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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辜制度作为中华法系中一个独特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社会延续了近千年的时间,直到清末才被废除。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保辜制度在古代刑法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救助被害人和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展现出了巨大的价值。本文试图从保辜制度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得出一些对现代法律制度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保辜制度;刑事和解;犯罪
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学习中华法律文化,吸取当中的精华,可以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内容。本人以当代的视角审视保辜制度,提出一些值得思考的观点。
一、保辜制度在古代的作用
许慎的《说文解字》说过:“保,养也。”“辜,罪也,从辛古声。”保辜制度,就是要求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證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其基本内容是殴人致伤后,规定一定期限,根据期满时的被害人的具体情况来定罪量刑,如果被害人在辜限内死亡,则直接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如果在辜限结束时没有死亡或者虽然被害人在辜限内死亡,但却是因为别的原因死亡,则直接只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保辜制度的这一特点发挥出巨大的作用,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及时救助被害人
在刑事伤害案件中,当案件发生之后,官府更重视的是案件的侦破和对罪犯的抓捕,不太能够考虑到对被害人的救助。然而在古代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被害人更迫切的需求是补偿和救助,以弥补因受害而导致的生活上的损失和不便。在此情况下,保辜制度可以保证及时救助被害人。唐律云:保辜限内死者,依杀人论,限外死者依本殴伤法。又按元史刑法志云:保辜限内死者依杀人论,限外死者杖一百七。又依大明律云: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以斗殴杀人论。其在辜限外死者,各从本殴伤法,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复者,各减二等。辜限满日不平复者,各依律全科。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保辜制度要求对于被害者的救助是及时的,辜期内医治效果的不同直接导致刑罚的不同。“辜内医治平复者”,就要求加害方的补偿和救助既要及时,还得积极。
(二)缓和社会矛盾
在中国古代这种封建小农社会中,群体的地域血缘色彩非常浓厚,普通人往往一辈子只生活在一个固定的熟悉的环境中。在这种环境下,很大一部分伤害案件,都是意气用事。对于这一类案件,不考虑邻里关系的影响而一律严惩,反而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因此,通过运用保辜制度,给加害人一个弥补的机会,让加害人将医治受害人伤情和自身的罪责联系起来,不但可以使加害人积极补偿和救助,以此来减赎自己的罪过,同时也降低了今后发生报复行为的可能,缓解了社会矛盾。
二、对当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和启发
近几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2013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刑事和解制度有了明确的要求。从相关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可以统筹多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来发挥效用,以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消除矛盾。
通过对保辜制度的分析我们发现,保辜制度从存在开始,就具备保障被害人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内核,“保辜者。令有罪之人自保其罪。以塞他日之辨端。且救此时之覆辙”。根据保辜制度这一特点,我们可以考虑在以下的案件中借鉴保辜制度,达到刑事和解的目的。
(一)交通肇事案件
在一些交通肇事案件中,加害人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错误认知,对被害人继续伤害导致延误最佳救治时间造成死亡的事时有发生,而保辜制度以减轻量刑来要求加害者积极救助和赔偿被害人,实际上同时也为加害人提供一条返回的“黄金桥”,让加害人有可以接受的途径去弥补过失,从而相对减小刑罚对加害人的压力。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避免“撞伤不如撞死”的悲剧,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加害人积极悔罪,尽心诚意的去救助被害人,化解矛盾,以尽可能得到对方的谅解,从而达到有效的刑事和解。这对于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二)过失伤害案件
在过失伤害案件中运用保辜制度,可以减轻矛盾。具体实施可以在法院审理案件之前,经伤者自愿提出,由政府及时派出担任鉴定伤情的专业鉴定人员,视伤者伤情设定一个保辜期限,要求加害人在期限内尽全力救治,并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化解冲突,求得原谅。等到保辜期限届满,鉴定人员对受害人的伤情再次进行鉴定,恢复状况越好,减轻量刑的幅度越大。这种方式可以促使加害人竭尽所能实现救治效果最优化,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的权利。
保辜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续数千年,对于当时的社会生产水平来说,保辜制度在救助受害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近代随着西方刑法思想的引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逐渐抛弃了保辜制度。然而在当今的法治环境下,我们的制度建设要想走得更远,可以考虑借鉴保辜制度,使其在刑事和解制度当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张峰:《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法治与社会,2012.
[3]李中和.《唐律疏议》保辜制度新探[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关键词】保辜制度;刑事和解;犯罪
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学习中华法律文化,吸取当中的精华,可以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内容。本人以当代的视角审视保辜制度,提出一些值得思考的观点。
一、保辜制度在古代的作用
许慎的《说文解字》说过:“保,养也。”“辜,罪也,从辛古声。”保辜制度,就是要求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證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其基本内容是殴人致伤后,规定一定期限,根据期满时的被害人的具体情况来定罪量刑,如果被害人在辜限内死亡,则直接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如果在辜限结束时没有死亡或者虽然被害人在辜限内死亡,但却是因为别的原因死亡,则直接只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保辜制度的这一特点发挥出巨大的作用,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及时救助被害人
在刑事伤害案件中,当案件发生之后,官府更重视的是案件的侦破和对罪犯的抓捕,不太能够考虑到对被害人的救助。然而在古代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被害人更迫切的需求是补偿和救助,以弥补因受害而导致的生活上的损失和不便。在此情况下,保辜制度可以保证及时救助被害人。唐律云:保辜限内死者,依杀人论,限外死者依本殴伤法。又按元史刑法志云:保辜限内死者依杀人论,限外死者杖一百七。又依大明律云: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以斗殴杀人论。其在辜限外死者,各从本殴伤法,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复者,各减二等。辜限满日不平复者,各依律全科。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保辜制度要求对于被害者的救助是及时的,辜期内医治效果的不同直接导致刑罚的不同。“辜内医治平复者”,就要求加害方的补偿和救助既要及时,还得积极。
(二)缓和社会矛盾
在中国古代这种封建小农社会中,群体的地域血缘色彩非常浓厚,普通人往往一辈子只生活在一个固定的熟悉的环境中。在这种环境下,很大一部分伤害案件,都是意气用事。对于这一类案件,不考虑邻里关系的影响而一律严惩,反而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因此,通过运用保辜制度,给加害人一个弥补的机会,让加害人将医治受害人伤情和自身的罪责联系起来,不但可以使加害人积极补偿和救助,以此来减赎自己的罪过,同时也降低了今后发生报复行为的可能,缓解了社会矛盾。
二、对当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和启发
近几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2013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刑事和解制度有了明确的要求。从相关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可以统筹多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来发挥效用,以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消除矛盾。
通过对保辜制度的分析我们发现,保辜制度从存在开始,就具备保障被害人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内核,“保辜者。令有罪之人自保其罪。以塞他日之辨端。且救此时之覆辙”。根据保辜制度这一特点,我们可以考虑在以下的案件中借鉴保辜制度,达到刑事和解的目的。
(一)交通肇事案件
在一些交通肇事案件中,加害人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错误认知,对被害人继续伤害导致延误最佳救治时间造成死亡的事时有发生,而保辜制度以减轻量刑来要求加害者积极救助和赔偿被害人,实际上同时也为加害人提供一条返回的“黄金桥”,让加害人有可以接受的途径去弥补过失,从而相对减小刑罚对加害人的压力。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避免“撞伤不如撞死”的悲剧,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加害人积极悔罪,尽心诚意的去救助被害人,化解矛盾,以尽可能得到对方的谅解,从而达到有效的刑事和解。这对于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二)过失伤害案件
在过失伤害案件中运用保辜制度,可以减轻矛盾。具体实施可以在法院审理案件之前,经伤者自愿提出,由政府及时派出担任鉴定伤情的专业鉴定人员,视伤者伤情设定一个保辜期限,要求加害人在期限内尽全力救治,并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化解冲突,求得原谅。等到保辜期限届满,鉴定人员对受害人的伤情再次进行鉴定,恢复状况越好,减轻量刑的幅度越大。这种方式可以促使加害人竭尽所能实现救治效果最优化,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的权利。
保辜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续数千年,对于当时的社会生产水平来说,保辜制度在救助受害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近代随着西方刑法思想的引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逐渐抛弃了保辜制度。然而在当今的法治环境下,我们的制度建设要想走得更远,可以考虑借鉴保辜制度,使其在刑事和解制度当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张峰:《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法治与社会,2012.
[3]李中和.《唐律疏议》保辜制度新探[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