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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是由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先进性和优越性的标志。建立科学有效的劳动所得保护机制,对于形成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社会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 劳动所得;保护机制;理论创新;实践价值
[中图分类号] F0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01-0013-02
李铁映同志在《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中指出:“应提出‘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这个口号,以充分体现出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1]这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也是社会主义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正确认识和理解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对于深化社会主义改革,实现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是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一方面,劳动者还具有自己的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社会产品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即按照劳动者的劳动付给其劳动报酬,赋予其社会权利。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依靠劳动来生存,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因而从根本上说,劳动者获取社会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只能是自己的劳功,劳动者得到的社会利益,必然是劳动所得。这种劳动所得,是在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所得,是对劳动者劳动的承认和尊重,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必然规定和要求的。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利益获取,既然表现为劳动所得,因而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就具有不可否定的社会地位。每个劳动者都享有通过劳动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社会也必须对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以有效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按劳分配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否则必然造成对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生产关系的否定,最终造成对于社会主义的否定。
保护劳动所得不受侵犯,是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不受侵犯,因而也是强化社会行为规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既表现为劳动者个人,也表现为劳动者集体,包括具体的劳动部门和劳动单位。而集体劳动者的利益同样必须得到有效的社会保护,才能够存在和发展,否则一样容易被否定。例如困扰社会经济发展的企业“三角债”问题,就是混淆了集体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要求,缺乏对集体劳动者利益的保护,造成以集体利益否定集体利益的现象。事实说明,没有对于劳动所得的保护,不仅个人利益容易被否定,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同样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一定时期内,除开按劳分配,劳动者还具有其他获取社会利益的形式和途径。如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所得,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得到的其他劳动所得。这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也是社会发展进步所要求的。在社会生产资料达不到清一色的公有制的情况下,必然存在着多种社会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形式,劳动者还具有多种劳动形式和收入来源。但不管这种劳动所得具有什么样的形式和内容,只要是限定在社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能够允许的,因而也就是正当的和合理的,必须予以保护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出社会主义的社会生活性质,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不受侵犯。
长期以来,“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之所以鲜有提及,一个重要原因,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这个“含义模糊”的“用语”提出过异议。[2]这就其具体的论述对象而言,是完全正确的。但不能由此把特定条件下的理论结论绝对化。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社会生活原则。否定了劳动所得不可侵犯,必然造成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否定,导致社会生活中的弊端和失误。
“劳动所得的财产不可侵犯,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劳动者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劳动的目的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实现了劳动和劳动结果的统一。”[3]社会主义实现了对于阶级剥削压迫的根本否定,实现了社会劳动性质的本质变革。劳动真正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成为连接社会关系的根本纽带,成为整个社会生活的决定杠杆。社会为劳动者参加劳动提供必不可少的社会条件,也为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社会权利提供了科学的途径和手段。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具有生存价值与道德价值、个人意义与社会意义等多重属性。这样一种社会生活内容,既表现为社会劳动方式的发展和进步,也体现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进程,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二、构建科学的劳动所得社会保护机制
保证劳动所得不受侵犯,必须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所得权以及对劳动所得的支配权”,[4]形成刚牲的社会保护措施和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1.客观公正的道德评价机制。道德是法的基础。人们的社会活动和行为,包括社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受到社会道德的导向和规范。只有确立起科学的社会道德保护机制,才能使劳动所得具有坚实的道德基础,切实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往往以超越现实社会经济基础的道德观念,来导向和规范社会生活,在社会道德中,找不到个人利益存在的根据。因而一旦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就只能以社会和集体利益,来否定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由此使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失去有效保护,有意无意地否定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必须从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性质出发,以“尊重劳动”、“尊重创造”为根本要求,[5]探索和确立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规范,建立科学的社会道德评价机制,避免把个人利益仅仅当成是集体利益的附庸,动辄以集体利益否定个人利益,损害和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2.完备有力的法律保证机制。法律具有强制性,没有法律作保障,任何利益都难以得到保证。应当从现实社会生活需要出发,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法律机制,运用法律力量,确保劳动所得不可侵犯。
建立劳动所得不受侵犯的法律保证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当前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保护劳动者对劳动所得的支配权。特别要保护用于生产领域的劳动所得不受侵犯,引导劳动者把劳动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激发劳动者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二是加强对个人获取的社会生产权的保护。在传统观念中,往往以为只有社会和集体进行的生产才是社会主义的生产,个人进行的生产则不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因而被排除在社会保护之外。必须摒弃传统观念的束缚,切实保护劳动者通过劳动所得到的进行社会生产的权利,保障整个社会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三是保护劳动者的非劳动所得不受侵犯。这主要表现为某些社会成员通过赠与、继承或风险收入等方式得到的社会财产。这种财产来源,对于被赠与者和继承者来说,是一种非劳动所得;但对于赠与者和被继承者来说,仍然是劳动所得。只要这种所得在社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是不可否定和剥夺的。否则同样会挫伤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和生产积极性,造成对劳动所得的侵犯和否定。
3.科学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无论是道德保护机制或法律保护机制,都必须以具体的社会分配制度为基础。保证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如果违背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在社会分配中,或者存在着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因素,或者可能形成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对于劳动所得的保护,都会引起社会的矛盾和冲突,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机制,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不论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必须从社会整体发展进步的要求出发,既注意到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差别,还要考虑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劳动部门之间的利益差别,使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要求都能得到充分兼顾和最大可能的满足。社会分配又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根据社会的发展状况,对社会的分配比例和范围及时进行调整和改变。以此避免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发展的最大化、最优化。特别是在存在着剥削现象的情况下,必须科学确定劳动所得的手段和途径,确立刚性的社会规范,把劳动者的劳动所得,限定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能够许可的范围内。也只有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要求的社会分配机制,才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建立社会主义劳动所得保护机制所必然要求的。
注 释
[1][3][4] 李铁映:《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第30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5]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求是》,2002年22期,第7页。
(作者单位:河南南阳市委党史研究室)
[关键词] 劳动所得;保护机制;理论创新;实践价值
[中图分类号] F0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01-0013-02
李铁映同志在《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中指出:“应提出‘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这个口号,以充分体现出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1]这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也是社会主义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正确认识和理解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对于深化社会主义改革,实现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是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一方面,劳动者还具有自己的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社会产品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即按照劳动者的劳动付给其劳动报酬,赋予其社会权利。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依靠劳动来生存,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因而从根本上说,劳动者获取社会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只能是自己的劳功,劳动者得到的社会利益,必然是劳动所得。这种劳动所得,是在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所得,是对劳动者劳动的承认和尊重,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必然规定和要求的。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利益获取,既然表现为劳动所得,因而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就具有不可否定的社会地位。每个劳动者都享有通过劳动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社会也必须对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以有效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按劳分配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否则必然造成对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生产关系的否定,最终造成对于社会主义的否定。
保护劳动所得不受侵犯,是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不受侵犯,因而也是强化社会行为规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既表现为劳动者个人,也表现为劳动者集体,包括具体的劳动部门和劳动单位。而集体劳动者的利益同样必须得到有效的社会保护,才能够存在和发展,否则一样容易被否定。例如困扰社会经济发展的企业“三角债”问题,就是混淆了集体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要求,缺乏对集体劳动者利益的保护,造成以集体利益否定集体利益的现象。事实说明,没有对于劳动所得的保护,不仅个人利益容易被否定,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同样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一定时期内,除开按劳分配,劳动者还具有其他获取社会利益的形式和途径。如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所得,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得到的其他劳动所得。这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也是社会发展进步所要求的。在社会生产资料达不到清一色的公有制的情况下,必然存在着多种社会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形式,劳动者还具有多种劳动形式和收入来源。但不管这种劳动所得具有什么样的形式和内容,只要是限定在社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能够允许的,因而也就是正当的和合理的,必须予以保护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出社会主义的社会生活性质,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不受侵犯。
长期以来,“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之所以鲜有提及,一个重要原因,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这个“含义模糊”的“用语”提出过异议。[2]这就其具体的论述对象而言,是完全正确的。但不能由此把特定条件下的理论结论绝对化。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社会生活原则。否定了劳动所得不可侵犯,必然造成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否定,导致社会生活中的弊端和失误。
“劳动所得的财产不可侵犯,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劳动者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劳动的目的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实现了劳动和劳动结果的统一。”[3]社会主义实现了对于阶级剥削压迫的根本否定,实现了社会劳动性质的本质变革。劳动真正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成为连接社会关系的根本纽带,成为整个社会生活的决定杠杆。社会为劳动者参加劳动提供必不可少的社会条件,也为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社会权利提供了科学的途径和手段。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具有生存价值与道德价值、个人意义与社会意义等多重属性。这样一种社会生活内容,既表现为社会劳动方式的发展和进步,也体现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进程,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二、构建科学的劳动所得社会保护机制
保证劳动所得不受侵犯,必须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所得权以及对劳动所得的支配权”,[4]形成刚牲的社会保护措施和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1.客观公正的道德评价机制。道德是法的基础。人们的社会活动和行为,包括社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受到社会道德的导向和规范。只有确立起科学的社会道德保护机制,才能使劳动所得具有坚实的道德基础,切实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往往以超越现实社会经济基础的道德观念,来导向和规范社会生活,在社会道德中,找不到个人利益存在的根据。因而一旦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就只能以社会和集体利益,来否定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由此使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失去有效保护,有意无意地否定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必须从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性质出发,以“尊重劳动”、“尊重创造”为根本要求,[5]探索和确立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规范,建立科学的社会道德评价机制,避免把个人利益仅仅当成是集体利益的附庸,动辄以集体利益否定个人利益,损害和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2.完备有力的法律保证机制。法律具有强制性,没有法律作保障,任何利益都难以得到保证。应当从现实社会生活需要出发,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法律机制,运用法律力量,确保劳动所得不可侵犯。
建立劳动所得不受侵犯的法律保证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当前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保护劳动者对劳动所得的支配权。特别要保护用于生产领域的劳动所得不受侵犯,引导劳动者把劳动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激发劳动者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二是加强对个人获取的社会生产权的保护。在传统观念中,往往以为只有社会和集体进行的生产才是社会主义的生产,个人进行的生产则不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因而被排除在社会保护之外。必须摒弃传统观念的束缚,切实保护劳动者通过劳动所得到的进行社会生产的权利,保障整个社会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三是保护劳动者的非劳动所得不受侵犯。这主要表现为某些社会成员通过赠与、继承或风险收入等方式得到的社会财产。这种财产来源,对于被赠与者和继承者来说,是一种非劳动所得;但对于赠与者和被继承者来说,仍然是劳动所得。只要这种所得在社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是不可否定和剥夺的。否则同样会挫伤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和生产积极性,造成对劳动所得的侵犯和否定。
3.科学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无论是道德保护机制或法律保护机制,都必须以具体的社会分配制度为基础。保证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如果违背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在社会分配中,或者存在着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因素,或者可能形成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对于劳动所得的保护,都会引起社会的矛盾和冲突,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机制,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不论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必须从社会整体发展进步的要求出发,既注意到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差别,还要考虑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劳动部门之间的利益差别,使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要求都能得到充分兼顾和最大可能的满足。社会分配又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根据社会的发展状况,对社会的分配比例和范围及时进行调整和改变。以此避免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发展的最大化、最优化。特别是在存在着剥削现象的情况下,必须科学确定劳动所得的手段和途径,确立刚性的社会规范,把劳动者的劳动所得,限定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能够许可的范围内。也只有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要求的社会分配机制,才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建立社会主义劳动所得保护机制所必然要求的。
注 释
[1][3][4] 李铁映:《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第30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5]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求是》,2002年22期,第7页。
(作者单位:河南南阳市委党史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