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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作为现代行政法中重要的行为形态已越来越得到学界的关注,但在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对于行政规划的概念、属性及其内涵的认识却存在着诸多误解与偏差。其中之症结在于将其与行政计划的概念混为一谈。如何真正体现行政规划的优越性并使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路径.首要之工作是对行政规划基本问题予以本源性的厘清,以期从“人”、“物”及“事”三个维度对行政规划与行政计划做一明晰的界分。最终,通过公众权利的保障与政府责任理念的重塑,显现行政规划的自身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