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社会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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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在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推动科技的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将从分析现状与原因入手,从多个角度提出解决措施,以推进跨国公司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实现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双赢的局面。
  关键词 跨国公司 社会责任 东道国 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向华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84-02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阐述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
  “责任”一词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指没做好分内的事而应该承担的过失,“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责任更倾向于第一种含义。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一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环境与社会规范条件下,企业为谋求股东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履行经济职能之时,需要以企业的长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主动、积极地采取符合公众利益与社会目标的发展方案进而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义务。
  在国际社会上通常用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来表示企业社会责任,此处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起对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其核心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广泛包括就业无歧视、禁止剥削性童工,不使用强迫性劳动、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制度等。
  (二)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政策词典》中将公共利益界定为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公共利益”是符合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需要,体现他们共同的或协调的意志,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利益,简言之,社会的“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上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它体现出公益性的特点。
  二、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社会责任的实践现状及原因分析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发展不能只考虑企业股东的经济利益,还应照顾到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包括就业办法、劳工权益、环境政策、与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关系、与政府的互动与其他活动等。部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实行“双重标准”,本土一套标准严格要求;在其他东道国一套标准,放松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弱化社会责任的承担。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弱化社会责任的表现和原因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社会责任的实践现状
  1.侵犯劳工权益
  劳动者是生产力系统中的决定因素,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有足够的雇员。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公司为追逐利润最大化往往会尽可能的压低劳动成本,从而使跨国公司中的劳资关系和劳工权益保护问题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情势。①常常出现就业歧视、雇佣童工、强迫劳动、拖欠工资、工作环境不安全、阻挠建立工会等现象。
  “富士康血汗工厂”事件、“麦当劳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等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劳工的不平等待遇问题屡见报端。一些跨国公司为了实现“无限低价”,倾向与中国工厂签订“短期订单”,使中国工厂为了“抢单”而互相压价;为了避免“停单倒闭”,中国工厂也不愿意仅为一家跨国公司服务,而是四处接单再分包工序,对于质量的控制也就造成隐患。②
  2.破坏生态环境
  部分跨国公司忽视环境保护,如将一些污染严重的高耗能产业或生产环节转移到东道国、对有毒或危险废物的不当处理、对水资源的任意开发以及工业废水、废气的不达标排放等,其环保指标远低于世界环保指标的平均水平,给东道国的环境带来无法修复的损害结果,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1984年在印度中央邦博帕尔(Bhopal)市发生的工业事故是世界历史上最重大、最悲惨的工业事故惨案之一。由美国联合碳化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博帕尔市北部的一家化工厂,于1984年12月2-3日午夜发生了毒气泄漏事故。剧毒气体甲基异氰酸盐从该厂中大量泄漏出来,直接致死的达两千多人(几年后中毒死亡人数逾4000人),20多万人受害,家畜死亡,庄稼受损,环境污染,商业中断,造成震惊世界的惨案。
  3.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跨国公司不仅实力雄厚,而且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其产品赢得大多数消费者的信赖。然而,部分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却不能坚持全球化标准,为了经济利益,产品質量存在瑕疵的情况近来屡见不鲜。
  2005年6月18日,《深圳晚报》的一则报道,引发了消费者对“洋品牌”的热议,在深圳,被称为小资的“至爱”——哈根达斯冰激凌竟出自一个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据称,这个小作坊在半年时间内便将销售链延伸到武汉、上海等大城市。事后,虽然哈根达斯的总经理赔礼道歉并作出相关承诺,但消费者均表示不再信任该品牌。
  4.腐败现象的存在
  跨国公司在其跨国经营中,也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以便获取不正当利益。其中,贿赂是最为臭名昭著的手段之一。③
  在我国市场上,从2004年的“朗讯”风波到后来的“张恩照事件”、“德普公司行贿案”等事件,在国际上曝光后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据统计,2000年西方商业界进行的贿赂,保守估计一年也会达到800亿美元,这相当于联合国认为减轻全球贫困所需的数量。
  (二)跨国公司弱化社会责任的原因
  1.某些地方政府给予跨国公司过度的优惠条件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多次出现违法问题,这和个别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认识与优待有关。为了招商引资,设置优惠条件不失为一良计,但过犹不及,某些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往往过度,甚至是违法的,这种情况极易诱导跨国公司忽视东道国的公共利益。
  2.东道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东道国对于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条款,且比较零散,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法律对跨国公司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违法得到的收益大于违法成本,致使其违法经营,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制衡
  在西方国家,许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应商、债权人以及政府与社区等,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如众多的劳工组织、环保组织、人权组织、机构投资者等。而在许多东道国,社会责任监督机制尚未成熟,行业协会、民间团体及消费大众等对跨国公司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能采取有效的监督与惩罚措施,因此,跨国公司对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弱化表现更为突出。
  三、促进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
  为了规范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跨国公司自身、东道国以及国际社会都应做出不懈的努力。
  (一)跨国公司的举措
  1.摒弃社会责任的“双重标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跨国公司要想得到长远的发展,必须摒弃“双重标准”的理念,将母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更好地融入到其他国家的子公司中,以全球统一的标准在东道国科学、可持续地发展。
  而且,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导入由职工代表、消费者代表和用户参与决策的制度,设立工会,以强化社会各方对公司行为的监督与约束。④
  2.发布关于东道国的CSR报告
  跨国公司定期向其利益相关者发布关于东道国的CSR报告,有利于接受监督,在发现错误时及时改正。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跨国公司的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度、环境绩效、参与公益与慈善活动的情况等各方面。
  (二)东道国的措施
  1.完善立法,加强执法
  东道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完善跨国公司投资经营的法律规范。有关人权、劳工权利、环境、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规范完全靠国际公约来规范是不够的,需要各东道国加以系统规定,尽可能的将属于社会责任范疇的内容纳入法律的监管之下,从而形成制度的合力。
  在立法中,设计较重的法律责任,加大跨国公司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并严格执法,使违法成本大于收益,对跨国经营者产生心理警戒作用,预防其违法行为。
  2.按比例提取风险基金的同时,设置激励机制
  东道国政府在跨国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可以其年收入为基数,提取5%的风险基金。这笔基金由东道国政府保管,当该公司出现了不履行社会责任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政府便可用风险基金来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良性机制应该包括约束与激励两个方面,若跨国公司在经营中一直保持可持续经营,切实承担起了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当地政府可以设立环保奖、道德风尚奖等,或者由政府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跨国公司积极、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当然,这些激励机制不应超出法律的界限。
  3.完善监督机制
  为了督促跨国公司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首先,东道国政府规定跨国公司相关信息(商业秘密除外)的公开制度,这是完善监督机制的前提。其次,强化国家机关的监督,工商局、税务局、环保局、质监部门等国家机关要履行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监管和引导的法律义务。再次,重视社会监督,建立一些社会机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环境保护协会等,让这些社会公共利益机构参与到对跨国公司活动的监督中来,两种监督,双管齐下。
  (三)国际社会的努力
  1976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1977年国际劳工组织、各国政府和企业通过了《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原则三方宣言》,1997年“社会责任8000”(SA8000)作为第一个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体系诞生。
  除了这些以外,还有很多国际性的规则对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起到了极大影响,各种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应在认识到建立促使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管理机制的必要性的基础上,以谈判为主要手段,通过对话机制探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各方达成共识,并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注释:
  ① 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25页,第451页.
  ②王宗光,黄聿舟.博弈论视角下跨国公司“血汗工厂”问题解决思路.商业时代.2008(18).第39页.
  ④宋雅杰.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分析.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1).第23页.
  参考文献:
  [1]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2]王璐.论投资条约中的“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兼论我国在中美投资条约谈判中的立场选择.法商研究.2013(1).
  [3]崔新健.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框架.世界经济研究.2007(4).
  [4]顾金龙,赵映平.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弱化与对策.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5).
  [5]袁文全,赵学刚.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法学评论.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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