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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不断被媒体大肆宣传,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高校在处理意外伤害事故时面临着以下困境:1、立法层面民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没有针对高校这个板块专门立法,导致法律规定分散,依据不明,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2、家长不愿意完全照着法律程序走(时间长,成本高)以及学校顾及到闹访带来的舆论压力与负面影响同意“私了”导致家长狮子大开口带来的经济压力。大学生作为高校教育的主体,人身安全应该优先被考虑。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主体,也不能被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经济负担及舆论影响拖垮。我们期待构建高校人身伤害处置机制与规章,尽可能降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若是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也可以有完善的处理机制使高校及受害学生家长对处理结果达成一致,将影响降到最低。
关键词:高校 学生伤亡 伤亡事件 法律责任 现实困境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1)-07-289
一、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分类
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从来是我国立法的重点关注对象,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条文中都可以明确的看到针对学生安全责任的规定。依据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可以将伤害事故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校方存在过错,指学校以及学校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的规章制度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第二类是自己存在过错,指大学生违反学校校规校纪以及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发生伤害事故;第三类是第三人存在过错,指除学校和大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第四类是不可抗力,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导致的伤害事故,比如地震、台风、洪水等。
二、研究的背景、问题及意义
一方面,法律对高校是否“尽责”、是否“过错”界定不明晰,致使“同案不同判”;另一方面,家校矛盾不断升级,“私力救济”屡见不鲜,已成为依法治校的困局。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学生跳楼自杀,家长认为校方对其不够关心,而校方则认为教师对于学生的专业教育和心理辅导符合教学要求,双方各持己见,加之媒体大肆跟进,舆论一时甚嚣尘上。无论案件最后结果如何,对校园的治理都造成不利影响。结果可能给大众造成校方要无条件赔偿的印象或者一些家长只要将事情闹大就可以获得赔偿的错误导向,引导更多的人进行“校闹”,难以让事情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
因此,解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如何引导家校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形成制度化的依法治校法规体系,才能为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保驾护航。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及现实困境
(1)现今对于高校伤害事故的立法缺失
就目前可以接触到的关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的资料来看,关于这方面的探索研究依然没有成体系,尤其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果更为少见。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饱受争议,现在也比较缺少关于此类问题的专著。
因为我国在现阶段还没有制定出专门规范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方面的高位阶法律,所以在界定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性质上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当发生事实上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现阶段参考最多的可能就是《民法典》中第七编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但是相对来说高校学生是一群比较特殊的群体,所以也不可能完全适用。尽管我国的教育部也在2002年颁布了一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因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偏低,且更多的是侧重于对中小学生的伤害事故的处理,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起到的作用很小。因此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与矛盾。
(2)高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在处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对于大学生伤害事故概念的认知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前提,高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则是事故中民事责任认定的法理基础。
学者们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认知。第一种是民事法律关系说,此类学说认为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在学者褚宏启看来:“既然学校不是行政主体,那么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就不是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因此也只能是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法律纠纷。”但是这种说法过于绝对,不能单纯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以二元论。另一种学说为“教育与管理关系说”。这一学说认为目前在中国的高校中公办设立的高等学校占大部分,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约定成俗或者可以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在这种关系当中,高校與大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即高校为教育者和管理者,学生为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他们的教育管理关系客体就是教育。这种法律关系既非行政法律关系,也非民事法律关系,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法律社会化所导致的结果。这也是笔者同意的观点。从高校设立的初衷来看,就是为了教育学生,只是教育活动需要场地面对面进行人身接触,进行组织活动,进而产生了高校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有学者认为高校和学生之间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正是因为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权利与义务无法明确划分,才会为实际解决问题带来一定的困难。
(3)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分配原则分析
在高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的身心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家长对于高校的高额索赔也给高校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压力和经济负担。所以,对高等学校的学生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以及责任的大小问题进行探讨和确认是十分关键的。
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适用的过错原则
(1)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原则是我国民法确定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法律把过错原则作为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也有体现。在英美法系,英国和美国判例法均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审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受伤害学生的过错并不能减轻被告或主要肇事者的责任;教师和学生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来确定每一方应承担的责任,过错多的一方承担比较大的责任。但如果学生明明知道其所参与活动的危险系数,仍然自愿参加该活动的,或者如果学生的伤害是由于学校不能预见、不能阻止或不能避免的自然因素所造成的,那么学校对由此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将不负责任。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自甘风险的条例,大大减轻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校方承担责任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事故中,高校虽然不是加害行为的主体,但如果高校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我国高校对下列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后果免责
1、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中,教育部对此类事故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2、其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教育部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中对这一类免责事故的四种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
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方式,是法律规定侵害人就其行为所致的损害结果中,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加重了行为人一方的责任,从而更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传统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仅限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我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规定了物件致人损害的多种情形。从致人损害物的种类着眼,物件致人损害可以分6种:(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2)地下设施致人损害;(3)林木致人损害;(4)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5)堆放物致人损害;(6)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其中,前三种在比较法上较为常见,后三种则是我国法律的独创。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的危险性高于一般生活物品,但未达到高度危险物品的程度,因而其责任状态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处于高校管理下的教学楼因年久失修导致砖块脱落导致学生的损害发生,除非高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法律推定其存在过失,即承担责任。
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行为人过错的有无,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为出发点,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此原则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与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有关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类(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造成损害的案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在高校校园内驾驶车辆司机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证义务。(2)产品致人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例如高校自己制作的或者从其它处进货而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可以根据《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责任。如果学校在购买时不存在过错,在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5、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
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各方都无过错。在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不得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其次,由受害方承担全部损失显失公平。再次,分担责任的主体要么是无过错的加害人,要么是因受害人受损而得到利益的受益人,即不是受益人也不是加害人的,不能成为分担公平责任的主体。最后,公平责任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受害方当事人有权到法院进行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高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者公平原则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分歧。
三、针对困境提出的建议
想要解决问题首先要预防问题的发生,学校管理存在疏漏,因此,高校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伤害事故相关处理机制与规章制度,以常规管理预防偶发事故。首先,硬件的安全是基本前提。由于校舍、设施、设备、场所、道路等硬件存在老化、质量问题,因此,学校要对这些硬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更新和维修,消除不安全因素。其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使各项预防工作常规化、法制化。第一,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第二,建立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只有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追究制,才能真正做好预防工作,制定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能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第三,素质教育上要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能力。通过各种渠道提升师生能力素质,是做好学生伤亡事故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1、要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2、要注重心理健康咨询和教育工作。3、加强师德教育,让教师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不但教育好学生,还要保护好学生。
四、结语
通过对论文的选题、准备和写作,笔者深刻的感受到认定高校学生伤亡事故学校责任的复杂性和存在的难度。妥善处理高校学生伤亡事故,是大家共同的责任与愿望,同时,我们也希望此类事故减少发生。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研究的深入,这类事故一定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孔鹏.高校学生伤亡事件应急处置的现状分析及應对策略[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8(04):208-209.
[2]朱洁. 我国高校学生伤亡事件沟通困境与对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刘成,刘兰娟,司虎克.我国高校学生体育意外伤亡事件研究[J].体育学刊,2015,22(03):106-111.
[4]王杰法.高校学生非正常伤亡事件处理的问题分析和对策[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34(01):109-112.
基金项目:中国民航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项目编号:IEXCAUC2019089
中国民航大学
关键词:高校 学生伤亡 伤亡事件 法律责任 现实困境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1)-07-289
一、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分类
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从来是我国立法的重点关注对象,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条文中都可以明确的看到针对学生安全责任的规定。依据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可以将伤害事故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校方存在过错,指学校以及学校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的规章制度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第二类是自己存在过错,指大学生违反学校校规校纪以及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发生伤害事故;第三类是第三人存在过错,指除学校和大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第四类是不可抗力,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导致的伤害事故,比如地震、台风、洪水等。
二、研究的背景、问题及意义
一方面,法律对高校是否“尽责”、是否“过错”界定不明晰,致使“同案不同判”;另一方面,家校矛盾不断升级,“私力救济”屡见不鲜,已成为依法治校的困局。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学生跳楼自杀,家长认为校方对其不够关心,而校方则认为教师对于学生的专业教育和心理辅导符合教学要求,双方各持己见,加之媒体大肆跟进,舆论一时甚嚣尘上。无论案件最后结果如何,对校园的治理都造成不利影响。结果可能给大众造成校方要无条件赔偿的印象或者一些家长只要将事情闹大就可以获得赔偿的错误导向,引导更多的人进行“校闹”,难以让事情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
因此,解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如何引导家校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形成制度化的依法治校法规体系,才能为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保驾护航。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及现实困境
(1)现今对于高校伤害事故的立法缺失
就目前可以接触到的关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的资料来看,关于这方面的探索研究依然没有成体系,尤其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果更为少见。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饱受争议,现在也比较缺少关于此类问题的专著。
因为我国在现阶段还没有制定出专门规范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方面的高位阶法律,所以在界定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性质上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当发生事实上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现阶段参考最多的可能就是《民法典》中第七编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但是相对来说高校学生是一群比较特殊的群体,所以也不可能完全适用。尽管我国的教育部也在2002年颁布了一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因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偏低,且更多的是侧重于对中小学生的伤害事故的处理,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起到的作用很小。因此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与矛盾。
(2)高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在处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对于大学生伤害事故概念的认知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前提,高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则是事故中民事责任认定的法理基础。
学者们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认知。第一种是民事法律关系说,此类学说认为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在学者褚宏启看来:“既然学校不是行政主体,那么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就不是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因此也只能是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法律纠纷。”但是这种说法过于绝对,不能单纯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以二元论。另一种学说为“教育与管理关系说”。这一学说认为目前在中国的高校中公办设立的高等学校占大部分,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约定成俗或者可以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在这种关系当中,高校與大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即高校为教育者和管理者,学生为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他们的教育管理关系客体就是教育。这种法律关系既非行政法律关系,也非民事法律关系,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法律社会化所导致的结果。这也是笔者同意的观点。从高校设立的初衷来看,就是为了教育学生,只是教育活动需要场地面对面进行人身接触,进行组织活动,进而产生了高校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有学者认为高校和学生之间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正是因为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权利与义务无法明确划分,才会为实际解决问题带来一定的困难。
(3)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分配原则分析
在高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的身心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家长对于高校的高额索赔也给高校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压力和经济负担。所以,对高等学校的学生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以及责任的大小问题进行探讨和确认是十分关键的。
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适用的过错原则
(1)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原则是我国民法确定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法律把过错原则作为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也有体现。在英美法系,英国和美国判例法均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审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受伤害学生的过错并不能减轻被告或主要肇事者的责任;教师和学生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来确定每一方应承担的责任,过错多的一方承担比较大的责任。但如果学生明明知道其所参与活动的危险系数,仍然自愿参加该活动的,或者如果学生的伤害是由于学校不能预见、不能阻止或不能避免的自然因素所造成的,那么学校对由此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将不负责任。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自甘风险的条例,大大减轻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校方承担责任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事故中,高校虽然不是加害行为的主体,但如果高校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我国高校对下列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后果免责
1、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中,教育部对此类事故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2、其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教育部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中对这一类免责事故的四种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
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方式,是法律规定侵害人就其行为所致的损害结果中,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加重了行为人一方的责任,从而更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传统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仅限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我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规定了物件致人损害的多种情形。从致人损害物的种类着眼,物件致人损害可以分6种:(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2)地下设施致人损害;(3)林木致人损害;(4)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5)堆放物致人损害;(6)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其中,前三种在比较法上较为常见,后三种则是我国法律的独创。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的危险性高于一般生活物品,但未达到高度危险物品的程度,因而其责任状态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处于高校管理下的教学楼因年久失修导致砖块脱落导致学生的损害发生,除非高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法律推定其存在过失,即承担责任。
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行为人过错的有无,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为出发点,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此原则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与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有关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类(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造成损害的案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在高校校园内驾驶车辆司机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证义务。(2)产品致人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例如高校自己制作的或者从其它处进货而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可以根据《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责任。如果学校在购买时不存在过错,在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5、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
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各方都无过错。在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不得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其次,由受害方承担全部损失显失公平。再次,分担责任的主体要么是无过错的加害人,要么是因受害人受损而得到利益的受益人,即不是受益人也不是加害人的,不能成为分担公平责任的主体。最后,公平责任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受害方当事人有权到法院进行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高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者公平原则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分歧。
三、针对困境提出的建议
想要解决问题首先要预防问题的发生,学校管理存在疏漏,因此,高校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伤害事故相关处理机制与规章制度,以常规管理预防偶发事故。首先,硬件的安全是基本前提。由于校舍、设施、设备、场所、道路等硬件存在老化、质量问题,因此,学校要对这些硬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更新和维修,消除不安全因素。其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使各项预防工作常规化、法制化。第一,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第二,建立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只有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追究制,才能真正做好预防工作,制定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能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第三,素质教育上要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能力。通过各种渠道提升师生能力素质,是做好学生伤亡事故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1、要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2、要注重心理健康咨询和教育工作。3、加强师德教育,让教师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不但教育好学生,还要保护好学生。
四、结语
通过对论文的选题、准备和写作,笔者深刻的感受到认定高校学生伤亡事故学校责任的复杂性和存在的难度。妥善处理高校学生伤亡事故,是大家共同的责任与愿望,同时,我们也希望此类事故减少发生。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研究的深入,这类事故一定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孔鹏.高校学生伤亡事件应急处置的现状分析及應对策略[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8(04):208-209.
[2]朱洁. 我国高校学生伤亡事件沟通困境与对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刘成,刘兰娟,司虎克.我国高校学生体育意外伤亡事件研究[J].体育学刊,2015,22(03):106-111.
[4]王杰法.高校学生非正常伤亡事件处理的问题分析和对策[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34(01):109-112.
基金项目:中国民航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项目编号:IEXCAUC2019089
中国民航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