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例】2019年8月,潘某在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身上多处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潘某不负责任。事发后,潘某经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构成8级伤残。在与肇事司机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潘某提供了一组证据证明:其父亲潘大伯于1957年3月出生,母亲马某于1959年11月出生,两位老人均系失地农民,居住在城郊,每月有1000余元的养老保险金,他们生育了两个子女,即潘某与其弟小潘。潘某要求肇事司机及某保险公司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保险公司则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支付对象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员,而潘某的父母每月均有一定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员,故不应赔付。协商不成后,潘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后审理认为,潘某父母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不应被视为有其他生活来源,法院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可予以扣除,保险公司须向潘某赔付其父母的生活费,根据潘某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法院认定潘大伯的生活费为20,104元,马某的生活费为17,162元(马某未满60周岁,按20年计算)。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对被扶养人生活给付原则可归纳为“两个条件、一个标准”,两个条件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包括来源不足情形);一个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潘某的父母亲虽有一定收入,但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属于生活来源不足。根据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赔偿填平原则,加害人应对生活来源不足部分予以填平,使受害人免遭受财产损失,因此,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对被扶养人生活给付原则可归纳为“两个条件、一个标准”,两个条件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包括来源不足情形);一个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潘某的父母亲虽有一定收入,但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属于生活来源不足。根据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赔偿填平原则,加害人应对生活来源不足部分予以填平,使受害人免遭受财产损失,因此,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