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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无独有偶,稍早之前的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施行11年的《反垄断法》进行“大修”,其中修改的重点是纳入了互联网新业态。由此可见,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中国反垄断管理的重点领域。
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就对当时的软件巨头微软发起了反垄断调查,并迫使比尔盖茨辞去了总裁职务。随后欧盟、日本、韩国等也都对微软进行了反垄断处罚。而另一家互联网巨头谷歌,也多次因为垄断被欧美国家告上法庭,并缴纳了巨额罚款。
尽管世界各国对企业反垄断的历史并不很长,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也往往比较复杂,但是大量学者已经通过实证分析和理论证明,垄断行为会对消费者和国民经济带来损失。因此,反垄断是各国政府打击企业不正常竞争、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
因此,站在全球的角度看,作为世界第一大互联网经济国家,中国加大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审查具有紧迫性。一方面,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断渗透到经济的方方面面,其垄断性特征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中国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措施相对落后,这也就给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留下了空间。
当然,相对于传统的垄断企业,互联网平台具有很多新的特征,反垄断也会面临更多难点。
首先,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互联网经济的一大特点就是追求规模经济,规模越大,经营成本和费用越低,互联网企业才有利润。而从互联网平台用户的角度看,只有该平台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加入,这就很容易出现“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局面。
从根本上来说,社交属性是互联网经济的核心特点之一。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购买行为以及对商品的看法会在互联网平台上裂变式传播,从而对其朋友、同事甚至陌生人等群体产生重要影响,并刺激其产生相似的消费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的商业逻辑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消费者、商家都会被吸引到大的互联网平台上来。
其次,互联网平台正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随着人们生活、工作等越来越互联网化,互联网平台可以从它掌握的海量数据中,轻易获得个人信息、爱好、消费观念甚至财务状态等所有信息。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很多用户几乎是透明人,它们可以借助信息优势为用户推荐产品和服务,引诱用户更多消费,并且可能让消费者丧失价格判断能力。
平台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对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西方某些媒体就曾报道,一些大数据公司或者互联网平台公司利用掌握的海量用户数据,采用心理统计模型分析他们的行为特征,在完成完整画像后,可以协助特定政客赢得选举。前些年,中国国内的互联网平台也发生向特定消费者发送广告,引诱他们过度消费或者不理性投资的事件,给社会埋下不稳定的隐患。
第三,不同于传统垄断企业,互联网平台一旦在某个方面建立起垄断地位,就会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其涉及的范围和行业将非常广泛。平台公司利用信息垄断优势可以根據不同的行业、群体设计不同的场景,为商家和消费者制定行为规范。即使拥有更高的技术、更好的服务,如果商家不能遵守平台的规则,在互联网平台上也非常容易被屏蔽在消费者之外,从而减少曝光的机会,迅速丧失自己辛苦创建的市场地位。商家只得遵守其规则甚至要支付更多的费用,这实际上是以降低产品和服务质量、科技竞争以及消费者福利为代价的。近些年中,所谓频频出现的“二选一”恶劣现象,就是平台企业垄断性的体现。
另外,垄断性的平台公司掌握的海量信息,包括大量的个人隐私,都有发生泄露的可能。这不仅对个人财产等带来威胁,甚至对金融和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也有负面影响,因此,加大对它们的监管就显得更加迫切。
由此可见,在信息化时代,平台公司的出现打破了经营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对经济发展带来了新动力,但同时更容易形成垄断,带来更多的监管难题,如何界定其垄断行为将面临更多技术、法律等难题。中国政府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审查虽然已经走在了路上,但是经验和技术手段尚有不足,反垄断任重而道远。
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就对当时的软件巨头微软发起了反垄断调查,并迫使比尔盖茨辞去了总裁职务。随后欧盟、日本、韩国等也都对微软进行了反垄断处罚。而另一家互联网巨头谷歌,也多次因为垄断被欧美国家告上法庭,并缴纳了巨额罚款。
尽管世界各国对企业反垄断的历史并不很长,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也往往比较复杂,但是大量学者已经通过实证分析和理论证明,垄断行为会对消费者和国民经济带来损失。因此,反垄断是各国政府打击企业不正常竞争、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
因此,站在全球的角度看,作为世界第一大互联网经济国家,中国加大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审查具有紧迫性。一方面,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断渗透到经济的方方面面,其垄断性特征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中国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措施相对落后,这也就给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留下了空间。
当然,相对于传统的垄断企业,互联网平台具有很多新的特征,反垄断也会面临更多难点。
首先,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互联网经济的一大特点就是追求规模经济,规模越大,经营成本和费用越低,互联网企业才有利润。而从互联网平台用户的角度看,只有该平台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加入,这就很容易出现“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局面。
从根本上来说,社交属性是互联网经济的核心特点之一。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购买行为以及对商品的看法会在互联网平台上裂变式传播,从而对其朋友、同事甚至陌生人等群体产生重要影响,并刺激其产生相似的消费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的商业逻辑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消费者、商家都会被吸引到大的互联网平台上来。
其次,互联网平台正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随着人们生活、工作等越来越互联网化,互联网平台可以从它掌握的海量数据中,轻易获得个人信息、爱好、消费观念甚至财务状态等所有信息。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很多用户几乎是透明人,它们可以借助信息优势为用户推荐产品和服务,引诱用户更多消费,并且可能让消费者丧失价格判断能力。
平台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对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西方某些媒体就曾报道,一些大数据公司或者互联网平台公司利用掌握的海量用户数据,采用心理统计模型分析他们的行为特征,在完成完整画像后,可以协助特定政客赢得选举。前些年,中国国内的互联网平台也发生向特定消费者发送广告,引诱他们过度消费或者不理性投资的事件,给社会埋下不稳定的隐患。
第三,不同于传统垄断企业,互联网平台一旦在某个方面建立起垄断地位,就会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其涉及的范围和行业将非常广泛。平台公司利用信息垄断优势可以根據不同的行业、群体设计不同的场景,为商家和消费者制定行为规范。即使拥有更高的技术、更好的服务,如果商家不能遵守平台的规则,在互联网平台上也非常容易被屏蔽在消费者之外,从而减少曝光的机会,迅速丧失自己辛苦创建的市场地位。商家只得遵守其规则甚至要支付更多的费用,这实际上是以降低产品和服务质量、科技竞争以及消费者福利为代价的。近些年中,所谓频频出现的“二选一”恶劣现象,就是平台企业垄断性的体现。
另外,垄断性的平台公司掌握的海量信息,包括大量的个人隐私,都有发生泄露的可能。这不仅对个人财产等带来威胁,甚至对金融和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也有负面影响,因此,加大对它们的监管就显得更加迫切。
由此可见,在信息化时代,平台公司的出现打破了经营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对经济发展带来了新动力,但同时更容易形成垄断,带来更多的监管难题,如何界定其垄断行为将面临更多技术、法律等难题。中国政府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审查虽然已经走在了路上,但是经验和技术手段尚有不足,反垄断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