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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以降,由于鲁道夫·耶林、菲利普·黑克所倡导的“利益法学”的影响,“评价法学”的正当性在今日已无人争议。然而“评价法学”本身也带来许多问题:在许多案件中,法官的价值判断可能会取代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再者,可能无从依客观标准对这些价值判断作事后审查;在许多案件中,案件事实所拟归向的法规范本身须先经解释;无法找到正当的个案裁判,即无法证明在特定案件中一项决定是“正当的”,等等。作为对此的回应,卡尔·拉伦茨在其代表作《法学方法论》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所谓“法学”是指以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