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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7日,国家药典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对化学药品、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相关要求的通知。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学药品、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工作。鉴于药品注册审批通过之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品种不能通过审批或其申报资料不予认可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保障药品命名的科学准确严谨,经药典委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化学药品、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申请原则上应在完成药品注册要求的临床试验后提交,在提交化学药品、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完成临床试验的相关说明,以便科学准确命名。详情请登录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