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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与人的自我存在和发展需求相联系的基本权利,精神安宁权具有可克减性。承认精神安宁权的可克减性,可借以防止保护立场滑向情绪标准和纯粹法律道德主义。在进行克减目的正当性衡量时,宜针对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状况选择不同的公共利益衡量标准。对公共利益目的的强调亦须以个体权利的维护为价值取向。国家警察权克减公民精神安宁权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本质内容保障"理论和悲悯原则。在限制权利的制度依据上,宜借鉴德国《基本法》第19条的规定,对我国相关制度体系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