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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掣肘医保支付指导价模式推行的因素是:医保支付价格怎样确定?发改委和社保部门谁来主导?
药价到底怎样管理?
这个浸透着国家定价部门无限焦灼和医药企业日夜翘首期盼的问题太需要一个答案了。
旧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失灵,而3年前,发改委下发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一自2000年以来国家首次试图调整药品价格制定规则的政策,到现在迟迟未能落地。
在此背景之下,决策层关于药价改革的任何风吹草动传到行业内都可能“—石激起千层浪”。
近期,关于这一话题的最新进展、讨论最为热烈的莫过于“取消药品最高零售价,改为医保支付指导价”的风向转变。
这一业界关注已久的药价改革方式最初被决策者在公开场合提及是今年6、7月份,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巡视员郭剑英和发改委价格司医药处处长宋大才分别表示:“将现行政府控制最高零售限价的做法,逐步向以政府管理支付价格为核心的管理方式转变。”“开展药品支付指导价格改革是要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调动药品采购主体积极性并保障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由此,“药品支付指导价”作为药价改革的新方向被广为传播、解读。最流行的说法是,所谓“药品支付指导价格改革”指的是发改委不再以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作为主要的管理手段,而是通过对药品实施定额医保支付,超额患者自付的管理方式,让药企主动开展价格竞争,形成更为合理的药品价格。
这让命运一贯被政策左右的药企感到心惊胆战,担心若在当前环境下执行势必会在行业内掀起一场血雨腥风。极端的逻辑猜想是:单独定价产品的优势将由此终结,尤其是对原研药的高定价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然而,《E药经理人》经过大量采访后得出的结论是:发改委只是在对这一方法做试点调研,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参考哪个国家的模式,尚无定论。
为何现在成为热点
怎样理解发改委提出“药品支付指导价格”这一改革思路?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业专家直言不讳:其实发改委自己也承认,旧的药品定价道路已经走不通了,如果再无动于衷,所有人都会来追问:《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什么时候修订?
目前,我国对药品主要实行三种定价形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由财政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前约有100种;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形式为最高零售限价,约2600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对企业来说,影响最大的正是以最高零售限价为主的政府指导价模式。现实一再证明,此种模式在药价合理控制上的无力,特别是在现有“以药养医”的体制下,虽然药价绝对水平可以降低,但各环节利益分配格局难以改变,用药行为不合理,即使药价降了,费用未必同步降低。
更尴尬的是,由于限价与招标功能出现了重叠,曾参与发改委价格司牵头的“新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专题研究的北京大学药学院教授史录文认为:尽管招标采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中标价格形成也不尽合理,但最初所设定的最高限价“限高防涨”功能,大部分已由招标采购制度所替代。
在旧的药价管理办法之下,便出现了药价虚高和药价虚低同时存在的问题。
“所以发改委才会提出医保支付指导价的新思路,潜台词实际上是‘你们不要再指责发改委了,我们正在想办法’,而至于这个新办法何时确定,其实‘八字还没一撇’呢。”上述行业专家在近期与发改委接触后对《E药经理人》说。
不过,这绝不等同于医保支付指导价只是发改委的随意托词。据另一位接近发改委的企业人士透露,该部委已经将医保支付指导价这一药价改革新方式的试点纳入今年必须完成的工作计划。
其实,通过调控报销支付环节的价格来间接调节药价的医保支付指导价的药价改革思路源于对国外经验的借鉴。
最典型的案例是德国。该国药价管理方法的核心,即政府对所有药品按照成分、疗效等指标进行分类,把所有产品分类分组,每组依据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疗效等指标,制定统一的支付指导价格,医生或患者可使用所有不同价格的药物,但每个产品对应唯一的支付指导价,产品价格低于支付指导价则以实际价格报销,超出支付指导价的部分由患者承担。
德国采取这种药价管理方式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医生和病人选择更加便宜的非专利药而不是品牌药。同时,企业虽然可以自由定价,但药品价格不会偏离参考的支付价格太多,否则药品的使用将会受到影响。
为何条件尚不成熟
“中国医药行业的情况比人家复杂,摊子也更烂,我们能不能学得了人家,这是很大的风险。”有业内人士对借鉴国外模式深表担忧。
在《E药经理人》的采访中,无论是企业还是行业专家,均从不同层面表达了中国目前并不具备实行医保支付指导价改革的观点。
最掣肘医保支付指导价模式推行的因素是,医保支付价格怎样确定?“医保定价要考虑到疗效、经济合理等问题,但在这方面,国内尚缺乏一套系统的评估体系,技术层面的问题不解决,医保支付指导价的制定很难立刻去做。”波士顿咨询公司董事经理吴淳表示。
另有专家认为,如果对一组产品制定统一的支付价格,前提必须是这组产品能够在医学上证明有相同的疗效。然而,中国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才刚刚起步。
郭剑英曾提到,要研究探索建立新的药品价格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核心就是适应全民医保体系。
不过问题是,虽然我国的医保体系基本建立起来了,但与实行医保支付指导价模式所需的完善和精细化的标准尚有距离,特别是“三保”之间还存在着多轨运行、多头管理、资源分散、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差距大、衔接困难等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医保支付指导价的改革由谁来主导?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由发改委价格司负责,医保支付指导价的方法也是由发改委首先提出,然而与医保支付价的制定直接相关的却是医保部门,二者在新药价管理办法工作的配合还需要进一步协调。
由此,在种种条件尚未成熟之时,结论不言自明:药价管理办法仍旧会以限制最高零售价为主要方式继续维持很长一段时间,至于发改委接下来将以何种方式开始医保支付指导价模式,这将会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但在旧有模式饱受非议的情况下,可以肯定的是,探索医保支付指导价的试点工作序幕即将拉开。
药价到底怎样管理?
这个浸透着国家定价部门无限焦灼和医药企业日夜翘首期盼的问题太需要一个答案了。
旧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失灵,而3年前,发改委下发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一自2000年以来国家首次试图调整药品价格制定规则的政策,到现在迟迟未能落地。
在此背景之下,决策层关于药价改革的任何风吹草动传到行业内都可能“—石激起千层浪”。
近期,关于这一话题的最新进展、讨论最为热烈的莫过于“取消药品最高零售价,改为医保支付指导价”的风向转变。
这一业界关注已久的药价改革方式最初被决策者在公开场合提及是今年6、7月份,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巡视员郭剑英和发改委价格司医药处处长宋大才分别表示:“将现行政府控制最高零售限价的做法,逐步向以政府管理支付价格为核心的管理方式转变。”“开展药品支付指导价格改革是要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调动药品采购主体积极性并保障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由此,“药品支付指导价”作为药价改革的新方向被广为传播、解读。最流行的说法是,所谓“药品支付指导价格改革”指的是发改委不再以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作为主要的管理手段,而是通过对药品实施定额医保支付,超额患者自付的管理方式,让药企主动开展价格竞争,形成更为合理的药品价格。
这让命运一贯被政策左右的药企感到心惊胆战,担心若在当前环境下执行势必会在行业内掀起一场血雨腥风。极端的逻辑猜想是:单独定价产品的优势将由此终结,尤其是对原研药的高定价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然而,《E药经理人》经过大量采访后得出的结论是:发改委只是在对这一方法做试点调研,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参考哪个国家的模式,尚无定论。
为何现在成为热点
怎样理解发改委提出“药品支付指导价格”这一改革思路?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业专家直言不讳:其实发改委自己也承认,旧的药品定价道路已经走不通了,如果再无动于衷,所有人都会来追问:《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什么时候修订?
目前,我国对药品主要实行三种定价形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由财政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前约有100种;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形式为最高零售限价,约2600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对企业来说,影响最大的正是以最高零售限价为主的政府指导价模式。现实一再证明,此种模式在药价合理控制上的无力,特别是在现有“以药养医”的体制下,虽然药价绝对水平可以降低,但各环节利益分配格局难以改变,用药行为不合理,即使药价降了,费用未必同步降低。
更尴尬的是,由于限价与招标功能出现了重叠,曾参与发改委价格司牵头的“新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专题研究的北京大学药学院教授史录文认为:尽管招标采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中标价格形成也不尽合理,但最初所设定的最高限价“限高防涨”功能,大部分已由招标采购制度所替代。
在旧的药价管理办法之下,便出现了药价虚高和药价虚低同时存在的问题。
“所以发改委才会提出医保支付指导价的新思路,潜台词实际上是‘你们不要再指责发改委了,我们正在想办法’,而至于这个新办法何时确定,其实‘八字还没一撇’呢。”上述行业专家在近期与发改委接触后对《E药经理人》说。
不过,这绝不等同于医保支付指导价只是发改委的随意托词。据另一位接近发改委的企业人士透露,该部委已经将医保支付指导价这一药价改革新方式的试点纳入今年必须完成的工作计划。
其实,通过调控报销支付环节的价格来间接调节药价的医保支付指导价的药价改革思路源于对国外经验的借鉴。
最典型的案例是德国。该国药价管理方法的核心,即政府对所有药品按照成分、疗效等指标进行分类,把所有产品分类分组,每组依据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疗效等指标,制定统一的支付指导价格,医生或患者可使用所有不同价格的药物,但每个产品对应唯一的支付指导价,产品价格低于支付指导价则以实际价格报销,超出支付指导价的部分由患者承担。
德国采取这种药价管理方式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医生和病人选择更加便宜的非专利药而不是品牌药。同时,企业虽然可以自由定价,但药品价格不会偏离参考的支付价格太多,否则药品的使用将会受到影响。
为何条件尚不成熟
“中国医药行业的情况比人家复杂,摊子也更烂,我们能不能学得了人家,这是很大的风险。”有业内人士对借鉴国外模式深表担忧。
在《E药经理人》的采访中,无论是企业还是行业专家,均从不同层面表达了中国目前并不具备实行医保支付指导价改革的观点。
最掣肘医保支付指导价模式推行的因素是,医保支付价格怎样确定?“医保定价要考虑到疗效、经济合理等问题,但在这方面,国内尚缺乏一套系统的评估体系,技术层面的问题不解决,医保支付指导价的制定很难立刻去做。”波士顿咨询公司董事经理吴淳表示。
另有专家认为,如果对一组产品制定统一的支付价格,前提必须是这组产品能够在医学上证明有相同的疗效。然而,中国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才刚刚起步。
郭剑英曾提到,要研究探索建立新的药品价格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核心就是适应全民医保体系。
不过问题是,虽然我国的医保体系基本建立起来了,但与实行医保支付指导价模式所需的完善和精细化的标准尚有距离,特别是“三保”之间还存在着多轨运行、多头管理、资源分散、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差距大、衔接困难等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医保支付指导价的改革由谁来主导?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由发改委价格司负责,医保支付指导价的方法也是由发改委首先提出,然而与医保支付价的制定直接相关的却是医保部门,二者在新药价管理办法工作的配合还需要进一步协调。
由此,在种种条件尚未成熟之时,结论不言自明:药价管理办法仍旧会以限制最高零售价为主要方式继续维持很长一段时间,至于发改委接下来将以何种方式开始医保支付指导价模式,这将会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但在旧有模式饱受非议的情况下,可以肯定的是,探索医保支付指导价的试点工作序幕即将拉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