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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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07年1月15日下午,驾驶员袁某驾驶浙L•×××××大货车载钢管从宜兴行驶至杭州,在某检查站接受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检查。经调查取证,该车车辆营运证上登记的经营者为潘某,登记高度为2710毫米,而实际勘验高度为3110毫米,比核定高度高出400毫米。根据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据,该处认定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分析
  
  1.案件焦点
  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允许的范围内,加高车厢栏板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改装。
  2.学理知识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概念及主要情形: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
  车辆改装程序。已获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确需改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改装完毕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手续,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改装的种类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本案争议与分歧意见
  1.第一种意见: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范围内加高栏板的行为,不构成擅自改装。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提供的参数表明浙L•×××××所属车型的前栏高度允许值为4000毫米,这说明该车经营者可以在国标允许值4000毫米内加高,本案潘某将核定2710毫米的车高增加至3110毫米,并未超过国标的规定,因此,该加装行为是合法的。
  2.第二种意见:即使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范围内加高栏板,也构成擅自改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货运经营者不得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另外,原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是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是车辆设计技术参数标准,不能作为判断车辆是否改装的参数标准。
  本案中,潘某在浙L•×××××车厢上焊接高达400毫米的车厢栏板,该焊接行为没有到具备车辆改装资格的改装厂实施,也没有到公安、原交通部门作变更登记。该行为已经改变了车辆的技术结构,符合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法律要件。
  本案分析
  1.《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作用
  该限值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台的车辆技术参数,是道路车辆设计、生产厂商应当遵循的车辆技术参数。一般而言,一辆合格出厂的汽车,其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值是确定的而且在国标规定的参数限值范围内,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上记载的车辆外廓尺寸等技术参数就是出厂合格证上确定的或者依法变更后的参数值,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参数值。
  实际上,国标提供的参数值范围只是一种指导,作为衡量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车辆生产者在生产某种车型时都会在国标的允许值范围内确定一组参数值,也就是说在车辆设计过程中,设计者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国标提供的参数值区间中的任意一组数据,这组确定的技术参数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就不得变更;对申请人而言,国标往往是评价其所属的车辆是否合格的标准,而不是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可参照的依据,一辆合格下线的车辆其外廓尺寸是固定的,不允许改变。
  2.认定擅自改装的标准
  根据原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
  在行为认定上,有“擅自”和“改装”两个要件,即满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实施了改变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两个条件。其中,改装主要包括四种改装行为,即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
  在危害后果认定上,造成了或可能造成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危害很大等任一后果。
  3.结合本案
  潘某在浙L•×××××车厢上实施了焊接高达400毫米的车厢栏板的行为,并且未到公安、原交通部门作变更登记,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列举的第四种情况,改变了车辆本身的结构,因此,符合了车辆改装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本案启示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在认定擅自改装时,要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把握上述行为和危害后果两个认定标准。不得扩大认定范围,对允许或经批准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处罚。对经确认的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以消除违法违章行为为目的,督促运输经营者采取措施恢复车辆原状。拒不改正的,发放《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附件: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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