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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迅速膨胀,其融资规模已超过传统银行,对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影子银行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经濟的高速发展,融资信贷需求的不断增加,影子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必势不可挡。但就现阶段来说,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依然存在监管缺失、监管不力等问题。本文通过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其国际影子银行的监管概况,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就监管方面的漏洞,并且提出了个人针对完善影子银行的监管制度的有关建议。阐述了完善影子银行的监管制度,刻不容缓。
关键词:影子银行;利率市场化;金融监管
一、引言
影子银行是舶来品,最先起源于美国。自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影子银行的概念才逐渐被人们所关注。2010年9月2日,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国会作证时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以外,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1]而人们通常将影子银行理解为从事类似传统银行业务,却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至今,中国的影子银行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近期声明:2013年中国影子银行继续快速增长,资产规模同比增长超37%,高居全球第二,总额接近3万亿美元,居全球第三,仅次于美国和英国。1随着其规模的逐渐扩大,风险不断地积累,影子银行的风险逐渐的暴露出来。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催化下,中国式影子银行应运而生。我国影子银行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运作模式较为简单,但其资金往往投向高风险行业。随着银行不良贷款率的不断攀升,影子银行的弊端逐渐的露出水面。影子银行的产生已经给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虽然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已开始着手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影子银行的监管还是存在着监管缺失、监管冲突、监管不力以及监管套利等问题。
(一)、监管盲区以及多重监管
我国的影子银行存在不受监管或是多重监管的冲突,这主要是由于:一、我国自影子银行出现以来,长时期未给予其足够多的重视。二、我国影子银行涉及范围极广,对其监管无疑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三、目前我国虽表面上处于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状态,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但随着近期金融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实质上已形成混业经营的雏形。但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仍比较滞后,尚未建立完善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出了问题该谁管,由谁负责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导致各机构部门纷纷推卸责任。因此,我国应积极的出台相关法律明确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监管力度小,效果不明显
对于中国影子银行,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银监会在2008年以来,先后下发了多项监管规定。在2014年1月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对国内的影子银行体系进行监管和防范。[2]尽管如此,关于影子银行的负面新闻确是层出不穷。例如,2014年4月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立案调查;在同年的7月河北邯郸警方破获一起非法集资大案,涉案金额达2.3亿。显然,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技术落后,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监管效果并不明显。
(三)、监管套利
影子银行存在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导致监管套利现象的出现。因影子银行而生的监管套利有两种:一是转换主体身份,即将本应受审慎性监管的机构转换为免于监管或少受监管的影子银行;二是转换工具形式,即通过结构化改造,将原本受到法律限制的业务设计成不受法律调整的融投资工具。[3]在严格的存贷比、保证金制度再加上余额宝等网络金融产品的双重压力,使得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商业银行纷纷通过发行各种理财产品变相揽储,逃避了严格的监管,节约了监管成本,实现了监管套利。而这种以正当业务之名行监管套利之实的行为已极为普遍,给银行积累了无法估测的风险。
三、国际影子银行监管概况
较中国影子银行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虽然各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立法略有差异,但是其主旨离不开对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防范。[4]
(一)、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并加强监管力度
美国及欧盟等经济体都意识到了影子银行对金融市场的危害性,相继建立起类似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机构,并赋予其监管职能,将影子银行可能出现的风险,置于可控的范围之内。2010年7月21日,美国政府正式公布《多德-弗兰克法案》,下大力气对金融监控主管部门、系统性风险监管、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影子银行相关领域进行重整改革,同时改革领域还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危机处理和国际监管合作等。[5]这一举措从宏观角度着手降低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二)、提高信息披露要求
不可否认,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延至今日。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因素有很多,在这众多因素之中影子银行成为了众矢之的。场外交易的监管无力以及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致使所有金融机构在这场危机中无一幸免。在危机爆发之后,各国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欧盟在2009年4月发布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草案中规定,管理资金超过1亿欧元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需得到母国的许可并且需向东道国披露其风险暴露、业绩表现等情况。[6]可以看出,各国都意识到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纷纷制定相关政策,提高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建立风险隔离带机制
2010年美联储前主席沃克尔提出相关金融监管建议:一是严控金融机构的规模;二是将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分隔开来,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自营交易;三是反对银行拥有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这些建议被称为“沃克尔规则”。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使得泡沫越积越多。《多德-弗兰克法案》引入沃克尔规则,规定银行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的规模不得超过银行股权的3%,并要求银行将自营交易和类似的投资活动从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机构中分离出来,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掉期商品和股票互换交易等高风险的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但允许其保留为对冲自身风险进行的利率互换、互换交易、外汇互换等交易。[7]这一举措起到了风险隔离的作用。 四、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监管的政策建议
我国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国际经验,在影子银行的金融风险还未引起危机之前,将影子銀行全面纳入监管,防患于未然,并进一步推进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工作进程。
(一)、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
影子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在严格的监管和较低的存贷比的压力之下为谋求进一步发展的手段,也是中小企业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缓解融资难问题的方法。影子银行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要想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避免不了要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遇到种种困难。因此,对影子银行宜疏不宜堵,要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法规,给予影子银行等金融创新一定的成长空间。这样,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市场的活力源头才能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献出一份力。
(二)、协调内外部监管
随着金融业快速发展,各项业务不断交叉,如果还坚守监管部门的各自职责,势必在实际操作中造成相互间缺乏协调和沟通,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监管、分散监管,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容易形成监管真空。[8]一方面,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使其风险可控,使其监管无死角。另一方面,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是防范风险产生的重要前提,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预警系统,有利于影子银行的健康发展。为了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影子银行体系需要内外兼顾,并致力于内外部协调监督的监管模式。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无可厚非,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提高我国影子银行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前提。影子银行作为一个信用中介,将从公众手中筹集所得的资金以贷款的形式再次发放出去,其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影子银行运作不规范、缺乏透明度,给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令人忧虑。[9]因此,影子银行应主动如实的进行信息披露,以供监管机构足够了解其现状。监管机构也应当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只有公开、透明的金融市场才能促进金融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使影子银行不再处于阴影。
(四)、建立风险防火墙
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而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主力,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了防止影子银行的风险波及到银行体系,银监会推出了“三禁止”,一、禁止银行业和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二、禁止银行业和金融机构为影子银行放大杠杆提供融资;三、禁止银行客户转借贷款资金。商业银行应该自觉遵守“三禁止”的要求,预防影子银行的风险传染。
(五)、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影子银行是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之下产生的,一味的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只要金融改革未完成,新的影子银行便会以其他形式出现。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使那些起起负面影响的影子银行无利可图,逐渐灭亡;同时促使那些起到积极作用的影子银行更加合法,透明的运作。当利率市场化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我国影子银行的不仅会在规模上得以控制,而且将会逐步变的公开透明化,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五、结束语
影子银行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我们应当以理性的眼光看待它。虽然影子银行存在许多问题,但只要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体系,重视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影子便得以以一个阳光的新面貌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相信在未来几年,随着监管部门的逐步关注,以及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影子银行将成为我国金融创新的主心骨。
注释:
1. 祥参《2014全球影子银行监测报告》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课题组,张全兴.《影子银行问题研究——以浙江为例》[J].浙江金融,2012年04期
[2] 许丽姐.《影子银行监管研究》[D].厦门大学,2014.
[3] 陈斌彬.《境外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新进展及其启示》[J].商业研究,2013年02期
[4] 李佳.《影子银行监管国际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J].金融与保险,2014年07期
[5] 李丽娟.《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6] 龚明华,张晓朴,文竹.《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1年03期
[7] 齐 萌.后危机时代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金融法制变革[J].财经科学,2013(4).
[8] 姜 震.《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0.
[9] 李小健.《影子银行亟待走向阳光》[J].中国人大,2014年07期
关键词:影子银行;利率市场化;金融监管
一、引言
影子银行是舶来品,最先起源于美国。自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影子银行的概念才逐渐被人们所关注。2010年9月2日,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国会作证时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以外,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1]而人们通常将影子银行理解为从事类似传统银行业务,却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至今,中国的影子银行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近期声明:2013年中国影子银行继续快速增长,资产规模同比增长超37%,高居全球第二,总额接近3万亿美元,居全球第三,仅次于美国和英国。1随着其规模的逐渐扩大,风险不断地积累,影子银行的风险逐渐的暴露出来。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催化下,中国式影子银行应运而生。我国影子银行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运作模式较为简单,但其资金往往投向高风险行业。随着银行不良贷款率的不断攀升,影子银行的弊端逐渐的露出水面。影子银行的产生已经给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虽然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已开始着手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影子银行的监管还是存在着监管缺失、监管冲突、监管不力以及监管套利等问题。
(一)、监管盲区以及多重监管
我国的影子银行存在不受监管或是多重监管的冲突,这主要是由于:一、我国自影子银行出现以来,长时期未给予其足够多的重视。二、我国影子银行涉及范围极广,对其监管无疑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三、目前我国虽表面上处于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状态,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但随着近期金融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实质上已形成混业经营的雏形。但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仍比较滞后,尚未建立完善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出了问题该谁管,由谁负责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导致各机构部门纷纷推卸责任。因此,我国应积极的出台相关法律明确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监管力度小,效果不明显
对于中国影子银行,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银监会在2008年以来,先后下发了多项监管规定。在2014年1月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对国内的影子银行体系进行监管和防范。[2]尽管如此,关于影子银行的负面新闻确是层出不穷。例如,2014年4月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立案调查;在同年的7月河北邯郸警方破获一起非法集资大案,涉案金额达2.3亿。显然,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技术落后,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监管效果并不明显。
(三)、监管套利
影子银行存在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导致监管套利现象的出现。因影子银行而生的监管套利有两种:一是转换主体身份,即将本应受审慎性监管的机构转换为免于监管或少受监管的影子银行;二是转换工具形式,即通过结构化改造,将原本受到法律限制的业务设计成不受法律调整的融投资工具。[3]在严格的存贷比、保证金制度再加上余额宝等网络金融产品的双重压力,使得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商业银行纷纷通过发行各种理财产品变相揽储,逃避了严格的监管,节约了监管成本,实现了监管套利。而这种以正当业务之名行监管套利之实的行为已极为普遍,给银行积累了无法估测的风险。
三、国际影子银行监管概况
较中国影子银行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虽然各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立法略有差异,但是其主旨离不开对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防范。[4]
(一)、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并加强监管力度
美国及欧盟等经济体都意识到了影子银行对金融市场的危害性,相继建立起类似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机构,并赋予其监管职能,将影子银行可能出现的风险,置于可控的范围之内。2010年7月21日,美国政府正式公布《多德-弗兰克法案》,下大力气对金融监控主管部门、系统性风险监管、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影子银行相关领域进行重整改革,同时改革领域还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危机处理和国际监管合作等。[5]这一举措从宏观角度着手降低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二)、提高信息披露要求
不可否认,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延至今日。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因素有很多,在这众多因素之中影子银行成为了众矢之的。场外交易的监管无力以及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致使所有金融机构在这场危机中无一幸免。在危机爆发之后,各国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欧盟在2009年4月发布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草案中规定,管理资金超过1亿欧元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需得到母国的许可并且需向东道国披露其风险暴露、业绩表现等情况。[6]可以看出,各国都意识到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纷纷制定相关政策,提高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建立风险隔离带机制
2010年美联储前主席沃克尔提出相关金融监管建议:一是严控金融机构的规模;二是将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分隔开来,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自营交易;三是反对银行拥有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这些建议被称为“沃克尔规则”。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使得泡沫越积越多。《多德-弗兰克法案》引入沃克尔规则,规定银行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的规模不得超过银行股权的3%,并要求银行将自营交易和类似的投资活动从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机构中分离出来,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掉期商品和股票互换交易等高风险的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但允许其保留为对冲自身风险进行的利率互换、互换交易、外汇互换等交易。[7]这一举措起到了风险隔离的作用。 四、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监管的政策建议
我国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国际经验,在影子银行的金融风险还未引起危机之前,将影子銀行全面纳入监管,防患于未然,并进一步推进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工作进程。
(一)、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
影子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在严格的监管和较低的存贷比的压力之下为谋求进一步发展的手段,也是中小企业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缓解融资难问题的方法。影子银行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要想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避免不了要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遇到种种困难。因此,对影子银行宜疏不宜堵,要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法规,给予影子银行等金融创新一定的成长空间。这样,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市场的活力源头才能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献出一份力。
(二)、协调内外部监管
随着金融业快速发展,各项业务不断交叉,如果还坚守监管部门的各自职责,势必在实际操作中造成相互间缺乏协调和沟通,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监管、分散监管,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容易形成监管真空。[8]一方面,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使其风险可控,使其监管无死角。另一方面,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是防范风险产生的重要前提,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预警系统,有利于影子银行的健康发展。为了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影子银行体系需要内外兼顾,并致力于内外部协调监督的监管模式。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无可厚非,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提高我国影子银行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前提。影子银行作为一个信用中介,将从公众手中筹集所得的资金以贷款的形式再次发放出去,其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影子银行运作不规范、缺乏透明度,给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令人忧虑。[9]因此,影子银行应主动如实的进行信息披露,以供监管机构足够了解其现状。监管机构也应当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只有公开、透明的金融市场才能促进金融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使影子银行不再处于阴影。
(四)、建立风险防火墙
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而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主力,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了防止影子银行的风险波及到银行体系,银监会推出了“三禁止”,一、禁止银行业和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二、禁止银行业和金融机构为影子银行放大杠杆提供融资;三、禁止银行客户转借贷款资金。商业银行应该自觉遵守“三禁止”的要求,预防影子银行的风险传染。
(五)、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影子银行是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之下产生的,一味的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只要金融改革未完成,新的影子银行便会以其他形式出现。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使那些起起负面影响的影子银行无利可图,逐渐灭亡;同时促使那些起到积极作用的影子银行更加合法,透明的运作。当利率市场化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我国影子银行的不仅会在规模上得以控制,而且将会逐步变的公开透明化,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五、结束语
影子银行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我们应当以理性的眼光看待它。虽然影子银行存在许多问题,但只要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体系,重视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影子便得以以一个阳光的新面貌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相信在未来几年,随着监管部门的逐步关注,以及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影子银行将成为我国金融创新的主心骨。
注释:
1. 祥参《2014全球影子银行监测报告》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课题组,张全兴.《影子银行问题研究——以浙江为例》[J].浙江金融,2012年04期
[2] 许丽姐.《影子银行监管研究》[D].厦门大学,2014.
[3] 陈斌彬.《境外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新进展及其启示》[J].商业研究,2013年02期
[4] 李佳.《影子银行监管国际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J].金融与保险,2014年07期
[5] 李丽娟.《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6] 龚明华,张晓朴,文竹.《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1年03期
[7] 齐 萌.后危机时代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金融法制变革[J].财经科学,2013(4).
[8] 姜 震.《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0.
[9] 李小健.《影子银行亟待走向阳光》[J].中国人大,2014年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