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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划分,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基本划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区分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同时特殊侵权行为的内涵的不确定性阻碍了理论界对其进行进一步研究的可能性,并且在实践中对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的运用造成了侵权法理论体系的混乱。因此,应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大胆地抛弃两者的概念区分,以更加科学的侵权行为类型化技术来取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