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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连政发[2014]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做好连云港机场迁建场址场地、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等行为,确保机场建设有序推进,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