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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共发布汽车产品召回公报125次,平均每月召回10次,全年召回总量5,578,205辆(件),详述如下.一、召回一览2004年3月15日,发改委、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