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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学术界也存在较大争议,以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等一系列问题在实践中始终不明确。本文对这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 法律性质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的规定
社区是城市的基础,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是建设和谐社区乃至和谐社会的基础。社区管理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重复而类似的投诉和物业纠纷,其实是对城市管理提出的一个新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管理通常包括两级组织,一是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也就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业主大会,二是管理委员会,也就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区分所有权人大会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则是其执行机构,二者对于区分所有权人利益的保障是极为重要的。然而,北京市政协2006年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显示全市3077个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项目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只有360个,仅占11.7%。再者,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业主大会尤其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并不统一,由于对业主大会的性质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因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也是难以明晰的,而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直接关系到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应诉,如果在诉讼中败诉如何承担责任以及业主委员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一系列问题。
《物权法》第75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此予以指导和帮助。但是,并未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于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行为只规定了业主自己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业主委员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对于业主利益集体受侵害的行为向法院起诉没有规定。
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6条明确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第3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显然不是自然人、也不具有法人资格,《物业管理条例》是否承认业主委员会是“其他组织”呢?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分析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如果建筑区划内业主人数较多,还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产生于业主大会的选举,对业主大会负责,其职权直接来源于业主大会,并且应当具有相应的范围限制,同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执行行为,执行法律直接赋予它的职责或业主大会授权的职责,这种执行行为的后果由组成业主大会的各业主最终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故意或重大过错。
业主大会的性质犹如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业主团体最高的意思决策机关,业主委员会就犹如公司的董事会,是业主大会的具体执行机关。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任、解任由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的具体规定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召集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权利、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人进行监督,履行法律直接赋予的职责等。
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具体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人格。在法律性质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归属于“其他组织”,它具备—定的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在特定事项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够成为合同当事人。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了因为业主委员会能够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组织的条件外,还在于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的特征符合立法对其他组织条件进行规定的目的。将业主委员会定性为其他组织,则业主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特定事项上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民事诉讼中来,大大实现诉讼的便利,有利于综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中,由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一般都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否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显然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更不利于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法律要求的其他组织的财产要件业主委员会也能够在双重意义上得到满足;业主委员会对一定的财产有着支配与处分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有合理有效的责任分配方式。总而言之,正是基于这三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在法律性质上可以归属于“其他组织”,第一,业主委员会拥有一定的财产权益,符合《民诉意见》对其他组织的要求;第二,将业主委员会定性为其他组织有利于众多业主主张权利,也有利于第三人对业主主张权利;第三,将业主委员会定性为其他组织从而使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亦为业主委员会承担民事责任提供合理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 法律性质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的规定
社区是城市的基础,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是建设和谐社区乃至和谐社会的基础。社区管理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重复而类似的投诉和物业纠纷,其实是对城市管理提出的一个新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管理通常包括两级组织,一是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也就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业主大会,二是管理委员会,也就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区分所有权人大会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则是其执行机构,二者对于区分所有权人利益的保障是极为重要的。然而,北京市政协2006年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显示全市3077个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项目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只有360个,仅占11.7%。再者,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业主大会尤其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并不统一,由于对业主大会的性质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因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也是难以明晰的,而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直接关系到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应诉,如果在诉讼中败诉如何承担责任以及业主委员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一系列问题。
《物权法》第75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此予以指导和帮助。但是,并未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于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行为只规定了业主自己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业主委员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对于业主利益集体受侵害的行为向法院起诉没有规定。
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6条明确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第3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显然不是自然人、也不具有法人资格,《物业管理条例》是否承认业主委员会是“其他组织”呢?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分析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如果建筑区划内业主人数较多,还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产生于业主大会的选举,对业主大会负责,其职权直接来源于业主大会,并且应当具有相应的范围限制,同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执行行为,执行法律直接赋予它的职责或业主大会授权的职责,这种执行行为的后果由组成业主大会的各业主最终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故意或重大过错。
业主大会的性质犹如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业主团体最高的意思决策机关,业主委员会就犹如公司的董事会,是业主大会的具体执行机关。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任、解任由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的具体规定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召集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权利、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人进行监督,履行法律直接赋予的职责等。
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具体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人格。在法律性质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归属于“其他组织”,它具备—定的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在特定事项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够成为合同当事人。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了因为业主委员会能够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组织的条件外,还在于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的特征符合立法对其他组织条件进行规定的目的。将业主委员会定性为其他组织,则业主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特定事项上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民事诉讼中来,大大实现诉讼的便利,有利于综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中,由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一般都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否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显然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更不利于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法律要求的其他组织的财产要件业主委员会也能够在双重意义上得到满足;业主委员会对一定的财产有着支配与处分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有合理有效的责任分配方式。总而言之,正是基于这三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在法律性质上可以归属于“其他组织”,第一,业主委员会拥有一定的财产权益,符合《民诉意见》对其他组织的要求;第二,将业主委员会定性为其他组织有利于众多业主主张权利,也有利于第三人对业主主张权利;第三,将业主委员会定性为其他组织从而使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亦为业主委员会承担民事责任提供合理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