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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手段,需要充足完善的制度供给和规则体系来保障其发展,而立法模式的科学合理选择是实现法治化发展的基本前提。纵览国外,在资产证券化立法模式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式立法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式立法模式,提供了两类特征突出、成效显著且具有代表性的可借鉴立法模式。综合考量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特性、我国成文法立法惯例以及监管体制和国家治理机制等因素,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应当选择集中统一立法和统管型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