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十大员工关系事件点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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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海,两个苹果引发的劳资纠纷
  【事件回放】
  小张和小王系某酒店员工。2012年2月,监控录像发现,小张和小王溜进厨房偷拿东西。在当面询问中,小张和小王都书面承认,他们偷吃了两个苹果。该酒店认为,此二人偷窃了酒店物品,根据《员工手册》中的有关条款,并征得工会同意后,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他们的劳动合同。两人不服,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又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在经营场所进行的偷窃等行为实施“零容忍”,这两名员工显然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以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其应有的责任,是必然和必要的。员工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对“偷拿两个苹果”劳动争议案件当庭判决:用人单位解聘有理,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偷吃两个苹果,丢了工作饭碗。用人单位似乎小题大做,却又出乎意料地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使得本案为大家所关注。
  【案件点评】
  对违纪员工的处理一直以来都是企业管理者的必
  修课。很多用人单位要么是因为证据不齐全,要么是因为程序不合法,要么是因为规章制度规定不明确,这些都可能导致对很多事实上存在违纪的员工不能被合法有效地处置。
  本事件中,该酒店在接到内部举报后,并没有直接盲目地对这两名员工进行处理,而是先通过查看监控录像确定事实,然后进行当面询问,得到当事人的书面承认后,根据《员工手册》中的相关条款,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做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尽管之后员工认为处罚过重等进行诉讼,但仍不能改变其被解雇的结果。该酒店对此事件的处理,给其他用人单位做出了范例。
  如何保证用人单位在处理问题员工上立于不败之地?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得到如下几条经验:
  1.要处理违纪员工,先决条件就是有一个明确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对严重违纪进行定义。
  2.注重证据的保留。遇事不要急于处理,证据的固定与搜集、保留很重要。
  3.处理程序上的健全。这里主要是指在处理相关员工时,要履行对工会的告知义务。本事件中,直接征得工会同意的效果自然最佳。实践中,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征得工会同意,只需告知工会即可。
  综上,用人单位在保证规章明确、证据确凿、程序健全的前提下,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罚的,必将得到司法认可,并能够有效杜绝被处理员工胡搅蛮缠的行为。
  七、广东,首例“恶意欠薪入刑”案
  【事件回放】
  马某与邓某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合伙开办一家木器制品厂,但工厂仅经营了一年多就支撑不下去了,员工工资也被拖欠数月。不久,马某在收取客户支付的71000元货款后携款潜逃。随后,厂里员工要求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大岭山分局进行处理。该局多次以发函、公告等方式通知马某前来处理工资拖欠问题未果,并于同年12月31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12年5月,马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某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10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为《刑法》“恶意欠薪”入罪以来,东莞法院受理的首宗该类型案件。最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入选理由】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恶意欠薪入刑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恶意欠薪”入刑的案件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给企业管理者敲响了警钟。
  【案件点评】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似乎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基于这种现状,在我国立法保护上,或多或少地出现了一种保护倾斜,对于劳动者的保护相对更为严谨、健全,特别是在对劳动报酬的保护上,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先有《劳动法》的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处以50%-100%的罚款;又有“恶意欠薪”入刑,由《刑法》来对恶意欠薪进行最严厉的制裁。由此可见,我国在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力度上,特别是在薪资保护的力度上又有所加强。
  在本事件中,当发生马某携款潜逃后,相关部门就及时发文通知马某前来处理问题未果,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抓捕归案后,马某直接被提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公诉。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极大的。
  从《刑法》角度规范企业管理者的,除了恶意欠薪之外,不得不提的就是侵犯商业机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大家都不陌生,法律对此的规制也较为详细,因此一旦有类似行为发生,惩戒、打击的结果都是比较理想的。但对于恶意欠薪,在打击结果上并不尽如人意。自“恶意欠薪”入刑以来,被媒体报道的类似案例仅80例左右,足见其在实践中还具有一定的诉讼难度。当然,此类案件的曝光,也说明了司法层面对劳动者薪资保护上的进步。
  在此,须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做到及时、足额、合法支付员工工资,切不可为眼前利益而丧失长远发展的机会。更何况,保证劳动者薪酬利益不被侵犯,不仅可以凝聚人心,更能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更多的价值。
  八、河南,新飞电器
  员工集体停工要求涨薪风波
  【事件回放】
  2012年10月,地处河南新乡市的新飞电器数千名职工聚集在大门口维权。新飞停工员工还在新飞电器门口摆放着已故董事长刘炳银的照片。新飞员工称,新飞过去“10年没涨过工资”。新飞安装温控表的车间淡季工资890元左右,旺季1200元左右。这远低于新乡市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的2160元。
  新飞员工此次行为的目的有二:一是要求涨工资,二是提出更换管理层。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新飞电器工会和制造部代表与代表大股东的管理方新加坡丰隆亚洲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丰隆方面基本答应新飞停工员工提出的诉求,新飞电器于10月15日全面复工。   【入选理由】
  作为劳动者维权新形态的群体性维权,已慢慢登上劳资纠纷的舞台,成为用人单位不得不面对的员工关系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劳达点评】
  不知从何时起,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开始习惯“抱团”行动。员工因一些切身利益处理不佳等原因,首先会与企业管理层进行沟通,一旦沟通无果势态就会迅速恶化,停工、停产等群体性事件便接二连三地出现。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极坏,如若被媒体报道,后果更是难以预料。因此,原本处于强势面的企业方,往往会委曲求全,全面妥协。
  在本事件中,新飞电器员工认为自己的工资水平过低,对企业一直不加薪一事不满,对企业现有的管理层有意见,不满情绪得不到宣泄,导致大规模的停工事件不期而至。因为前期处理中的不到位,在正面冲突中,企业方甚至失去了谈判余地,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不得不做出全面妥协,基本答应员工的全部诉求。对用人单位来说,这样的结果绝对不是皆大欢喜的。
  其实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途径来避免,至少能够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几率。这些方法和途径有很多,但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构建和维护沟通渠道。
  建立沟通渠道,其目的无非就是保证员工与企业方直接交流的畅通,保证企业方能第一时间了解员工的需求,知晓员工的意见。如何建立沟通管道,目前国企已为其他用人单位树立了很好的榜样。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工会、职代会、妇联、党组织、共青团等组织,深入员工,了解员工近况,反应员工需求,将不良情绪遏制在萌芽阶段,避免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沟通在员工关系管理中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处理员工群体性事件上,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群体性事件中,缺乏沟通往往会导致事态恶化,最后使用人单位失去谈判余地,不得不全面妥协。因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加强沟通管道的构建与维护,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九、北京,档案遗失无法退休,终审获赔
  【事件回放】
  作为国内知名化妆品“大宝”的创始人,现年72岁的武先生起诉称:1985年5月,他从石家庄调入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负责组建北京市三露厂,并任厂长。1989年9月起,出任中日合资大宝日化有限公司董事长。1990年10月,武先生被公派出国。1995年回国后,武先生找民政工业总公司要求恢复工作,但该公司未予安排。2000年,武先生达到退休年龄,却发现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将他的档案丢失,之后武先生不断查找档案,至今未果,故起诉要求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民政工业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有妥善保管和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及时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武先生在发现档案丢失后,未放弃权利,积极寻找档案,故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同时认为,武先生所要求的数额过高,一审判决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赔偿原告武先生6万元。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员工档案的保管,逐渐为法律所保护。员工档案丢失等涉及档案的纠纷成为劳动纠纷中的新形态。
  【劳达点评】
  对于非国企、非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来讲,人事档案的问题并不是很熟悉的问题。
  本案中,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没有及时移交并妥善保管武先生的人事档案,导致武先生的人事档案遗失而无法办理退休,损害了武先生的切身利益,最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为广大用人单位敲响警钟。一直以来,涉及档案管理等纠纷并不为法院所受理,但就目前看到的类似案件,充分说明,档案丢失等纠纷已经进入司法救济范畴。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档案管理上总是很随意,感觉可有可无,档案遗失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总是刁难员工,要么不批准离职,要么不办理退工手续,要么拖着不转移人事档案,这样其实是极不明智的。法律对于离职、办理退工、转移档案等有着明确规定(事件中介绍的“1个月”是之前的规定期限,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规定期限缩短为15日),如果企业有违法规后果可想而知。再者,就员工的人事档案来说,如果上家企业不给转移,并不会影响员工的再次就业,但是一旦涉及到员工历史工龄的计算等事关员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员工必然会回过头来向之前的公司索要人事档案,此时企业必将面临新的纠纷。前些年这样的纠纷或许较好应对,但就现在的趋势来看,法院会受理诉讼,这样一来企业面临的就可能升级为法律纠纷了。同时各地对此类事件的赔偿也有相关规定,比如北京市就明文规定此类事件的赔偿额最高为6万元。换句话说,企业单方面的扣留员工档案,为自己留下的除了法律风险外,没有任何益处。
  那么企业是不是一定要为员工管理档案呢?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这并不是企业的义务。也就是说,企业不是必须为员工保管人事档案的,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员工个人也亦然。因此这里要为那些保管着员工档案的企业提个醒:不仅在保管过程中要严防丢失,在员工离职时,更要及时转出,切不可为企业留下不必要的隐患。
  十、全国各地,劳动人事立法活动频繁
  【事件回放】
  2012年,劳动人事立法上又有了很多新动向。不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上,立法活动都很是频繁。从国家立法来讲,新推行《劳动合同法<修正>》、《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此外,更有很多征求意见稿公布,如《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生育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等。
  从地方立法来讲,配合国家层面的立法,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关性法规。比如北京市出台的《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上海市出台的《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试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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