害金融市场运行效率。(2)严格的分业和分类管制阻碍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容易诱导各金融行业在各自领域内形成合法化垄断,从而降低效率。
3、证券交易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监管制度是一种政府高强度限制和积极干预下的交易市场管制制度,显然有诸多弊端 :(1)有损于市场流动性和市场规模扩大、准入规制、禁止信用交易、涨跌幅限制、“T+1” 结算等制度安排均可能减少市场需求, 阻碍资金的自由流动,降低市场活跃程度。(2)影响价格信号对市场真实信息的有效吸收,有损于配置效率或信息效率。价格限额管制、卖空管制和政府入市干预尤其可能如此。
三、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1、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的性质和地位,只提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字样。因此,我国证监会的性质需要重新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使其法律地位与其性质相符。具体解决方案是确立中国证监会的行政部门性质,改事业单位为行政机构,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独立部委。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是中国中央政府的证券监管机关,使证监会的性质与行使证券法规定的职权有法律依据。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虽然在形式上隶属于国务院领导,实质上更多地接受人大的监督和管理,直接向人大财经委员会、人大法律委员会等部门汇报工作,从而增强证监会的独立性,使证监会成为超然于行政机关直接千涉之外的独立机构。
2、加强证券稽查执法的措施和力度
第一,完善证券稽查执法工作中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在《公司法》、《证券法》的框架下,尽快制定证券布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查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的相关准则和规定,增强稽查办案法规、行政规章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想全国人大、高法介绍稽查工作情况,特别是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过程中遇到的司法问题,争取通过司法解释、修订有关法律条款等使规定更加完善,提高涉证券案件审判的准确性。
第二,强化内部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案件查处责任制度。在实行个案负责制的基础上,增强案件查处人员的独立性和权力,加大对案件查处的力度,明确责任,明确奖惩。二是对办案时限进行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办案时限,规定查办人员按时结案。三是要加强保密工作。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公布,但在查处之前和查处过程中要加强保密,防止走漏消息,确保办案的顺利进行。
第三,加强联合协作制度,提高司法约束能力。要密切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如公安、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在一些重要案件的查处上,提请司法部门适时介入,即在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动时,由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借助于司法部门的调查手段,加大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力度和速度,使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并使违法行为当事人得到应有的处罚。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市场前沿问题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2]王益主编.资本市场[M].经济科学出版社版.
[3]人民银行编.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
[4]卢克群主编.中国资本市场及发展理论与实际问题探索[M].中国经济出版社.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关键词 证券 证券监管 证券监管体制
一、我国证券市场概况
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的市场,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远未达到成熟、理性的标准,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尚未走上规范、法制的轨道。其中有些问题已经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如市场功能缺损,仅限于筹资层次,而优化资源配置的深层次功能未能得到发挥;股权结构被人为分割,国有股比重过大,且不能上市流通。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出我国证券监管功能不完善及监管效率的低下,折射出我国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在证券市场中,政府不仅需要制约证券市场上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且需要应对由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不仅需要从证券业的角度针对作为证券交易中介的金融机构实施微观的行业管制,而且需要从维护市场稳定和借助证券市场实现其整体经济目标出发实施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二、现行证券监管制度的特征及其缺陷
1、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发行监管制度在本质上仍继承了传统计划经济的内核,具有诸多弊端和负面作用:(1)行政色彩浓重的额度配给制度影响了对股票供应的市场选择,扭曲了优化资源配置这一市场基本功能。高昂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得中央政府不可能掌握拟发行企业的全部信息,而两级审批制下的地方政府选择权又往往被其地方利益和潜在的地方政府目标所异化。(2)在当前我国企业经营机制与效益状况的制约下,发行额度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和国有企业争相追逐的配给品,争取发行额度演变成一种资金成本相对最低的 “圈钱行为”。这也是诱使企业进行各种包装、伪装、夸大预测收益的直接动因之一。
2、证券商和证券业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的证券商和证券业监管制度是一种政府严格管制下的证券分业和分类管理的制度,由于受到简单证券商分类管理和狭窄的经营范围限制等诸多体制限制,使得其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现在:(1)理论上,有效分工应依靠市场自由竞争而形成,管制性分工很可能损害金融市场运行效率。(2)严格的分业和分类管制阻碍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容易诱导各金融行业在各自领域内形成合法化垄断,从而降低效率。
3、证券交易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监管制度是一种政府高强度限制和积极干预下的交易市场管制制度,显然有诸多弊端 :(1)有损于市场流动性和市场规模扩大、准入规制、禁止信用交易、涨跌幅限制、“T+1” 结算等制度安排均可能减少市场需求, 阻碍资金的自由流动,降低市场活跃程度。(2)影响价格信号对市场真实信息的有效吸收,有损于配置效率或信息效率。价格限额管制、卖空管制和政府入市干预尤其可能如此。
三、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1、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的性质和地位,只提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字样。因此,我国证监会的性质需要重新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使其法律地位与其性质相符。具体解决方案是确立中国证监会的行政部门性质,改事业单位为行政机构,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独立部委。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是中国中央政府的证券监管机关,使证监会的性质与行使证券法规定的职权有法律依据。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虽然在形式上隶属于国务院领导,实质上更多地接受人大的监督和管理,直接向人大财经委员会、人大法律委员会等部门汇报工作,从而增强证监会的独立性,使证监会成为超然于行政机关直接千涉之外的独立机构。
2、加强证券稽查执法的措施和力度
第一,完善证券稽查执法工作中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在《公司法》、《证券法》的框架下,尽快制定证券布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查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的相关准则和规定,增强稽查办案法规、行政规章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想全国人大、高法介绍稽查工作情况,特别是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过程中遇到的司法问题,争取通过司法解释、修订有关法律条款等使规定更加完善,提高涉证券案件审判的准确性。
第二,强化内部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案件查处责任制度。在实行个案负责制的基础上,增强案件查处人员的独立性和权力,加大对案件查处的力度,明确责任,明确奖惩。二是对办案时限进行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办案时限,规定查办人员按时结案。三是要加强保密工作。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公布,但在查处之前和查处过程中要加强保密,防止走漏消息,确保办案的顺利进行。
第三,加强联合协作制度,提高司法约束能力。要密切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如公安、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在一些重要案件的查处上,提请司法部门适时介入,即在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动时,由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借助于司法部门的调查手段,加大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力度和速度,使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并使违法行为当事人得到应有的处罚。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市场前沿问题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2]王益主编.资本市场[M].经济科学出版社版.
[3]人民银行编.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
[4]卢克群主编.中国资本市场及发展理论与实际问题探索[M].中国经济出版社.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