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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网络购物
网络购物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就是出卖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出要约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对要约做出承诺并支付价款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网络购物与传统的直面交易相比,以其价格低廉、选择权大、省时快捷等优势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青睐。
二、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越来越多地人愿意选择网络购物,但是网络购物的操作过程中存在不少法律问题,对消费者极其不利,甚至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以下我们详述。
第一,难确认的责任主体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传统交易中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场所在其营业执照中都有所体现。而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仅仅在网络上简单地告知其网络账号或者电话号码,而其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等都很难在网络中找到。一旦发生纠纷如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的权益是很难得到保护的,不仅生产厂家和经营商家之间常常会产生推诿,就连实际经营者和网店的注册者都很可能并非同一人。
第二,受限制的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而在我国现有的网络购物制度中,仅仅在网页上展示几张产品的简单图片和简短说明,有的甚至连图片和说明都没有,消费者完全凭着自己的想象和经验去判断产品的质量,因此,错误判断大有人在,更有甚者,夸大产品的性能、偷换产品的实物图、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连呼吃亏上当。然而,如果买卖双方发生了矛盾,需要涉及诉讼,就会引发诉讼管辖法院责任主体确认难和消费者取证难的问题(详述见下第四点)。
第三,虚假的广告信息
在传统的直面交易中,消费者可以看到实物,对商品的质地、性质、材料、数量等都一目了然。然而,在网络交易中却不是这样,消费者只有通过网站发布的图片和其他宣传信息来了解商品,这其实就为一些不法经营者提供了一个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的机会。这些不法经营者利用网络广告监督难度大、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的广告。因此,对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而言,诚信目前已经成为一个最大的难题。
第四,不利的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传统购物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很容易确定,但在网络购物中确成了件难事,因为,一是经营者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二是网络在线交易取代了传统书面合同,使得部分合同履行地很难确认,最典型的就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无形"产品比如软件、照片、音乐、电影等产品,此类产品可以通过网络上传、下载或者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的传送就可以完成交货,那么这些"无形"产品到底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呢?相比较而言,肉眼能见的"有形"产品确定其合同履行地倒不是件困难的事,因为涉及到运输的问题,其在合同法中自有规定(此处不详述)。
第五,被动的举证地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在网络购物中一旦发生纠纷,第一,消费者负有举证责任,并且他们只能从电脑上调取数据信息作为证据,但是这些电子形式的证据到底能不能被法庭承认?而且这些数据的保存时间和完整性也都对消费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双方并没有书面合同且经营者一般不随产品开具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使得双方交易信息难以查明。第三,作为被告的经营者一方面具有技术上的优势,相关产品的技术资料及记录也都在其手中,与此同时,消费者对此却只能被动地接受,极大程度地削弱了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能动性。
三、有关以上几点思考的法律建议
第一、实行电子营业执照
在实体店的交易中可以通过营业执照体现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场所,那么,在网络购物中其实也可以通过电子版的执照来体现,它可以是电子执照和电子密码两部分组成,可以通过它来识别经营者身份和其他相关事宜,从而解决了确认责任主体难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就不会发生相互推诿的事情了。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传统购物方式被打破,网络购物越来越普及。技术的飞速发展要求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跟得上步伐,然而,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使得网络购物市场彰显混乱,呼吁设立一套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规,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加相应的全国性网络购物纠纷处理机构及赔付机制,建议在基层法院设立"网络法庭",专门受理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对一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与民事审判庭合并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①。
第三、建立网络诚信体系
网络消费者只有通过网络图片或其他信息来了解商品、选择商品,且相当一部分消费者通过网上汇款或者转账的方式来支付货款,又没有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一经上当却很难投诉。因此,建议建全网络交易诚信体系,可以是认证的模式,用以确认其网络经营者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诚信度,就类似于淘宝网中的淘宝商城一样,由第三方作为评定和监督机构,这样才能保障网络购物市场顺畅、安全的运行。
第四、确立有利的诉讼管辖
传统的消费纠纷一旦发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运用这一原则对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是非常不利的,网络购物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是购买的产品价值不高,有的可能只有几十块甚至几块钱,一旦发生了纠纷就要到被告住所地去诉讼,可能性和现实意义都不大,这样一来,就很大程度地削弱了网络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能动意识。因此,建议参照台湾、美国等地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网络消费者参加诉讼。这样一来,就无需再去理会网络购物中的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的问题以及"无形"产品以上传、下载的方式买卖,无法确定其合同履行地的问题了。
第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无论从技术上还是其他方面经营者始终都是强者,而作为弱者的消费者还要承担举证责任无疑是对消费者的自我法律保护多设的一道屏障。建议扩充"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而且还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加强自我监督,提高生产质量,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四、总结
总之,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购物越来越普及,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显然已经跟不上形势。哪里有市场哪里就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了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我们必须及时关注种种问题并快速做出反应,建议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电子商务立法并结合我国国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建立一套完整的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注释:
①刘少平. 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信息网络安全.2006,(5):36-38.
参考文献:
[1] 乔秋珍. 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现代企业教育.2010, (4):167-168.
[2] 张宁、穆春香.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J].北方经济.2007,(4):77-78.
[3] 尹丽敏. 网络购物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9):241-242.
[4] 杨曦.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所面临的挑战[J].决策&信息.2009,(10):101-102.
[5]http://news.sina.com.cn/o/2007-03-15/090311417040s.shtml
网络购物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就是出卖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出要约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对要约做出承诺并支付价款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网络购物与传统的直面交易相比,以其价格低廉、选择权大、省时快捷等优势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青睐。
二、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越来越多地人愿意选择网络购物,但是网络购物的操作过程中存在不少法律问题,对消费者极其不利,甚至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以下我们详述。
第一,难确认的责任主体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传统交易中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场所在其营业执照中都有所体现。而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仅仅在网络上简单地告知其网络账号或者电话号码,而其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等都很难在网络中找到。一旦发生纠纷如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的权益是很难得到保护的,不仅生产厂家和经营商家之间常常会产生推诿,就连实际经营者和网店的注册者都很可能并非同一人。
第二,受限制的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而在我国现有的网络购物制度中,仅仅在网页上展示几张产品的简单图片和简短说明,有的甚至连图片和说明都没有,消费者完全凭着自己的想象和经验去判断产品的质量,因此,错误判断大有人在,更有甚者,夸大产品的性能、偷换产品的实物图、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连呼吃亏上当。然而,如果买卖双方发生了矛盾,需要涉及诉讼,就会引发诉讼管辖法院责任主体确认难和消费者取证难的问题(详述见下第四点)。
第三,虚假的广告信息
在传统的直面交易中,消费者可以看到实物,对商品的质地、性质、材料、数量等都一目了然。然而,在网络交易中却不是这样,消费者只有通过网站发布的图片和其他宣传信息来了解商品,这其实就为一些不法经营者提供了一个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的机会。这些不法经营者利用网络广告监督难度大、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的广告。因此,对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而言,诚信目前已经成为一个最大的难题。
第四,不利的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传统购物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很容易确定,但在网络购物中确成了件难事,因为,一是经营者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二是网络在线交易取代了传统书面合同,使得部分合同履行地很难确认,最典型的就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无形"产品比如软件、照片、音乐、电影等产品,此类产品可以通过网络上传、下载或者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的传送就可以完成交货,那么这些"无形"产品到底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呢?相比较而言,肉眼能见的"有形"产品确定其合同履行地倒不是件困难的事,因为涉及到运输的问题,其在合同法中自有规定(此处不详述)。
第五,被动的举证地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在网络购物中一旦发生纠纷,第一,消费者负有举证责任,并且他们只能从电脑上调取数据信息作为证据,但是这些电子形式的证据到底能不能被法庭承认?而且这些数据的保存时间和完整性也都对消费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双方并没有书面合同且经营者一般不随产品开具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使得双方交易信息难以查明。第三,作为被告的经营者一方面具有技术上的优势,相关产品的技术资料及记录也都在其手中,与此同时,消费者对此却只能被动地接受,极大程度地削弱了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能动性。
三、有关以上几点思考的法律建议
第一、实行电子营业执照
在实体店的交易中可以通过营业执照体现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场所,那么,在网络购物中其实也可以通过电子版的执照来体现,它可以是电子执照和电子密码两部分组成,可以通过它来识别经营者身份和其他相关事宜,从而解决了确认责任主体难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就不会发生相互推诿的事情了。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传统购物方式被打破,网络购物越来越普及。技术的飞速发展要求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跟得上步伐,然而,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使得网络购物市场彰显混乱,呼吁设立一套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规,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加相应的全国性网络购物纠纷处理机构及赔付机制,建议在基层法院设立"网络法庭",专门受理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对一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与民事审判庭合并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①。
第三、建立网络诚信体系
网络消费者只有通过网络图片或其他信息来了解商品、选择商品,且相当一部分消费者通过网上汇款或者转账的方式来支付货款,又没有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一经上当却很难投诉。因此,建议建全网络交易诚信体系,可以是认证的模式,用以确认其网络经营者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诚信度,就类似于淘宝网中的淘宝商城一样,由第三方作为评定和监督机构,这样才能保障网络购物市场顺畅、安全的运行。
第四、确立有利的诉讼管辖
传统的消费纠纷一旦发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运用这一原则对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是非常不利的,网络购物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是购买的产品价值不高,有的可能只有几十块甚至几块钱,一旦发生了纠纷就要到被告住所地去诉讼,可能性和现实意义都不大,这样一来,就很大程度地削弱了网络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能动意识。因此,建议参照台湾、美国等地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网络消费者参加诉讼。这样一来,就无需再去理会网络购物中的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的问题以及"无形"产品以上传、下载的方式买卖,无法确定其合同履行地的问题了。
第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无论从技术上还是其他方面经营者始终都是强者,而作为弱者的消费者还要承担举证责任无疑是对消费者的自我法律保护多设的一道屏障。建议扩充"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而且还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加强自我监督,提高生产质量,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四、总结
总之,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购物越来越普及,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显然已经跟不上形势。哪里有市场哪里就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了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我们必须及时关注种种问题并快速做出反应,建议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电子商务立法并结合我国国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建立一套完整的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注释:
①刘少平. 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信息网络安全.2006,(5):36-38.
参考文献:
[1] 乔秋珍. 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现代企业教育.2010, (4):167-168.
[2] 张宁、穆春香.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J].北方经济.2007,(4):77-78.
[3] 尹丽敏. 网络购物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9):241-242.
[4] 杨曦.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所面临的挑战[J].决策&信息.2009,(10):101-102.
[5]http://news.sina.com.cn/o/2007-03-15/090311417040s.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