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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法治;司法体制;改革;建设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部署,并且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里也着重强调:“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列为《决定》组成部分,意义重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第九部分设置“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次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目标,相较于既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表述而言,这是一个颇具新意的表述,但它也符合现行宪法第5条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精神实质。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心议题是改革、发展和稳定,改革是必由之路,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其他问题往往处于边缘甚至被虚置,这是我国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因此,尽管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就决定走法治道路,并且在十五大上就正式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在1999年就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也尽管中央近年来始终强力推行法治,但是在改革发展稳定面前,法治很难被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也尽管我们曾提出“宪法法律至上”;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压倒性地位面前,法治很难处于强势地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被定格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人们习惯于讲“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其潜台词在于,当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事情与法治发生冲突的时候,法治得服从被保障的事业。
建国后一段时期把法治视为绊脚石,甚至彻底废除法治,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和历史的倒退。改革开放后,我们把大部分精力放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上,投入巨大资源力保社会稳定上,这是在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之间发生的一场并不美丽的误会。如果说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那么依法办事就应当是第一要求。就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如果改革是最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治就应当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改革。
全会《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意味着法治是改革内在的内容,而不只是外在的保障;法治本身就处于时代主题的中心,而不是被忽略的边缘;法治是开展各项工作的轨道,而不是可以随意突破的条条框框。因此,可以这样说,全会《决定》从根本上树立起法治的极大权威,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传统认识。
二、“法治中国”内涵丰富
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法治中国”的命题,全会《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部署安排。有些同志认为,法治中国不过是依法治国的另一种说法。我们认为,法治中国具有比依法治国更加丰富的内涵:“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次极为重要的升级,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治国理政规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成果,是中国政治文明进一步提升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契机。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文明和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的法治概念到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论述,从古希腊、罗马到后来的英国、美国及欧洲大陆,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人类法治文明结出了以下累累硕果:(1)规则治理;(2)良法为治;(3)主权在民;(4)人权保障;(5)权力控制;(6)法律平等;(7)法律至上;(8)司法公正;(9)程序正当;(10)人人守法。对这些人类反复甄别并传承下来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我国都可以充分借鉴。
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经历三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探索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其本质特征与基本标志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
三、法治中国的基本内容
按照《决定》的内容,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发达国家法治的基本经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司法被社会所诟病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地方化,这也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根源。这次《决定》可以说抓住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要害,推动司法系统逐步脱离地方控制,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优化司法职权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决定》提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决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是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亮点,因为人权保障是一个敏感的话题,这次全会敢于直面并作出了部署,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五是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决定》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期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如果说,1978年以来每一次三中全会都是一座改革的历史航标,那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必将在中国历史上产生更为根本和更加长远的影响。这不仅在于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一份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更在于这是第一份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具备法治化特征的纲领性文献。可以设想,未来之改革必定滋养于法治,未来之中国必定享誉于法治的成就,未来之人民必定受益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红利。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3]《奋力建设法治中国》,法制日报2013年3月26日
[4]《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瞭望》2013年11月16日
【关键词】法治;司法体制;改革;建设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部署,并且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里也着重强调:“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列为《决定》组成部分,意义重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第九部分设置“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次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目标,相较于既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表述而言,这是一个颇具新意的表述,但它也符合现行宪法第5条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精神实质。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心议题是改革、发展和稳定,改革是必由之路,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其他问题往往处于边缘甚至被虚置,这是我国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因此,尽管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就决定走法治道路,并且在十五大上就正式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在1999年就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也尽管中央近年来始终强力推行法治,但是在改革发展稳定面前,法治很难被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也尽管我们曾提出“宪法法律至上”;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压倒性地位面前,法治很难处于强势地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被定格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人们习惯于讲“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其潜台词在于,当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事情与法治发生冲突的时候,法治得服从被保障的事业。
建国后一段时期把法治视为绊脚石,甚至彻底废除法治,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和历史的倒退。改革开放后,我们把大部分精力放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上,投入巨大资源力保社会稳定上,这是在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之间发生的一场并不美丽的误会。如果说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那么依法办事就应当是第一要求。就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如果改革是最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治就应当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改革。
全会《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意味着法治是改革内在的内容,而不只是外在的保障;法治本身就处于时代主题的中心,而不是被忽略的边缘;法治是开展各项工作的轨道,而不是可以随意突破的条条框框。因此,可以这样说,全会《决定》从根本上树立起法治的极大权威,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传统认识。
二、“法治中国”内涵丰富
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法治中国”的命题,全会《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部署安排。有些同志认为,法治中国不过是依法治国的另一种说法。我们认为,法治中国具有比依法治国更加丰富的内涵:“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次极为重要的升级,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治国理政规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成果,是中国政治文明进一步提升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契机。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文明和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的法治概念到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论述,从古希腊、罗马到后来的英国、美国及欧洲大陆,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人类法治文明结出了以下累累硕果:(1)规则治理;(2)良法为治;(3)主权在民;(4)人权保障;(5)权力控制;(6)法律平等;(7)法律至上;(8)司法公正;(9)程序正当;(10)人人守法。对这些人类反复甄别并传承下来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我国都可以充分借鉴。
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经历三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探索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其本质特征与基本标志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
三、法治中国的基本内容
按照《决定》的内容,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发达国家法治的基本经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司法被社会所诟病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地方化,这也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根源。这次《决定》可以说抓住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要害,推动司法系统逐步脱离地方控制,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优化司法职权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决定》提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决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是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亮点,因为人权保障是一个敏感的话题,这次全会敢于直面并作出了部署,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五是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决定》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期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如果说,1978年以来每一次三中全会都是一座改革的历史航标,那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必将在中国历史上产生更为根本和更加长远的影响。这不仅在于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一份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更在于这是第一份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具备法治化特征的纲领性文献。可以设想,未来之改革必定滋养于法治,未来之中国必定享誉于法治的成就,未来之人民必定受益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红利。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3]《奋力建设法治中国》,法制日报2013年3月26日
[4]《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瞭望》201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