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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日益增强,对实现司法公正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新闻媒体与司法制度虽然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但他们都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即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社会正义。新闻监督对实现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监督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媒体判决”、新闻媒体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对司法公正的实现起着消极作用,甚至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因此,应当尽量避免新闻干预的弊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新闻监督;司法公正;社会舆论
司法公正以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公平与正义原则为基本内涵,是司法本身所应当具有的品质,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最大的期望。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为载体的大众传媒作为一种社会公认的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日趋增强。新闻媒体将各种违法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由司法制度和公众的知情权等提供有力保障,从而为实现司法活动的实体与程序公正提供肥沃的土壤。然而,新闻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时,不恰当的监督亦影响司法公正的顺利实现。
一、新闻监督对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①这既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根源,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公众了解事实真相、促使法官公正裁判、完善司法制度等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新闻监督有利于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依据法律、法规和认定的事实对案件作出裁判。新闻媒体将此过程通过报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扩大了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扩大了一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影响范围,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扩大了司法公正的教育效果,提高了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二)新闻监督有利于促进法官公正裁判,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现代社会中的矛盾纷繁复杂,对法官公正裁判是一种挑战。新闻监督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扩大了受众范围,同时也增大了法官需要面对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压力。法官必须面临怎样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巧做出既能体现司法公正又能为社会接受的司法裁判的重大问题。只有具有才能、超脱、良好道德品质的人才可能符合做法官的要求,才能在法官的职业行为道德框架内,依据一定的标准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纠纷,定纷止争。②媒体的介入,将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判案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廉洁司法,文明办案,防止司法腐败、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从而实现司法公正。③
(三)新闻监督有力地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
新闻监督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司法制度更趋完善的强大推动力。通过媒体人对案件作出详细、深入的跟踪报道,将案件有关事实真相、发展过程生动地还原,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引发司法工作者、学术研究者以及司法权威部门的广泛思考,从而为制定、完善现存的和即将出台的司法制度提供新颖的素材,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闻媒体在监督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
(一)“媒体判决”
在社会生活中,新闻媒体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在案件发生后,法院未对案件作出裁判前,新闻媒体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文字对案件进行报道或发表媒体评论,诱导公众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预断,导致有关案件在社会中造成的舆论压力影响法官的专业判断。若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公众的预判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可能使公众怀疑裁判结果的公信力,从而降低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
(二)新闻媒体有时对案件事实报道存在片面性或不适当性
作为新闻监督具体参与者的工作人员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偏重于引起受众者兴趣的那部分情节,对案情的描述造成片面性或不适当性。法院在司法程序中,着眼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构成完整证据链的各个证据的逻辑联系,由此导致公众依据媒体报道作出的判断往往与法院判决不符,造成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下降,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摧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也就摧毁了法治的基础”。④此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司法审判中不能公布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官审理案件的审判秘密等不适宜公开的内容,新闻媒体一旦通过报道公之于众,可能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三)新闻媒体的半官方性为监督带来的不利影响
我国的新闻媒体具有半官方性质。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其中一方诉讼主体,政府部门往往会利用其控制的新闻媒体制造有利于自身的舆论向法院施压,影响法官的公正裁判。新闻监督在对司法公正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不应充当政府的喉舌,站在政府的角度思考问题、发表言论进而引领社会导向。在行政机关参与的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于强大的政府机关,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案件的客观真实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诚信的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弥补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职业操守的媒体人更应该重视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法官公正裁判,利用新闻报道的形式制造正确的舆论导向,督促政府部门及时执行法院判决,恢复、补偿行政相对人因错误的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新闻工作者不应以监督之名,追求自己所谓的蝇头小利,造成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三、加强并完善新闻监督作用的具体途径
新闻监督对实现司法公正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通过完善司法体系、规范媒体的监督程序、提高司法队伍和新闻工作者的素质等途径,使新闻监督在实现其价值和利益的同时不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通过报道扩大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新闻监督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为消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消极影响,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该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做了具体要求。首先,人民法院应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其次,应当极力避免“媒体判决”。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再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相关的制度促进司法公开,协助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最后,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合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二)建立完善的新闻监督制度
新闻监督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促使司法公正的实现,为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监督过程中产生的消极影响,应当建立相关的新闻监督制度,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首先,应当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方式,对于案件相关案情的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坚决避免人云亦云和虚假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情况的报道不得影响法官的裁判。其次,应当建立对媒体不当监督的处罚机制。当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做出不当的监督时,应根据不当监督的处罚规定要求其承担不当监督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媒体工作者的素质和职业素养
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关于审判公开制度,保障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采访和报道的权利。同时,法官应当努力提升自己,增强抵御外界干扰和社会舆论压力的能力。⑤新闻工作者应当具有扎实的职业素养和一定的法律知识,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有社会责任感,审慎客观,不能打着“无冕之王”的旗帜,随意地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⑥
新闻监督有利于公众了解案件真相,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促使法官公正裁判。与此同时,新闻监督过程中也存在诸如“媒体判决”、对案件事实报道存在片面性或不适当性等问题,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提高新闻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的职业素养等途径解决新闻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注释]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97页。
②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③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④高金伟:《从矛盾的对立统一看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2010年2月13日,下载于http://www.chinacourt.org
⑤孙奇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谈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正确监督》,2011年3月5日,下载于http://www.chinacourt.org。
⑥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高金伟.从矛盾的对立统一看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2010年2月13日,http://www.chinacourt.org.
[2]张卫平.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2010年2月13日,下载于http://www.chinacourt.org.
[3]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三).
[4]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0,(6).
[5]孙奇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谈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正确监督,2011年3月5日,下载于http://www.chinacourt.org.
[6]尹进.试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2010-12月-5,http://www.studa.net.
[7]许虹.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2010-12-5,http://www.studa.net.
[8]冷宝阳.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2010-12-5,http://www.studa.net.
[9]王伟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学习时报,2006-8-31.
[作者简介]刘晓敏、杨洋,兰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新闻监督;司法公正;社会舆论
司法公正以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公平与正义原则为基本内涵,是司法本身所应当具有的品质,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最大的期望。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为载体的大众传媒作为一种社会公认的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日趋增强。新闻媒体将各种违法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由司法制度和公众的知情权等提供有力保障,从而为实现司法活动的实体与程序公正提供肥沃的土壤。然而,新闻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时,不恰当的监督亦影响司法公正的顺利实现。
一、新闻监督对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①这既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根源,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公众了解事实真相、促使法官公正裁判、完善司法制度等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新闻监督有利于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依据法律、法规和认定的事实对案件作出裁判。新闻媒体将此过程通过报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扩大了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扩大了一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影响范围,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扩大了司法公正的教育效果,提高了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二)新闻监督有利于促进法官公正裁判,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现代社会中的矛盾纷繁复杂,对法官公正裁判是一种挑战。新闻监督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扩大了受众范围,同时也增大了法官需要面对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压力。法官必须面临怎样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巧做出既能体现司法公正又能为社会接受的司法裁判的重大问题。只有具有才能、超脱、良好道德品质的人才可能符合做法官的要求,才能在法官的职业行为道德框架内,依据一定的标准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纠纷,定纷止争。②媒体的介入,将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判案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廉洁司法,文明办案,防止司法腐败、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从而实现司法公正。③
(三)新闻监督有力地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
新闻监督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司法制度更趋完善的强大推动力。通过媒体人对案件作出详细、深入的跟踪报道,将案件有关事实真相、发展过程生动地还原,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引发司法工作者、学术研究者以及司法权威部门的广泛思考,从而为制定、完善现存的和即将出台的司法制度提供新颖的素材,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闻媒体在监督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
(一)“媒体判决”
在社会生活中,新闻媒体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在案件发生后,法院未对案件作出裁判前,新闻媒体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文字对案件进行报道或发表媒体评论,诱导公众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预断,导致有关案件在社会中造成的舆论压力影响法官的专业判断。若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公众的预判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可能使公众怀疑裁判结果的公信力,从而降低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
(二)新闻媒体有时对案件事实报道存在片面性或不适当性
作为新闻监督具体参与者的工作人员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偏重于引起受众者兴趣的那部分情节,对案情的描述造成片面性或不适当性。法院在司法程序中,着眼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构成完整证据链的各个证据的逻辑联系,由此导致公众依据媒体报道作出的判断往往与法院判决不符,造成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下降,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摧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也就摧毁了法治的基础”。④此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司法审判中不能公布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官审理案件的审判秘密等不适宜公开的内容,新闻媒体一旦通过报道公之于众,可能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三)新闻媒体的半官方性为监督带来的不利影响
我国的新闻媒体具有半官方性质。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其中一方诉讼主体,政府部门往往会利用其控制的新闻媒体制造有利于自身的舆论向法院施压,影响法官的公正裁判。新闻监督在对司法公正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不应充当政府的喉舌,站在政府的角度思考问题、发表言论进而引领社会导向。在行政机关参与的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于强大的政府机关,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案件的客观真实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诚信的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弥补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职业操守的媒体人更应该重视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法官公正裁判,利用新闻报道的形式制造正确的舆论导向,督促政府部门及时执行法院判决,恢复、补偿行政相对人因错误的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新闻工作者不应以监督之名,追求自己所谓的蝇头小利,造成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三、加强并完善新闻监督作用的具体途径
新闻监督对实现司法公正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通过完善司法体系、规范媒体的监督程序、提高司法队伍和新闻工作者的素质等途径,使新闻监督在实现其价值和利益的同时不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通过报道扩大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新闻监督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为消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消极影响,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该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做了具体要求。首先,人民法院应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其次,应当极力避免“媒体判决”。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再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相关的制度促进司法公开,协助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最后,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合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二)建立完善的新闻监督制度
新闻监督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促使司法公正的实现,为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监督过程中产生的消极影响,应当建立相关的新闻监督制度,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首先,应当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方式,对于案件相关案情的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坚决避免人云亦云和虚假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情况的报道不得影响法官的裁判。其次,应当建立对媒体不当监督的处罚机制。当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做出不当的监督时,应根据不当监督的处罚规定要求其承担不当监督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媒体工作者的素质和职业素养
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关于审判公开制度,保障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采访和报道的权利。同时,法官应当努力提升自己,增强抵御外界干扰和社会舆论压力的能力。⑤新闻工作者应当具有扎实的职业素养和一定的法律知识,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有社会责任感,审慎客观,不能打着“无冕之王”的旗帜,随意地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⑥
新闻监督有利于公众了解案件真相,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促使法官公正裁判。与此同时,新闻监督过程中也存在诸如“媒体判决”、对案件事实报道存在片面性或不适当性等问题,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提高新闻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的职业素养等途径解决新闻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注释]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97页。
②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③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④高金伟:《从矛盾的对立统一看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2010年2月13日,下载于http://www.chinacourt.org
⑤孙奇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谈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正确监督》,2011年3月5日,下载于http://www.chinacourt.org。
⑥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高金伟.从矛盾的对立统一看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2010年2月13日,http://www.chinacourt.org.
[2]张卫平.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2010年2月13日,下载于http://www.chinacourt.org.
[3]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三).
[4]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0,(6).
[5]孙奇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谈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正确监督,2011年3月5日,下载于http://www.chinacourt.org.
[6]尹进.试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2010-12月-5,http://www.studa.net.
[7]许虹.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2010-12-5,http://www.studa.net.
[8]冷宝阳.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2010-12-5,http://www.studa.net.
[9]王伟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学习时报,2006-8-31.
[作者简介]刘晓敏、杨洋,兰州大学法学院。