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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聘礼作为传统婚姻前置程序已经存在了数千年,然而其在运作中却非议诸多,纠纷不断。贵州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各民族婚俗习惯多种多样,解决婚姻聘礼纠纷就是普及法治的同时做好民族工作。本文从聘礼的由来和现状以及聘礼的性质、聘礼纠纷的解决机制等方面展开论述,着重讨论贵州地区多民族环境下聘礼纠纷的处置机制,就合法解决农村婚姻聘礼纠纷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婚姻聘礼;纠纷;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27-02
作者简介:龙书碧(1981-),女,仡佬族,贵州人,本科,修文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事审判。
一、引言
聘礼纠纷一般可称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婚姻聘礼,因为特定原因致使婚约双方最终没能成就婚姻或者因为给付聘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方请求接受方返还聘礼引发的财产纠纷。聘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姻的基本程序在我国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西周时期确立的“六礼”制度是婚姻聘礼的源头。“六礼”的核心就是聘礼,女方以接受男方财务的方式表示许婚,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下来。
当前国内法学界关于聘礼问题的研究主要着眼于给付聘礼的行为的属性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和适用,针对婚姻聘礼纠纷的普适性开展研究。目前国内对于婚姻聘礼的给付行为的性质也达成了一定共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如“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生活困难”等语词的理解也有了可行的参照。然而针对特定地区特定群体的婚姻聘礼纠纷法律问题的针对性研究相对较少,专门就贵州这个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下关于少数民族的婚姻聘礼纠纷的法律研究更是一片空白。贵州是一个多民族共居的省份,许多民族都保留着各自特殊的婚俗习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聘礼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这是法律问题,也是民族问题,解决好民族地区的群众的纠纷问题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农村少数民族婚姻聘礼纠纷的解决机制还亟待提出。
二、聘礼概述
(一)聘礼的由来
聘礼又叫彩礼、聘财,是我国传统婚姻的前置程序,已经存在了上千年。在我国农村,聘礼被视为男女双方婚姻的前置程序和订婚的必备物,而聘礼的主要方式就是送彩礼。
早在西周时期的《周礼》里规定婚姻礼制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婚姻聘礼的源头。“六礼”的内容里“纳征”就是指送聘礼。女方家庭以接受男方送来的彩礼的方式表示同意缔结婚约,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
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布施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中就有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直至新中国成立,其后颁布施行的几部《婚姻法》均未对婚姻聘礼作出明确规定,但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内容。
(二)聘礼纠纷的类型
在现行婚姻法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处理聘礼纠纷时主要按照婚姻中的财产纠纷来处理聘礼问题。2004年4月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彩礼问题的条文,一定程度上为解决聘礼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给人民法院审判彩礼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如下社会争议,影响社会和谐。
1.双方未成就婚姻而造成的财产纠纷
婚姻双方在聘礼给付后因特定原因致使双方未能最终成就婚姻,而接受方按照地方风俗已经向给付方赠送了嫁妆或婚约双方已经实质生活在一起等缘由致使给付方要求返还聘礼的请求得不到实现而产生的纠纷。
2.双方离婚后产生的纠纷
在这里又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婚约双方最终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没有共同生活,另一类是聘礼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以后给付方要求返还聘礼的请求没有得以实现而产生的纠纷。
(三)聘礼的性质
对于聘礼的性质,法学界历来说法不一,纷繁复杂,但比较统一的就是都在法理上承认了聘礼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也是解决聘礼纠纷或称为婚约财产纠纷的重要前提。
时下主流的一种说法就是,聘礼给付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说。《合同法》对于合同附条件的规定如下:“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合同中所附的解除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同样也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并且该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要求。首先聘礼给付约定的双方结婚的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聘礼的行为也是明确的表示为了促使双方成就婚姻,这一条件本身是不违法的,因为它并没有强制的要求接受方结婚,而是作为聘礼给付这一赠与行为的条件。换言之,如果给付方不是出于对未来双方结婚的考虑,是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无端的向对方赠送大量财物,如果缔约双方最终没能成就婚姻,聘礼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婚约中赠送的财物。这一赠与行为自双方成就婚姻时生效,该聘礼行为的解除条件就是双方没有最终成就婚姻,这样双方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就产生了,婚约中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党恢复原状。
三、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聘礼纠纷特殊现状
(一)特殊的民族婚俗
在贵州,大多数少数民族都保留有自己特殊的婚姻习俗,像贵州安顺地区苗族的“跳花坡”、抢婚,男女双方通过在民俗集会“跳花坡”上认识,相中对方,然后以假意抢婚的方式将女孩子带回家,女孩子要假装很不情愿的被“掳走”。最后,男方通知女方父母,在乡间邻里就会默认了这样的形式的“婚姻”。
近年,贵州某法院就曾经处理过一起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聘礼案例。李某某与杨某某都系苗族,两人在“跳花坡”集会上认识。当天李某某便将杨某某带回家中,按照民族婚俗向杨某某家提亲并赠送了彩礼若干,杨某某也按当地习俗给李某某家赠送了嫁妆,后两人遂开始了同居生活并得到了族中的认可。不久后杨某某在未告知李某某和家人的情况下奔赴广东打工,李某某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将杨某某一家告上法院并要求返还聘礼。在双方调解过程中,李某某家所在的村寨与杨某某家所在的村寨都扬言要踏平对方的地盘,一度火药味十足,幸得当地政府出面调停,才没有把事情闹大,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民族问题无小事,然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不承认这样的事实婚姻的合法性,怎样在应用法律法规和尊重民族婚俗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就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
(二)妇女权利在纠纷中的保护
在贵州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婚约形式事实婚姻的大量存在,致使很多女性在这种不受法律认可保护的事实婚姻里蒙受损失。笔者在探访中曾经了解的一个案例里,王某某与张某某均系苗族,家住安顺市西秀区内,两人在外出打工期间认识。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王某某(男)与张某某(女)一起回到家里举办了婚礼,王某某向张某家赠送了聘礼48000元,并将张某某“娶过门”。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证,同居半个月后王某某便又外出打工,张某某则在家务农,两个月后王某某通过电话告知张某某自己没想好结婚,要求张某某离开他家。并且以双方没结婚为由要求返还聘礼,张某某回到自己家中向邻里哭诉,族里长辈均表示要惩罚王某某,并要他赔偿张某某的损失,还要求王某某到张家门头挂红。
在这一案例里,作为女性的张某某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就与王某某同居在一起,其最终没有成就婚姻的情况下,王某某返还聘礼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然而,这期间的未婚同居中对于女性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在少数民族地区对于女性的贞洁观念依然很重,如果一个女孩子有过案例中这样的履历对于未来的婚姻势必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终生都不结婚。这样,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就愈发显现出来了
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婚姻聘礼纠纷的原因
贵州作为一个多民族地区,由于长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限,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和《婚姻法》的冲突长期存在,是有其社会根源的。
(一)少数民族婚俗与《婚姻法》的冲突
在许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由于本地区教育和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人口素质普遍不高,学法懂法的意识不够,习俗与法律的冲突成为了婚姻聘礼纠纷的源头。
少数民族地区,当地百姓对于本民族婚姻习俗依然持保留意见。在很多地区,人们对于婚约的理解几乎等同于婚姻缔结,所以对于婚姻聘礼纠纷中聘礼的返还持反对态度的较多。那么,婚姻聘礼纠纷的原因就应该是人们对于《婚姻法》的了解和民族婚俗观念的冲突。因此,在婚约双方订婚并给付聘礼以后,婚约双方及其周围的群众就默认了这一婚姻的实际效力。然而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人们对于成就婚姻的理解和现实法条的冲突就成为了婚姻聘礼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教育发展水平不足
贵州的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口均分布在落后的山区,交通闭塞,教育资源匮乏,导致山区教育水平提不上来,当地百姓学法懂法的意识也严重不足。
全国56种民族中,在贵州原住的少数民族就有18各,他们其中都分布在毕节、黔东南、安顺等边远地区,民族地区的教育普及度严重不足。国家对于农村教育的投入受自然条件、教育成本等原因的影响收效甚微,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现状令人堪忧。在我们现行的教育体制下,对于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制普及很难做到让受教育者真正知法懂法,进而对其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有法制参照。农村地区尤其多民族地区的法制教育普及问题影响了人们的婚姻观念,也成为农村婚姻聘礼纠纷的重要原因。
五、针对性解决方案
针对各少数民族地区婚姻聘礼纠纷中的特殊现状,笔者整理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方案,以供参考。
(一)做好法律知识宣传,在聘礼纠纷问题出现时充分应用当地政府疏导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聘礼纠纷案例中,解决好聘礼纠纷问题,是处理好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少数民族同胞中出现的聘礼纠纷问题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当地政府调解的有机结合,灵活解决其中的对于事实性质的判定,就聘礼纠纷中“还与不还”、“为什么还”、“怎么返还”、“返还多少”的问题做出准确判断并让群众理解并接受。
(二)加大婚姻登记制度的宣传,让登记结婚的观念深入人心;深入基层探访调查,加紧完善农村尤其民族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门应该加大宣传投入,让民族地区群众了解婚姻登记的常识,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让广大群众中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抓紧时间完成婚姻登记程序,让纠纷解决有据可循。
(三)在未婚同居案例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从保护妇女权益方面酌情考虑返还的比例。由于在大部分未婚同居的案例中,女性的群益收到很大程度的损害,甚至有的还育有子女。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在不背离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保障妇女权益就涉及到了聘礼纠纷中返还数额的问题,还有就未婚同居事实中女性权益受损的赔偿问题都会让返还的具体数额有了可酌情考虑的空间。
六、结语
贵州作为一个拥有众多少数民族的地区,特殊的婚俗习惯造成的婚姻聘礼纠纷问题成为了我们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环节,解决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实践对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陈群峰.彩礼返还规则探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3.
[2]胡云杰.彩礼给付的性质和纠纷处理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4.1.
关键词:婚姻聘礼;纠纷;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27-02
作者简介:龙书碧(1981-),女,仡佬族,贵州人,本科,修文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事审判。
一、引言
聘礼纠纷一般可称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婚姻聘礼,因为特定原因致使婚约双方最终没能成就婚姻或者因为给付聘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方请求接受方返还聘礼引发的财产纠纷。聘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姻的基本程序在我国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西周时期确立的“六礼”制度是婚姻聘礼的源头。“六礼”的核心就是聘礼,女方以接受男方财务的方式表示许婚,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下来。
当前国内法学界关于聘礼问题的研究主要着眼于给付聘礼的行为的属性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和适用,针对婚姻聘礼纠纷的普适性开展研究。目前国内对于婚姻聘礼的给付行为的性质也达成了一定共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如“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生活困难”等语词的理解也有了可行的参照。然而针对特定地区特定群体的婚姻聘礼纠纷法律问题的针对性研究相对较少,专门就贵州这个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下关于少数民族的婚姻聘礼纠纷的法律研究更是一片空白。贵州是一个多民族共居的省份,许多民族都保留着各自特殊的婚俗习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聘礼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这是法律问题,也是民族问题,解决好民族地区的群众的纠纷问题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农村少数民族婚姻聘礼纠纷的解决机制还亟待提出。
二、聘礼概述
(一)聘礼的由来
聘礼又叫彩礼、聘财,是我国传统婚姻的前置程序,已经存在了上千年。在我国农村,聘礼被视为男女双方婚姻的前置程序和订婚的必备物,而聘礼的主要方式就是送彩礼。
早在西周时期的《周礼》里规定婚姻礼制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婚姻聘礼的源头。“六礼”的内容里“纳征”就是指送聘礼。女方家庭以接受男方送来的彩礼的方式表示同意缔结婚约,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
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布施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中就有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直至新中国成立,其后颁布施行的几部《婚姻法》均未对婚姻聘礼作出明确规定,但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内容。
(二)聘礼纠纷的类型
在现行婚姻法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处理聘礼纠纷时主要按照婚姻中的财产纠纷来处理聘礼问题。2004年4月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彩礼问题的条文,一定程度上为解决聘礼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给人民法院审判彩礼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如下社会争议,影响社会和谐。
1.双方未成就婚姻而造成的财产纠纷
婚姻双方在聘礼给付后因特定原因致使双方未能最终成就婚姻,而接受方按照地方风俗已经向给付方赠送了嫁妆或婚约双方已经实质生活在一起等缘由致使给付方要求返还聘礼的请求得不到实现而产生的纠纷。
2.双方离婚后产生的纠纷
在这里又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婚约双方最终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没有共同生活,另一类是聘礼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以后给付方要求返还聘礼的请求没有得以实现而产生的纠纷。
(三)聘礼的性质
对于聘礼的性质,法学界历来说法不一,纷繁复杂,但比较统一的就是都在法理上承认了聘礼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也是解决聘礼纠纷或称为婚约财产纠纷的重要前提。
时下主流的一种说法就是,聘礼给付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说。《合同法》对于合同附条件的规定如下:“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合同中所附的解除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同样也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并且该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要求。首先聘礼给付约定的双方结婚的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聘礼的行为也是明确的表示为了促使双方成就婚姻,这一条件本身是不违法的,因为它并没有强制的要求接受方结婚,而是作为聘礼给付这一赠与行为的条件。换言之,如果给付方不是出于对未来双方结婚的考虑,是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无端的向对方赠送大量财物,如果缔约双方最终没能成就婚姻,聘礼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婚约中赠送的财物。这一赠与行为自双方成就婚姻时生效,该聘礼行为的解除条件就是双方没有最终成就婚姻,这样双方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就产生了,婚约中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党恢复原状。
三、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聘礼纠纷特殊现状
(一)特殊的民族婚俗
在贵州,大多数少数民族都保留有自己特殊的婚姻习俗,像贵州安顺地区苗族的“跳花坡”、抢婚,男女双方通过在民俗集会“跳花坡”上认识,相中对方,然后以假意抢婚的方式将女孩子带回家,女孩子要假装很不情愿的被“掳走”。最后,男方通知女方父母,在乡间邻里就会默认了这样的形式的“婚姻”。
近年,贵州某法院就曾经处理过一起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聘礼案例。李某某与杨某某都系苗族,两人在“跳花坡”集会上认识。当天李某某便将杨某某带回家中,按照民族婚俗向杨某某家提亲并赠送了彩礼若干,杨某某也按当地习俗给李某某家赠送了嫁妆,后两人遂开始了同居生活并得到了族中的认可。不久后杨某某在未告知李某某和家人的情况下奔赴广东打工,李某某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将杨某某一家告上法院并要求返还聘礼。在双方调解过程中,李某某家所在的村寨与杨某某家所在的村寨都扬言要踏平对方的地盘,一度火药味十足,幸得当地政府出面调停,才没有把事情闹大,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民族问题无小事,然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不承认这样的事实婚姻的合法性,怎样在应用法律法规和尊重民族婚俗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就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
(二)妇女权利在纠纷中的保护
在贵州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婚约形式事实婚姻的大量存在,致使很多女性在这种不受法律认可保护的事实婚姻里蒙受损失。笔者在探访中曾经了解的一个案例里,王某某与张某某均系苗族,家住安顺市西秀区内,两人在外出打工期间认识。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王某某(男)与张某某(女)一起回到家里举办了婚礼,王某某向张某家赠送了聘礼48000元,并将张某某“娶过门”。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证,同居半个月后王某某便又外出打工,张某某则在家务农,两个月后王某某通过电话告知张某某自己没想好结婚,要求张某某离开他家。并且以双方没结婚为由要求返还聘礼,张某某回到自己家中向邻里哭诉,族里长辈均表示要惩罚王某某,并要他赔偿张某某的损失,还要求王某某到张家门头挂红。
在这一案例里,作为女性的张某某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就与王某某同居在一起,其最终没有成就婚姻的情况下,王某某返还聘礼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然而,这期间的未婚同居中对于女性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在少数民族地区对于女性的贞洁观念依然很重,如果一个女孩子有过案例中这样的履历对于未来的婚姻势必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终生都不结婚。这样,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就愈发显现出来了
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婚姻聘礼纠纷的原因
贵州作为一个多民族地区,由于长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限,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和《婚姻法》的冲突长期存在,是有其社会根源的。
(一)少数民族婚俗与《婚姻法》的冲突
在许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由于本地区教育和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人口素质普遍不高,学法懂法的意识不够,习俗与法律的冲突成为了婚姻聘礼纠纷的源头。
少数民族地区,当地百姓对于本民族婚姻习俗依然持保留意见。在很多地区,人们对于婚约的理解几乎等同于婚姻缔结,所以对于婚姻聘礼纠纷中聘礼的返还持反对态度的较多。那么,婚姻聘礼纠纷的原因就应该是人们对于《婚姻法》的了解和民族婚俗观念的冲突。因此,在婚约双方订婚并给付聘礼以后,婚约双方及其周围的群众就默认了这一婚姻的实际效力。然而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人们对于成就婚姻的理解和现实法条的冲突就成为了婚姻聘礼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教育发展水平不足
贵州的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口均分布在落后的山区,交通闭塞,教育资源匮乏,导致山区教育水平提不上来,当地百姓学法懂法的意识也严重不足。
全国56种民族中,在贵州原住的少数民族就有18各,他们其中都分布在毕节、黔东南、安顺等边远地区,民族地区的教育普及度严重不足。国家对于农村教育的投入受自然条件、教育成本等原因的影响收效甚微,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现状令人堪忧。在我们现行的教育体制下,对于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制普及很难做到让受教育者真正知法懂法,进而对其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有法制参照。农村地区尤其多民族地区的法制教育普及问题影响了人们的婚姻观念,也成为农村婚姻聘礼纠纷的重要原因。
五、针对性解决方案
针对各少数民族地区婚姻聘礼纠纷中的特殊现状,笔者整理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方案,以供参考。
(一)做好法律知识宣传,在聘礼纠纷问题出现时充分应用当地政府疏导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聘礼纠纷案例中,解决好聘礼纠纷问题,是处理好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少数民族同胞中出现的聘礼纠纷问题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当地政府调解的有机结合,灵活解决其中的对于事实性质的判定,就聘礼纠纷中“还与不还”、“为什么还”、“怎么返还”、“返还多少”的问题做出准确判断并让群众理解并接受。
(二)加大婚姻登记制度的宣传,让登记结婚的观念深入人心;深入基层探访调查,加紧完善农村尤其民族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门应该加大宣传投入,让民族地区群众了解婚姻登记的常识,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让广大群众中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抓紧时间完成婚姻登记程序,让纠纷解决有据可循。
(三)在未婚同居案例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从保护妇女权益方面酌情考虑返还的比例。由于在大部分未婚同居的案例中,女性的群益收到很大程度的损害,甚至有的还育有子女。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在不背离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保障妇女权益就涉及到了聘礼纠纷中返还数额的问题,还有就未婚同居事实中女性权益受损的赔偿问题都会让返还的具体数额有了可酌情考虑的空间。
六、结语
贵州作为一个拥有众多少数民族的地区,特殊的婚俗习惯造成的婚姻聘礼纠纷问题成为了我们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环节,解决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实践对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陈群峰.彩礼返还规则探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3.
[2]胡云杰.彩礼给付的性质和纠纷处理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