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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聂树斌案听证前后,申诉方感受到了巨大的心理落差。他们此前寄予厚望的“雪地”新证据,几乎被河北司法机关提出的“沙子”论掩埋。律师提出的被害人肋骨骨折的证据,也被对方评价为“不符合肋骨骨折的一般规律”。其他的,钥匙还是那个钥匙,花衬衣还是那个花衬衣,改变的只是:以前是在河北说这事,现在则转移到了山东。
空气中开始弥漫着一种悲观的情绪。为了维持公众的信心,陈光武冒着律师职业资格被注销的风险,公布了聂树斌被执行的照片。杨金柱则扬言要公布聂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但这个在程序上漏洞如筛的案件,为什么在20年后还能稳坐钓鱼台?答案可能就藏在河北方面对自己办理聂树斌案的整体评价中。一方面,河北方面承认自己在办案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但同时又认为,这些瑕疵属于一般的办案质量问题,不能影响认定聂树斌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体系。理由是当时的证明标准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强调不纠缠细枝末节。
这里面出现了3个含糊其辞的词,分别是“一般”“基本”和“细枝末节”。但问题的关键是,“一般的案件质量问题”到底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是说是“无伤大雅”的质量问题吗?那“一般的”案件质量问题,有没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还是说,由“一般质量问题”导致的冤假错案,属于应该容忍的范畴?
另外,究竟什么样的证据算是“细节末节”?为什么不允许纠缠于细枝末节呢?是因为如果纠缠细枝末节可能永远也无法穷尽,还是说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谁能证明细枝末节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徒劳无益?还是说,追求案件的公正审判,并非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最高目标,从而要在公正审判和细枝末节之间做一个取舍?
还有,“两个基本”中的“基本”,如果从量化的角度看,肯定指的不是100%,那它究竟指的是80%,还是90%?那剩下的10%、20%呢?这是司法受制于现实条件的必然代价,还是为冤假错案预留的空间?
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是,要说事实和证据都要达到100%,大家都知道怎么做,就把事实与证据都坐实就对了,但要达到“基本”的程度,搜集事实与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呢?河北方面怎么证明自己已经达到了“基本”的程度呢?
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在无法在事实与证据方面达到100%的情况下,是坚持判决有罪,还是坚持疑罪从无?那些“基本”之外的东西,无论是1%,还是20%,都是“疑”的部分。如果将其看做细枝末节予以忽略,就是疑罪从有,如果将其视为可能推翻“基本”的因素,若无法证明就不判决有罪,就是疑罪从无。
再进一步说,这可能涉及到是否把生命放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证据和事实仍然存疑的情况下将人定罪甚至枪决,说明生命输给了很多东西。这些东西可能是司法理念,也可能是司法技术,甚至有可能是利益的考量,但归根结底还是个理念的问题。
所以,山东高院如果想在这个案件上留下一笔,就不得不做一道选择题:在事实和证据都只达到“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是坚持判决有罪,还是疑罪从无。
空气中开始弥漫着一种悲观的情绪。为了维持公众的信心,陈光武冒着律师职业资格被注销的风险,公布了聂树斌被执行的照片。杨金柱则扬言要公布聂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但这个在程序上漏洞如筛的案件,为什么在20年后还能稳坐钓鱼台?答案可能就藏在河北方面对自己办理聂树斌案的整体评价中。一方面,河北方面承认自己在办案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但同时又认为,这些瑕疵属于一般的办案质量问题,不能影响认定聂树斌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体系。理由是当时的证明标准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强调不纠缠细枝末节。
这里面出现了3个含糊其辞的词,分别是“一般”“基本”和“细枝末节”。但问题的关键是,“一般的案件质量问题”到底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是说是“无伤大雅”的质量问题吗?那“一般的”案件质量问题,有没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还是说,由“一般质量问题”导致的冤假错案,属于应该容忍的范畴?
另外,究竟什么样的证据算是“细节末节”?为什么不允许纠缠于细枝末节呢?是因为如果纠缠细枝末节可能永远也无法穷尽,还是说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谁能证明细枝末节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徒劳无益?还是说,追求案件的公正审判,并非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最高目标,从而要在公正审判和细枝末节之间做一个取舍?
还有,“两个基本”中的“基本”,如果从量化的角度看,肯定指的不是100%,那它究竟指的是80%,还是90%?那剩下的10%、20%呢?这是司法受制于现实条件的必然代价,还是为冤假错案预留的空间?
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是,要说事实和证据都要达到100%,大家都知道怎么做,就把事实与证据都坐实就对了,但要达到“基本”的程度,搜集事实与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呢?河北方面怎么证明自己已经达到了“基本”的程度呢?
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在无法在事实与证据方面达到100%的情况下,是坚持判决有罪,还是坚持疑罪从无?那些“基本”之外的东西,无论是1%,还是20%,都是“疑”的部分。如果将其看做细枝末节予以忽略,就是疑罪从有,如果将其视为可能推翻“基本”的因素,若无法证明就不判决有罪,就是疑罪从无。
再进一步说,这可能涉及到是否把生命放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证据和事实仍然存疑的情况下将人定罪甚至枪决,说明生命输给了很多东西。这些东西可能是司法理念,也可能是司法技术,甚至有可能是利益的考量,但归根结底还是个理念的问题。
所以,山东高院如果想在这个案件上留下一笔,就不得不做一道选择题:在事实和证据都只达到“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是坚持判决有罪,还是疑罪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