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伪装工伤事故死亡骗赔的法医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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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伪装工伤事故骗赔的故意杀人案,是指用某种手段把人杀死在工作场所,在现场将杀人案件伪装成工伤事故,作案人冒充死者的亲属与雇佣方进行私下赔偿协商,目的是为了占有死亡赔偿金。本文通过分析死者身份、死亡原因、作案手段、现场伪装情况、杀人动机等特征,为此类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
  关键词:法医损伤学;故意杀人;伪装工伤事故;骗赔
  一、案件资料
  例1:某年4月25日,某县铅锌矿矿工“张某荣”称其兄“张某富”在该矿洞内作业时发生事故死亡,向矿主索要赔偿30万元。在双方理赔谈判过程中,该矿一名股东发现“张某荣”曾于当年3月份在另一煤矿的一起“矿难”中也以死者家属名义向矿主索赔28.5万元,故对其产生怀疑,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尸体检验:死者头面部众多方向不一、轻重不等的皮肤挫伤、挫裂创,创口创缘不整齐,创周伴有挫伤缘,部份创腔见组织间桥,分析致伤工具为表面较粗糙、有较锐利棱角、形态不规则的钝器多方向、多次打击形成。死者胸腹部皮肤损伤轻,胸廓塌陷畸形,肋骨多处骨折及心脏、肺脏、肝脏多处严重破裂,损伤为一次形成,暴力巨大,易挥动工具无法形成,现场无高坠条件,分析致伤物为表面相对平整、巨大沉重的钝物(大石块)作用于胸部所致。“张某富”死因系因头面部被多次打击,后被钝物作用于胸腹部致心、肺、肝脏破裂而死亡。
  例2:某年7月23日,某市某村山场一名砍伐工在劳作时被滑落的木头压死,随后声称死者家属的其他工人即向山场主索要赔偿。山场主认为事故的发生过程有疑点即报案。尸体检验:死者头面部众多方向不一、形态不规则的皮肤挫裂创,创口创缘不整齐、创周伴有挫伤缘、部份创腔有组织间桥,分析致伤工具为表面较粗糙、有较锐利棱角、形态不规则的钝器多方向、多次打击所致。死者胸腹部皮肤为散在性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胸腹部多发性脏器破裂,呈外轻内重,钝性暴力巨大,分析致伤物应为较大且有一定重量钝物所致。死者双侧手臂多处点状、片状表皮剥脱及挫裂创,判断此损伤系抵抗伤。死因为头部被钝器多次打击致死或昏迷后,被钝物作用于胸腹部,致多发性脏器破裂而死亡。
  例3:某年7月29日下午,某市派出所报称:其辖区内一煤矿的四川省雷波籍工人“白木达”在掘进巷道时因冒顶被压死,要求调查。接报后,侦查人员化装成煤矿股东与其“亲属”就死亡赔偿进行协商时发现情况可疑,随即展开侦查。尸体检验:双侧枕部、颞部、顶部、额部多处皮肤挫伤、挫裂创,创较整齐,创缘见挫伤带,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分析致伤工具为有较锐利棱边、棱角且有一定重量的钝物(石块),多次打击形成。死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例4:某年8月12日16时许,某市刑侦大队民警在侦办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几名四川省雷波籍男子在该市某宾馆住宿。经了解,几名男子称一“亲属”于8月11日晚在该地某煤矿383煤洞矿难事故中死亡,正与矿主商讨赔付事宜。针对近期该市伪造矿难杀人骗赔案件频发的警情,刑侦大队民警立刻展开调查。尸体检验:前胸部大面积皮肤挫伤并伴12处表皮剥脱,其中7处表皮剥脱呈现弧形,部分重叠,有2处弧形剥脱伤与红色挫伤呈类圆形,大小在6.4cm×5.2cm,分析死者应被具有类圆形接触面的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胸部,致双侧肋骨大面积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引起血气胸而死亡。
  二、主要作案及伪装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
  该4例案件中,死者均为25~40岁的成年男性。据调查,死者均于案发前数天经嫌疑人介绍到案发地工作。被害人个性木讷,平时极少或无法与其他工友交流。因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均为嫌疑人提供,除一例外,案发后均未能核实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至今仍无法明确被害人身源。
  2.作案手段及死因
  4例死者损伤均多发而广泛,均属机械性损伤死亡,一种工具或一种损伤方式无法形成,有人为打击作用形成的损伤,亦有伪装工伤所致的损伤,人为打击工具均可就地取材。
  3.现场伪装情况
  四例按其报案的案情,其“亲属”均对现场进行伪装,现场勘查时均能发现伪装证据:如例1,嫌疑人作案后,人为将矿车车轮抬离轨道,制造矿车意外脱轨假象,再将巨大的矿石压在死者胸腹部上,案发后经相关专业人员对矿车进行检验,现场的矿车未发现机械故障,发生脱轨属不正常现象;例2为人为将木头抬放在昏迷的被害人胸腹部;例3、例4均报称在矿硐内因冒顶被石块压死,部份案例还将矿硐工作面上巷道顶较松动的石壁撬动致其脱落,造成冒顶的假象。
  4.杀人动机
  上述4起案件作案动机相同,即嫌疑人熟知矿主为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不愿将“事故”报至相关部门处理,而采取私了的办法,从而冒称死者家属的嫌疑人可以占有巨额赔偿。
  5.线索的发现
  本组案例中,例1为嫌疑人将人杀害后,编造工伤事故向矿主报告,在双方愿意私了赔偿谈判过程中,矿主发现参与谈判的“死者家属”与另一起矿难中的“死者家属”为同一人,且在协商过程中急于拿到赔偿金而随意降低赔偿数额等不合常理现象,即认为有被害的可能而报案,此为最早发现此类案件的线索来源。随后引起警方及矿主的重视,因为案件的嫌疑人、被害人均为四川省雷波籍,以后的“事故”也引起了相关人员的警觉而报案。
  三、讨论
  (1)2009年我市伪装工伤事故死亡骗赔的故意杀人案五起,除上述4起外,其中一起为嫌疑人供述骗赔成功的隐案:犯罪嫌疑人供述曾于2009年3月16日在731矿井下用石头将“张某某”砸死之后谎称冒顶死亡,向矿主索要赔偿金28.5万元后将尸体火化。除此之外可能尚有未揭露的隐案,故实际案例数可能比本报告要多。这类案件具有隐蔽性大、欺骗性强等特点,嫌疑人抓住了矿主为避免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和更大经济损失,不愿通过正常程序处理事故,从而采取瞒报急于私了的心理,案件线索难于发现,成功后多再次作案,危害性大。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是识别此类伪装案件的重要手段,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法医检验时主要以死亡原因、损伤特点、作案工具、作案手段为重点,揭示此类杀人伪装。
  (2)4例经伪装的杀人案件尸体检验都存在许多工伤事故死亡难以解释的疑点和矛盾。通过认真尸检,鉴别工伤事故与故意杀人的损伤特点,结合特定的时空、环境,客观、真实重建现场,揭露伪装。
  (3)案发现场各种现象之间相互矛盾,真实痕迹物证与伪装痕迹物证并存,所见现象与上报案情相矛盾。如例1谎称矿洞内运输中的矿车出轨,脱轨时车上矿石抛出砸压在死者胸腹部上死亡。经现场勘查及相关专业人员对矿车的检验,事发的矿车未发现机械故障,发生脱轨属不正常现象,且矿车脱轨处距尸体所在位置达9米,矿车内矿石未满,巨大矿石(重96.5kg)难以滑落且正好砸压在死者的胸腹部。因此矿车并无脱轨,而是人为地将矿车车轮抬离轨道。
  (4)上报的事故类型与现场勘查、尸检所见相矛盾。尸体上的损伤形态特征、损伤部位多,如头部多处损伤为打击伤,胸腹部损伤为挤压伤、多次打击伤。事故发生时的一次性外力作用难以形成如此多种类、多部位的复杂性损伤。如例2,嫌疑人报称死者系被滑落的木头砸压胸腹部死亡,现场勘查发现尸体周围石块上多处滴落、喷溅的血迹,这与嫌疑人陈述的事故过程不相符。尸检见头部多处打击伤,双上肢多处抵抗伤也与“事故”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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