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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也是对我国法治建设、法治能力的重大考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防控,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只有准确把握依法防控的科学方法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才能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维护公共卫生、社会安定和人民健康,除宪法和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专门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司法机关也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或意见,如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科学防控疫情、准确打击涉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方面,为科学防控疫情提供了具体标准。例如,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预防为主的方针、传染病的预防、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的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各项规定,为疫情监测、各级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防控中履行职责、传染病预警制度等提供了依据,为科学防控、精准施策提供了规范指引。又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构、应当遵循的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与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等规定,为疫情处理提供了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应对标准。
另一方面,为依法准确打击涉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具体标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际,一些地方出现了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秩序、侵害他人利益、严重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内容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妨害疫情防控等十个方面,连同之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用好法律规定,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提供了具体判断标准。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基本上已经做到有法可依,从确保立法的科学性与统筹性的角度,还应总结好此次疫情暴露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的短板,吸取各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加强对疫情防控配套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的立法工作。
科学执法是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的必然路径。针对疫情期间发生的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及时出台恢复生产、工作、学习的通知或公告等,强化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的信心,实现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
疫情期间采取的封路、封小区、隔离以及对防疫物资的征用等,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權利密切相关,采取相关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疫情防控工作涉及全国产业链配置的各个环节,从生产供应到运输分发,从征收征用到建设配置,涉及多领域法律适用,同时又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广泛参与,只有坚持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环节与矛盾,提高法治效率,为有效抗击疫情提供全方面法治保障。
在增强执法针对性、有效性的同时,还应注重对执法方式的规范。一方面,坚持公正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科学立法正向效果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规范司法的重要前提。在疫情防控期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保持克制、把握尺度,严禁发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行为。另一方面,坚持比例原则。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生产生活需要,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调整执法方向,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实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此外,还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成果,提升执法方式和手段的灵活性。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以及“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部署,要求各级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与高效性。
保证司法的公正性,首要的是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区分民事违法、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并根据具体行为的性质与违法性程度判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既不能将一般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也不能将犯罪行为认定为一般违法。提升司法高效性,就要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有的作用。在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出于各种不良动机实施违法犯罪,一方面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另一方面其行为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相比平时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依法“从重从快”进行处理。从重,意味着对特定时期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从快,意味着要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迅速及时处理,定纷止争。只有如此,才能强化法律追究的社会效果,保证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当然,无论是从重还是从快,都必须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提升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不仅在于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案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也在于各司法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还在于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从目前审判工作累计的数据来看,基本上已经实现疫情期间司法工作的快立、快审、快结,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保证疫情防控的同时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疫情防控是一场全民参与的阻击战,要取得疫情防控的胜利,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加强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关于普法的内容,除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外,可重点选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加强宣传,如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药品管理法等。关于普法的方式,可充分利用网络载体,结合疫情防控期间执法、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引导他们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另外,还要加强网络普法力度,及时公开疫情信息,引导人们了解疫情进展,及时采取自我防范措施,自觉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执法活动。
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疫情期间,由于各类防控措施的实施,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各级司法机关与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例如,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环境和资源保护、市场监管、交通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以针对疫情防控人员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及时止损纠偏,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肌体。同时,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让民众感受到法治的温度,增强依法治疫的成效。
(摘自3月6日《光明日报》。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确保立法的科学性与统筹性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维护公共卫生、社会安定和人民健康,除宪法和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专门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司法机关也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或意见,如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科学防控疫情、准确打击涉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方面,为科学防控疫情提供了具体标准。例如,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预防为主的方针、传染病的预防、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的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各项规定,为疫情监测、各级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防控中履行职责、传染病预警制度等提供了依据,为科学防控、精准施策提供了规范指引。又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构、应当遵循的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与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等规定,为疫情处理提供了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应对标准。
另一方面,为依法准确打击涉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具体标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际,一些地方出现了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秩序、侵害他人利益、严重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内容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妨害疫情防控等十个方面,连同之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用好法律规定,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提供了具体判断标准。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基本上已经做到有法可依,从确保立法的科学性与统筹性的角度,还应总结好此次疫情暴露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的短板,吸取各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加强对疫情防控配套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的立法工作。
提升执法的针对性与灵活性
科学执法是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的必然路径。针对疫情期间发生的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及时出台恢复生产、工作、学习的通知或公告等,强化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的信心,实现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
疫情期间采取的封路、封小区、隔离以及对防疫物资的征用等,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權利密切相关,采取相关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疫情防控工作涉及全国产业链配置的各个环节,从生产供应到运输分发,从征收征用到建设配置,涉及多领域法律适用,同时又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广泛参与,只有坚持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环节与矛盾,提高法治效率,为有效抗击疫情提供全方面法治保障。
在增强执法针对性、有效性的同时,还应注重对执法方式的规范。一方面,坚持公正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科学立法正向效果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规范司法的重要前提。在疫情防控期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保持克制、把握尺度,严禁发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行为。另一方面,坚持比例原则。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生产生活需要,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调整执法方向,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实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此外,还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成果,提升执法方式和手段的灵活性。
增强司法的公正性与高效性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以及“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部署,要求各级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与高效性。
保证司法的公正性,首要的是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区分民事违法、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并根据具体行为的性质与违法性程度判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既不能将一般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也不能将犯罪行为认定为一般违法。提升司法高效性,就要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有的作用。在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出于各种不良动机实施违法犯罪,一方面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另一方面其行为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相比平时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依法“从重从快”进行处理。从重,意味着对特定时期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从快,意味着要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迅速及时处理,定纷止争。只有如此,才能强化法律追究的社会效果,保证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当然,无论是从重还是从快,都必须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提升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不仅在于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案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也在于各司法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还在于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从目前审判工作累计的数据来看,基本上已经实现疫情期间司法工作的快立、快审、快结,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保证疫情防控的同时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提高守法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疫情防控是一场全民参与的阻击战,要取得疫情防控的胜利,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加强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关于普法的内容,除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外,可重点选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加强宣传,如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药品管理法等。关于普法的方式,可充分利用网络载体,结合疫情防控期间执法、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引导他们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另外,还要加强网络普法力度,及时公开疫情信息,引导人们了解疫情进展,及时采取自我防范措施,自觉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执法活动。
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疫情期间,由于各类防控措施的实施,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各级司法机关与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例如,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环境和资源保护、市场监管、交通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以针对疫情防控人员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及时止损纠偏,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肌体。同时,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让民众感受到法治的温度,增强依法治疫的成效。
(摘自3月6日《光明日报》。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